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媒体的规制研究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合理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私权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言论危害,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
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
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
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随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加强了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首先,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成为研究的重点。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虚假、不实或无法核实的信息,以煽动、误导或欺骗公众。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对网络谣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衔接,以便更好地查处和惩治网络谣言的行为。
其次,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成为研究的关注焦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普遍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应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同时,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也应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和监管,对于违法信息要及时删除和屏蔽,减少谣言传播的影响。
再次,网络谣言的处罚机制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对于网络谣言的处罚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方面,应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力度,例如加大对谣言传播者的罚款或者刑事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于未及时删除谣言信息的平台进行处罚,以促使网络平台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网络谣言的预防和教育成为研究的重点。
在法律规制研究中,不仅要对网络谣言进行惩治,还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预防。
通过加强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识别谣言的能力,减少受到谣言的影响。
同时,通过加强网络平台的自律机制,提高平台审核和监管的能力,减少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综上所述,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研究对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法律定义、法律责任、处罚机制以及预防和教育的规制研究,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浅析网络舆论的表达空间与法律规制

方面 , 不 得侵犯 其他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 , 如 名誉 权 、 隐私权 等 。 @ 2 . 网络舆 论 的表 达 自由。 网络舆 论 的表达 自由作为传 统意
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 随着我 国越来越庞大的网民数量0 , 网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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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浅析 网络舆论 的表达空 问与法律规制
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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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 网络作为继报刊、 电视、 广播之后的有一个主要传播媒介得到了快速普及。与传统媒介
相比 , 它具有传播迅速、 及 时、 传播范围广的特点 , 尤其是 自2 0 0 9 年以来微博的发展 , 使这些特点更加突出和鲜明。在 享受
互联网发展的成果,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表达 自己的意愿与诉求, 并从巨大的信息量 中获取 自身所需的同时, 如何运用法
律手段规制网络舆论的界限, 保护隐私 , 净化 网络环境 , 成为一个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网络舆 论 表达 自由 法律规 制
作 者简 介 : 项磊 , 浙 江农林 大 学天 目学 院法 学专业 2 0 1 0级 本科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码 : A
互联 网发展需 要通过法 律途 径进行 制度 化 的规 制 , 已经是各 国的普 遍共 识 。 就规 制方 法而 言 , 主 要有 4 种: 一 是立 法控 制, 由
了汇集。然而, 灾难面前却也发生 了不和谐的一幕 : 一些人利用
救灾 中人 们 的焦 急心理 , 在微 博上 散播 虚假 消息 , 以达 到个 人 目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或集体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权利。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得言论传播的渠道更加广泛,而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并探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相关问题。
一、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及挑战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个人提供了表达观点、参与公共讨论的平台,促进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与社会监督。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推动了信息传播的畅通,加速了知识和文化的传播。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对舆论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权力不能被滥用,同时也为个人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效途径。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容易被滥用,出现恶意攻击、谣言传播等不良现象。
其次,网络言论没有实体界限,虚拟性强,容易导致言论无法追责。
再次,网络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往往超出了传统媒体,容易引发社会恐慌与舆论风波。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价值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如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与秩序,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在国际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普遍声明》,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与限制。
根据该声明,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健康、道德与公德等。
在中国,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等行为;二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禁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三是对有害信息进行管理和审查,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公众安全;四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网络安全视域下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媒介规制研究

网络安全视域下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媒介规制研究【摘要】大学生网络直播在网络安全视域下的失范行为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问题提出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在分析了大学生网络直播的特点及现状,探讨了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产生原因,并指出了现有媒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加强大学生网络直播媒介规制的建议部分,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等具体建议,并探讨了规制落实的实施路径。
在对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媒介规制的启示进行了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进行了总结。
本研究对于加强大学生网络直播媒介规制,维护网络安全,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网络安全、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媒介规制、研究、特点、现状、产生原因、不足、建议、实施路径、启示、展望、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媒体形式,其以即时互动、内容生动、多样化等特点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喜爱。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中出现的一些失范行为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担忧和讨论。
特别是在大学生群体中,网络直播失范行为频频发生,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
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希望和栋梁,他们的言行举止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
许多大学生在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失范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加强对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媒介规制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规范网络直播内容,引导大学生良好的网络直播行为,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网络行为意识和价值观。
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就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媒介规制展开深入研究,以推动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大学生网络素养的提升。
1.2 研究意义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大学生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失范行为开始逐渐涌现,给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风气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大学生网络直播失范行为进行媒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诽谤行为也随之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我国《刑法》对网络诽谤的规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对策。
一、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1.隐匿性强,难以查证网络诽谤的行为通常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网络虚拟世界的匿名性和隐蔽性非常强,这使得网络诽谤的行为者很难被查证。
正因为网络诽谤的匿名性,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受害者也无法找到真正的肇事者。
2.证据收集难度大,需要依赖技术手段网络诽谤行为的证据也较为难以收集,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手段辅助挖掘。
比如,一些造谣者会利用诸如虚拟身份、匿名IP、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需要通过信息安全技术来获取证据。
而且,即使获取到了证据,还需要进行真伪鉴别和验证,加重了工作难度。
3.赔偿标准低、调解难度大网络诽谤行为的赔偿标准较低,而且赔偿一般采用调解方式,这就给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性。
因为很多损害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名誉和心理健康,赔偿标准低就会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
二、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实施体系。
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网络行为的管理和获证工作。
同时,应当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高压打击,降低其危害性。
2.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的研发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研发,掌握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究网络数据挖掘、信息安全技术等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及证明网络诽谤行为的真实情况。
3.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应当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
既要提高受害者维权的门槛,又要完善赔偿制度,让受害人有一个安心的环境。
三、案例分析1.某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某知名企业造谣的消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的盲目放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进行探讨,并分析法律规制在其中的作用。
一、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之一是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而不受到实际情况的约束。
这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谣言、假新闻和不实言论轻易蔓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法律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国家针对网络虚假信息进行了立法,例如《网络安全法》和《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假办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网络言论的底线,对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有力地维护了网络言论环境的健康。
二、网络暴力和侮辱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放任,网络暴力和侮辱行为也日益增多。
人们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肆意发表侮辱性言论和攻击他人,甚至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尊严权和人格权,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散布仇恨和歧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此外,网络平台也增加了举报机制和审核制度,通过监控和管理争议性言论,限制了网络暴力和侮辱的蔓延。
三、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网络言论自由的另一个实然弊端是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在网络上,人们的个人信息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他人的私密照片、个人信息等,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未经个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是违法的,并规定相应的罚款和刑罚。
此外,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加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并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用户隐私协议,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进行舆论监督和评论的一种行为。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大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监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
由于网络舆论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也存在着虚假信息、谣言传播和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因此需要法律规制来维护网络舆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中,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
第一,言论自由的保障。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必须要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允许他们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评论。
只有在言论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保护。
法律规制不能对合法的言论进行限制,而应该对违法的言论进行惩处。
第二,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利,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共人物。
法律规制需要确保所有的言论和评论都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不应该因为言论的内容或者发言的身份而被歧视或者压制。
对于虚假信息、谣言和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也应该进行公正的处理,不应该出现双重标准。
依法治理的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必须依据法律和法治原则进行。
即使在网络空间,也不能够违反法律进行言论和评论,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煽动、侮辱、歧视、谣言传播等违法行为。
法律规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民主参与的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仅是少数人的行为,更应该是广大公民的参与。
在法律规制中应该重视民主参与的原则,通过公众听证、互联网调查、舆论征集等方式,让广大公民参与到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来。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舆论监督的公众性和民主性,还能够使法律规制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愿望。
第五,多元共生的原则。
网络空间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空间,各种不同意见和声音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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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媒体的规制研究纵观所有文献我们可以发现,CSR不仅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非政府组织也对其内涵进行了相关的界定。
世界企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WBCSD)(1998)6给出的定义是:“CSR是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
ISO26000(ISO,2010)认为,CSR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来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从而承担责任,这些行为应该能贡献于可持续发展,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遵守适用的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相一致,同时,能全面融入组织并在组织关系中得到实践。
CSR这一概念发展至今未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学者普遍认同,企业除了为股东创造利润之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使其行为符合社会的目标和公众的价值观。
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对谁承担社会责任?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纵观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集中于4个方面的论述,第一是达到追求长期利润的目标;第二是负责地运用企业权利;第三是整合社会需求;第四是通过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对社会做出贡献。
因此,可将CSR理论分为工具性理论、政治性理论、综合性理论和伦理性理论4种。
(1)工具性理论,是指该理论群体将CSR看作是实现经济目标并创造价值的战略工具。
而这个理论的代表人物就是Friedman(1970)。
7他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者是企业所有者的雇员,其对雇主有着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按照股东的意愿经营企业。
除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外,也有些工具性理论将重点集中于资源的分配,以达到长期的社会目标并创造竞争优势。
善因营销更是一种通过CSR树立品牌形象,从而增加企业收入的战略工具。
(2)政治性理论则不仅关注企业和社会间的交互和联系,同时,还关注着企业自身的权利和地位以及其固有的责任。
Davis(1960)8是第一位探讨企业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这种权利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了责任与权利形影不离这一“责任铁律”的观点。
因此,他的理论更被称为“企业宪政”。
Donaldson(1982)9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有着一系列的隐性契约,而这些社会契约意味着企业对社会有着一些间接的义务。
后来,Donaldson和Dunfee(1999)10更是将社会契约理论发展成为综合社会契约理论。
(3)综合性理论,是指该理论群体主要观察企业如何综合社会需求,认为企业的生存、持续和发展是依赖于社会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该理论群体的代表性理论,Freeman(1984)11为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是:“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
近年来,企业逐渐承受着来自非政府组织、竞争者、社区、政府、媒体等的压力,而企业要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就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4)伦理性理论则更为关注增强企业和社会关系的道德要求。
它所表达的原则是基于实现良好的社会应该做到的事情。
人权已经成为CSR的基础,特别是在全球贸易市场中(Cassel,2001)。
12SA8000认证体系对于CSR的认证,也同样是基于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基础上。
另一个以价值为基础的概念就是“可持续发展”,而对于企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就是扩展传统的底线,发展包含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底线的“三重底线理论”(Elkington,1997)。
13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名词已经被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具体的含义方面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解释。
将每一种定义都加以概括会有些繁琐,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对其承担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解。
Davis(1960)8提出的“责任铁律”及CSR的五条定理正是其对CSR内容的扩展。
McGuire(1963)6则将CSR延伸到了经济和法律范围之外,他认为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同时,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
而Friedman(1970)14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法律框架内,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其利润。
从范围的角度看,这个定义相当的简单直接,因为它仅将目标限定为利润的增加,而且参与者更是仅针对股东和竞争对手。
在1971年出版的《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用三个责任同心圈来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性。
不过,一个更为普遍的社会责任层级划分是Carrol(l1991)15在他的“CSR金字塔”所描述的。
他将经济责任置于最底层,同时将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及慈善责任依次叠加。
这个观点是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必须履行的责任,而伦理责任是期望达到的责任,慈善责任是作为企业的理想责任(Fer-relletal.,2000)。
16我国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则较晚,但是他们多是持有相类似的观点。
卢代富(2002)17认为,CSR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CSR发展至今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如今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责任铁律”、“CSR金字塔”、“利益相关者理论”、“三重底线理论”等理论的发展,对于企业为什么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对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一一做出了解答。
而除了理论研究之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实证研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
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财务绩效关系进行研究一直是国外学者的侧重点,我国学者则更多注重的是建立CSR的指标体系来做深入的调查。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看作是企业通过商业活动和资源让渡来提升幸福感的承诺(KotlerandLee,2005)。
18在现今的社会市场环境中,CSR在全球企业议程中已经占据了突出的地位。
CSR的研究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两点:(1)CSR沟通研究。
相比以往,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来使各种项目朝着对社会负责的方向实践。
而同时,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将目标转向了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上。
这一趋势的显现表明,企业要想获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则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
企业如何履行其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的承诺来获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以及开展哪些符合利益相关者需求的责任行为来实现自身的企业价值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因此,增强对CSR的沟通,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达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发展是CSR未来研究的方向。
(2)对具体行业的社会责任研究。
现有的CSR研究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而对于网络媒体等具有特殊行业性质的企业而言,它们的研究存有着明显的不足。
利用已相对成熟的方法对具体行业的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研究,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亦是多数企业实现战略管理的一种途径。
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日益增长的CSR需求,已经影响了所有的经济行业领域,不过不同的行业特点,对于企业承担CSR所施加的压力可能是不一样的。
网络媒体企业承担CSR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公众对于道德责任的需求。
这是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等特性所决定的。
1.网络媒体的概念网络媒体又称为“第四媒体”,是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正式提出的新媒体概念,它是继19世纪的报刊、20世纪的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现代“新型高速公路”(方汉奇,2003)。
19但关于网络媒体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定义。
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网络媒体是融合了半导体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视频技术、音频技术等多种技术,并在计算机和网络的基础上,将语言、图像、文字、声音、传真、通信进行集约化处理,这种一体化的格局不但使信息数量增加,而且信息传播的模式也在持续变异。
因此,网络媒体又被称作:“为民众提供了言论空间、表达空间、话语空间,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一个有说服力的窗口”(鲍宗豪,2001)。
20国际公认的区别媒体和通信的基本标准是,点对点传输即通信,点对面传输即媒体,只要符合点对面以快速扩张及快速影响的方式传播为特征的就是媒体。
雷跃捷等(2001)21认为,网络媒体是借助国际互联网这个信息传播平台,以电脑、电视机以及移动电话等为终端,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的一种数字化、多媒体的传播媒介。
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闵大洪认为,网络媒体是按照新闻媒体传播流程运作的,有专业人员对新闻和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发布,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能够迅速形成社会舆论的网络传播平台。
从哲学的角度,刘钢给网络媒体下的定义为:“遵循TCP/IP协议传送数字化信息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是网络媒体广义的概念;而狭义的观点则认为,网络媒体是基于互联网这一传输平台传播新闻和信息的网站”。
2.媒体责任观的形成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出版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研究报告提出,新闻自由应以社会责任为规范,媒体有责任为社会提供确实和重要的信息,这也就是媒体社会责任理念的雏形。
22对于媒体社会责任观的形成,我们将从时代背景和属性特征两个角度来进行探讨。
(1)媒介化社会的产生,为责任观的形成提供了时代背景。
所谓媒介化社会,是指一个全部社会生活、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都可以在媒介上展露的社会。
23媒介之所以能够改变世界,是因为它能够改变我们对世界的认知途径和体验方式,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
NeilPostman就曾在《娱乐至死》一书中提出“媒介即隐喻”、“媒介即认识论”的说法。
纵观媒介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媒介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大发展、社会信息系统复杂性提升的基础上的,而媒介的演进,又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媒体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了其责任观的形成。
媒体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与信息的接收者之间的中介物,即存载并传递信息的载体和物质工具。
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媒体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以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也就是说,从媒体的经济属性来看,其目标就是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媒体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诸方面载体的传播组织。
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制度的规定性,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质更被突出和强化,甚至被定义为“党和人民的喉舌”。
3.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研究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是指网络媒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进行信息传播活动和经营活动时,对国家安定、社会进步以及公民身心健康应承担的各种义务(雷跃捷,2001)。
21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13亿。
面对如此广大的受众群,林建宗(2010)提出,网络媒体应当在舆论导向、新闻真实、社会问题、民意表达、网络文化、内容健康、知识产权和公益慈善等诸多方面,承担履行法律法规之外更宽泛的社会责任。
24在应对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方面,汪苑菁(2004)、韦文杰和蔡敏(2009)通过分析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提出了完善管理体制、增强行业自律能力、提升受众监督能力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