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研究——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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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法律后果(3篇)

驳回起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决定不受理或者不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驳回起诉进行分析。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1. 对原告的法律后果(1)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实现。

在此情况下,原告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仲裁、调解或者寻求行政救济等。

(2)诉讼费用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但当事人败诉的,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驳回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告在驳回起诉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 对被告的法律后果(1)被告无需承担实体责任。

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被告无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实体责任。

(2)被告无需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起诉的,不承担诉讼费用。

3. 对法院的法律后果(1)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驳回起诉有助于法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因错误受理案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审判效率。

驳回起诉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3)保障法院独立审判。

驳回起诉有助于保障法院独立审判,防止因外部干预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

判决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2篇)

判决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处理方式。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

本文旨在探讨判决驳回起诉的法律适用,分析驳回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驳回起诉:(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驳回起诉:(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三、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1.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相悖。

2.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甲的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驳回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驳回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驳回诉讼请求
在这份案例中,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原告指控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及违约金。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具体解释以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法院对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进行了细致的审查。

合同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且每次支付前需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进度报告。

法院发现,原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例如,缺少第三方机构的进度报告,这使得原告的请求缺乏依据。

法院考虑了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被告提供了证据表明,其支付行为与合同约定相符,且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还指出,原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延误,这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度,从而影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

在深入分析了上述两点后,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即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即在诉讼中,各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一案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教训: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条款明确、具体,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争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行事,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驳回起诉判决书案例

驳回起诉判决书案例

驳回起诉判决书案例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

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目录一、引言 1.1 问题背景 1.2 问题重要性二、案件概述 2.1 案情简介 2.2 原告主张 2.3 被告辩词三、证据不足的影响 3.1 证据不足的意义 3.2 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四、改善证据不足的策略 4.1 详细调查和收集证据 4.2 避免证据操纵和偏见 4.3 请专业人士提供意见五、结论 5.1 总结 5.2 指导建议一、引言1.1 问题背景在诉讼过程中,当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们的主张时,法院可能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挫败,并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因此,弄清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以及如何改善证据不足的情况变得尤为重要。

1.2 问题重要性证据在法院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他们很可能会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因此,弄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案件概述2.1 案情简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犯有抢劫罪。

原告声称在某一时间和地点被被告抢劫,并且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然而,被告对这一指控提出了辩词,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2.2 原告主张原告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词以及一些物证,声称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犯有抢劫罪。

然而,这些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遭到了被告的质疑,并且在关键性的细节上存在矛盾和不完整的地方。

2.3 被告辩词被告表示他们并没有犯下抢劫罪,并质疑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被告还提供了一些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词,并要求法院不信任原告提供的证据。

三、证据不足的影响3.1 证据不足的意义证据不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依赖证据来支持它的决定。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法院将无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3.2 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有很多。

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2篇)

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院判决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作出驳回判决。

本文旨在探讨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驳回法院判决的定义驳回法院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判决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情况。

二、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三、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驳回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一旦法院作出驳回判决,当事人必须接受这一结果,并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2. 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效力驳回法院判决对其他法院具有参考价值。

在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驳回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理由,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3.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效力驳回法院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四、驳回法院判决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1. 驳回判决的适用条件法院在作出驳回判决时,必须严格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2. 驳回判决的审理程序法院在审理驳回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驳回起诉法律规定(3篇)

法院驳回起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驳回起诉是常见的一种司法行为。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本文旨在探讨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七)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下列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内部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争议;(五)法律规定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六)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争议;(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乙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故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分析:本案中,原告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乙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起诉请求驳回

起诉请求驳回

起诉请求驳回案情回顾在此案中,原告提出起诉请求,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起诉请求。

针对此事,本文将对相关背景、法律依据以及驳回请求的理由进行讨论。

1. 相关背景本案的起因是原告在某日期间与被告发生了纠纷。

作为受害方,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了起诉请求,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合理的赔偿和惩罚。

而作为被告,其则坚决否认原告提出的指控,并提出了反驳意见。

争议的核心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原告是否拥有请求驳回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法院对起诉请求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其立场的支持。

法院应当以法律作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和公正的审理。

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驳回,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判断和裁决。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是支持驳回请求的法律依据:2.1 法律依据一: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具备合同关系,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各方对合同解释产生争议的,适用下列原则:(一)如果合同的条款明确,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解释。

(二)如果合同的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解释。

(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的,应当按照合理人的意思解释。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明确条款来解释合同争议,并判断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2 法律依据二:《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订立相同类型合同而使用的、预先拟定的、不因订立合同的物的、数量、价款、质量等主要内容的差异而发生变化的条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模板的约定,来解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判断双方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约定。

3. 驳回请求的理由鉴于上述法律依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下面是我们的理由:3.1 证据不足在此案中,原告提出了起诉请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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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研究摘要: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中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维持、撤销、履行和变更四种判决形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行政判决制度。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两种判决形式,补充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制度。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结行政案件使用较多的判决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两种判决形式的具体适用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分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得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符合司法的本质属性和诉讼法原理,且不违背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观点,并对取消现有的维持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并扩大和明确其适用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维持判决;确认有效判决Abstract: Judg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s the case, people's court for administrative cases in physical problems made by processing. In 1989, China promulgate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dentifies the maintenance, revocation, performance and modification of four kinds of sentence form, the initial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system. In 2000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terpretation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added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and confirmation of two forms of judgments, supplement and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ement system.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and maintenance decision is the people's Court concluded the administrative cases to use more judgment form,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two kinds of sentence form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oversial.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suit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applies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analysis of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fects, it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with the judicial nature and procedure law principle, and does not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to abolish the existing maintain and confirm the valid judgment,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explicitly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and expand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clearly put forward their own suggestions.Key wor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jected petition judgment; judgment maintaining;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judgment目录引言 (4)第一节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 (5)第二节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第三节完善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建议 (8)第四节结语 (16)参考文献 (17)引言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作为诉讼的最后结果,行政判决在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及改造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判决作为行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既影响相对人的救济,也影响公法秩序的维护。

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制度中就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通过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了多种判决方式。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限期履行及变更等四种判决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中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两种判决形式。

这样,行政诉讼中的“肯定判决”种类增加到了四种,即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法判决及确认有效判决。

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等肯定性判决形式的适用,对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的存废颇有争议;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理解与具体适用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导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这三种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全面替代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

笔者对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进行理论研究,分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的存废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撰写本文引发对该问题的一些思考与讨论,以期对完善行政判决方式与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所裨益。

第一节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法解释》第50条和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况:(一)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作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诉法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我国法学界对“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争议较大。

一些人认为,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作为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不发给抚恤金等等,都属于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含部分撤销及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但在一些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罚款的数额与相对人违法行为不相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标准,其既没有突破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能认为是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但却存在比较明显的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还应否维持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值得商榷。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律、政策往往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

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但在诉讼程序中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己变更或者废止。

因为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因此,人民法院仍应以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判断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以在诉讼时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来否定其合法性。

(五)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因为行政诉讼中的情况非常复杂,难以列举出所有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无法可依的情形发生,所以《行诉法解释》第56条第四项规定了“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

第二节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在制度构建上,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定位存在问题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合法行政行为的判决有四种形式: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判决,这四种判决各有其特定的适用领域。

从《行诉法解释》第50条和第56条规定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五种适用情形看,除了第50条、第5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确实不能用维持判决、第四种情形是概括性的兜底规定外,其他两种情形在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以前都是可以或者可能被判决维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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