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社安监部门,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县社安监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社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县社安监部门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被挂牌单位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
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6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五分公司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着因其他因素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有人员伤害,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或全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凡列重大隐患,一律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三、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认定后,上报分公司经理,同时相关部门下达局部或全部停工整顿,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跟踪落实。
四、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醒目,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
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协调和日常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尽快落实整改工作。
五、隐患整改完毕,由重大隐患项目书面提出整改验收申请,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出申请予以摘牌六、对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或确实有困难又未提出书面理由的由分公司统一管理整改,其费用从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并对该项目根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浙江省长城建设第五分公司____.01.15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一、质量安全部门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项目领导确认后,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确定时间、确定任务、确定人员、确定目标“五定”原则,已发落实整改。
质量安全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重大隐患所在区域向所有职工公告,并定期向员工公布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4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而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带来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控制,我国推行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在强化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首先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将煤矿安全生产列为重点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落实。
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在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各级政府还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处理。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还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政府还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除了政府的督导和支持外,煤矿企业本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中。
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企业还要加强与政府、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
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
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
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
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5篇)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由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
各县(市)区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
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
涉及到跨县(市)区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请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五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六条对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
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八条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针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定期追踪、监督落实整改情况,以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得到发现和消除,从而保障生产安全。
挂牌督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隐患排查和评估:责任单位需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和评估,确保对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和归类。
2. 挂牌督办:对于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将其纳入挂牌督办范围,明确督办责任,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3. 整改落实:责任单位需按照要求的期限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4. 跟踪监督:相关部门将对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进行定期的跟踪检查和督促,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 效果评估: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通过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可以提高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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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出台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什么要推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呢?首先,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预防措施往往无法完全覆盖。
通过挂牌督办制度,能够明确责任、压实监管,推动各级监管机构和相关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予以重视,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其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挂牌督办,可以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加强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
另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通过督办制度,可以推动相关单位之间信息的共享和交流,避免信息孤岛,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性和精准性。
同时,可以合理调配各方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整体治理能力。
在推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制度的执行力度要加强。
只有将制度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要建立完善的督办机制,明确责任、压实监管,督促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共享要做到实时性。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建立起安全事故隐患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在各级机构之间的实时共享和快速传递,做到问题发现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第三,政府部门要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大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让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
第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
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倒逼其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推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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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
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
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
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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