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实用版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号)和能源、义煤公司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壕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我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7.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8.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9.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1.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重点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一、总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而制订的。
二、认定范围《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的鉴定与认定。
三、认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依据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认定结果科学可靠。
2.全面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认定,不留死角,不遗漏风险点。
3.及时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该及时进行,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正公平原则:认定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实用性原则:认定结果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确保排查工作全面、细致、深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初步认定:相关部门收到隐患报告后,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复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核实,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验证初步认定的准确性。
5.认定结果:根据复查核实结果,形成最终的认定结果,确认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6.公示通告: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通告,公开隐患情况、整改要求和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7.整改督办: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进行督办,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报告。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023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023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对煤矿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愈发重要。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对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3年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旨在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一、标准制定背景1.1 煤矿安全形势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虽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依然存在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制定和完善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1.2 国家政策法规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其中包括对煤矿重大隐患判定的相关要求。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有必要对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标准内容和要求2.1 判定范围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涵盖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和安全隐患的各个环节。
2.2 判定依据判定煤矿重大隐患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以及实际生产中的安全风险情况等。
2.3 判定程序煤矿重大隐患的判定程序应该严格规范,包括隐患排查、报告、审核、备案等程序,确保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
2.4 判定标准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煤矿生产中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通风系统、矿井排水系统、矿井安全设施、矿井作业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标准制定的必要性3.1 保障煤矿安全制定和完善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
3.2 降低安全风险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3.3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标准制定的过程和方法4.1 调研研究在制定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之前,需进行充分的调研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规定要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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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xx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