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新编版)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3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一、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组织、责任、程序和要求。
2.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分类、标记和记录。
4.制定针对各类隐患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限。
5.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二、挂牌督办制度:1.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挂牌督办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2.挂牌督办应包括隐患整改目标、责任单位、督办要求和整改期限等内容。
3.明确挂牌督办的反馈和监督机制,确保督办工作的及时跟进和有效实施。
4.建立挂牌督办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督办情况和整改进展。
5.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2)生产安全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各国普遍实行了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这一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排查对象: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针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场所、工艺流程、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2.排查方式: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检查人员可以是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
3.排查内容:在排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各类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如工艺流程不合理、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完善、人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认真记录和整理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销号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
及销号管理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及销号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上级各类安全检查、驻矿安监处隐患排查及矿隐患排查出现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定级,逐一进行编号管理。
第二条对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时间、定整改人员、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检查验收)逐条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条隐患整改“五定表”采用电子大屏幕或张贴上墙的方式进行挂牌管理,明确落实整改负责人、监督整改负责人及复查人。
第四条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单位或整改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监督整改负责人及复查人组织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相关人员在“五定表”整改结果一栏中签字后,方可对隐患进行销号。
第五条凡被挂牌的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
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帐,对整改完毕的隐患
及时进行销号。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是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乏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地下作业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2019年8月,山西省潞安集团白音汗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致使15名矿工遇难。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落实等,以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然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煤矿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违规操作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是必要的,只有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挂牌督办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挂牌督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稳定。
挂牌督办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挂牌督办制度可以及时识别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煤矿管理者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将严重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煤矿列入监管重点,相关部门将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3.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挂牌督办制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煤矿管理者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四篇)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___第____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安全隐患信息____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____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
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每月____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____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
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____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
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
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____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隐患问题一旦发生,往往会带来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实施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事故原因复杂,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其中,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当某个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时,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挂牌督办的措施。
这意味着他们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监督,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一制度的背后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几点:1.强化责任意识: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使相关责任人意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自己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加强监管措施:挂牌督办制度不仅对相关责任人加强了监管,同时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监督。
通过挂牌督办,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迫使相关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通过不断改进,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程序1.挂牌督办的条件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1)危险因素严重:煤矿存在重大的危险因素,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促进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与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本单位特拟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负直接责任。
务必认真仔细安排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安排认真仔细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重视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认真仔细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拟定并落实措施,预防与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对查出的隐患要安排拟定整顿、整治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顿、整治目标、整顿、整治时限、整顿、整治作业范围、从事整顿、整治的作业人员,落实整顿、整治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方案。
第三条本单位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本单位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顿、整治管理牌板,安全管理科承担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顿、整治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与提示。
第四条各部门、基层单位在神宁集团安全监察网危险源(隐患)系统录入后,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科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科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常性的安排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
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顿、整治消号,安全管理科承担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仔细整顿、整治。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引言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我国自2024年开始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煤矿安全无事故发生。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据统计,我国煤矿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决定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挂牌督办,迫使煤矿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操作流程1.挂牌督办的程序(1)煤矿安全督查人员对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评估。
(2)评估结果达到挂牌督办标准的煤矿将被列入督办名单,同时发出督办通知书。
(3)煤矿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整改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4)煤矿整改完成后,需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现场复查。
(5)如果煤矿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及时,将采取停产整顿、罚款等措施,并继续挂牌督办。
2.挂牌督办的标准(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
(2)连续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的煤矿。
(4)其他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的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况。
三、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通过挂牌督办制度,煤矿企业将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提高了安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煤矿企业将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提升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管理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
2.推动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推行,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倒逼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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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第三条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1.隐患的定义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
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
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
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
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