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前言】公路桥梁是我国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路桥梁的运营和维护是保障安全畅通交通的重要保障,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对于全面提高公路桥梁运营维护水平,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当前的形势,为确保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制定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1.1 为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桥梁的运行状态监测和预警,本制度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保养公路桥梁的单位和个人。

【二、桥梁养护管理组织】2.1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共同负责。

2.2 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责任:2.2.1 完善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制定桥梁养护方案和计划,建立档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制;2.2.2 监测桥梁状态,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预警;2.2.3 负责桥梁维修和加固;2.2.4 负责对桥梁使用和养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3 运营单位承担以下责任:2.3.1 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检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2.3.2 对桥梁的负荷、车速、车重等进行合理控制,减少桥梁的损耗;2.3.3 对使用和养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维修和加固工作。

【三、桥梁养护管理流程】3.1 公路管理部门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桥梁的状态,制定桥梁养护计划。

3.2 运营单位对每座桥梁实施定期巡查和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3.3 公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维修队伍对桥梁进行修缮和加固。

3.4 公路管理部门开展桥梁安全评估和监测工作,对桥梁的安全状态进行预警和维护。

【四、桥梁养护管理要求】4.1 在进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2 桥梁养护工作应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确保养护计划的实施效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2023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2023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2023年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前言公路桥梁是公路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桥梁的安全运行对保障交通畅通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公路桥梁的管理水平及运行安全性,制定本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掌握桥梁基本情况,确保安全可靠;2. 保障桥梁的正常行车,提高通行能力;3. 延长桥梁使用寿命,降低运维成本;4. 加强桥梁检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5. 提高养护工作标准化水平,规范管理流程。

三、管理内容1. 桥梁基本情况的记录与维护(1) 桥梁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记录等;(2) 桥梁台账的建立,定期维护桥梁的基本信息、养护记录等;(3) 桥梁平面与剖面观测,确保桥梁结构的稳定性;(4) 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及时掌握桥梁运行状态。

2. 桥梁检测与评估(1) 定期进行桥梁全面检测,包括桥面、栏杆、伸缩缝等部位;(2) 进行非破坏性检测,检测桥梁结构的内部缺陷等;(3) 通过数据分析与评估,确定桥梁的结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3. 桥梁养护维修管理(1) 按照养护计划,对桥梁进行定期养护,包括桥面修补、伸缩缝更换、栏杆维修等;(2) 根据养护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养护工作质量,及时进行整改;(3) 加强桥梁养护材料的使用管理,确保质量符合规定标准;(4) 做好临时养护工作,例如应对突发事件的桥梁修复。

四、管理流程1. 桥梁基本情况记录与维护流程(1) 桥梁基本信息的收集与录入;(2) 桥梁档案的建立与整理;(3) 桥梁台账的建立与维护;(4) 桥梁观测数据的采集与记录。

2. 桥梁检测与评估流程(1) 桥梁检测计划的制定;(2) 桥梁检测设备的准备与使用;(3) 桥梁检测数据的收集与整理;(4) 桥梁结构评估及制定养护方案。

3. 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流程(1) 养护计划的制定与审核;(2) 养护工作的组织与实施;(3) 养护质量的检查与验收;(4) 养护材料的管理与使用;(5) 突发事件的应急养护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十一五”养护管理发展规划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第一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还贷性、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安全通畅,创新管理、保证质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环境、依法治路。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综合考核,依法监管”。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高速公路养护特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四类。

第七条维修保养是对管养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专项工程是对管养的高速公路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局部功能出现的病害实施维修,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针对运营的高速公路整体功能出现的缺损,实施改善性维修。

改建工程是针对运营的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出现的不足,实施提升性改造。

第八条各运营管理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按照运营路段的性质,还贷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省高管局审核汇总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批准;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报经营公司或董事会批准,报省高管局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经费安排与通行费征收、通车年限、交通流量和路段情况等因素挂钩。

还贷性高速公路每年由省交通厅适当安排预留经费,用于水毁工程及应急工程项目,以利及时组织实施。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路政管理与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发展和改革、审计、国资、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使用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验、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工作第七条养护人员应每天对负责的桥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巡查工作内容包括:桥面及伸缩缝的状况、桥面排水设施的畅通性、桥梁梁体的变形等。

第九条养护人员应着装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按照相应的检查指南进行,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紧急问题,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定期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巡查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十四条为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每年应对所有桥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检测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桥梁的结构稳定性、承载能力、使用功能等。

第十七条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执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的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养护第二十条根据巡查工作和定期检验的结果,确定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维修养护工作应有相应的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工期、责任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维修养护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担维修养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使用寿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验、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等内容。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维修养护和紧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工作第七条养护人员应每天对负责的桥梁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巡查工作内容包括:桥面及伸缩缝的状况、桥面排水设施的畅通性、桥梁梁体的变形等。

第九条养护人员应着装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按照相应的检查指南进行,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制定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紧急问题,养护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应定期总结,并及时向上级机构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巡查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定期检验第十四条为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每年应对所有桥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检测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桥梁的结构稳定性、承载能力、使用功能等。

第十七条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根据定期检验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执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的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维修养护第二十条根据巡查工作和定期检验的结果,确定维修养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维修养护工作应有相应的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工期、责任单位等。

第二十二条维修养护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担维修养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作的操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作组织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设立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核发桥梁养护工作牌照,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养护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桥梁养护工作的详细方案,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内容
第七条桥梁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维护修复、结构评估和安全性检测等。

第八条桥梁定期巡查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桥梁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及时记录桥梁的损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维护修复工作包括常规保养、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等,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结构评估工作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桥梁安全性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及培训要求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桥梁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作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建立桥梁养护工作记录和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桥梁养护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及时处理桥梁养护工作中的投诉和纠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
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