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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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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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模版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然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下面将从事故原因、安全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一、事故原因1.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些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道狭窄,矿井内设备摆放不当等,容易造成下井人员、设备和物资的拥挤,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2.矿井不合理的进风方式一些矿井的进风方式过于自由,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导致瓦斯积聚,容易引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3.用工不当有些煤矿为了降低成本,聘请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人,从而忽视了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导致工人不具备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安全设施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煤矿通风系统对于消除瓦斯积聚和保持矿井空气流通非常重要,然而,一些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不合理,无法实现有效的通风,增加了矿井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

2.矿井排水系统不畅通矿井内存在大量的水源,如果排水系统不畅通,容易导致矿井内积水严重,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出口设计不合理煤矿的安全出口是确保矿工安全逃生的重要设施,然而,一些煤矿的安全出口设计不合理,通道狭窄,逃生困难,增加了事故发生后逃生的困难度。

三、人员管理1.安全教育不到位一些煤矿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导致员工对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缺乏认知。

2.违规操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一些员工为了追求效益,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比如无证作业、超载运输等,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存在着煤矿违规生产、超标排放等情况,增加了事故的发生风险。

四、其他1.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一些煤矿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缺乏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理能力,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抢险,导致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南阳坡煤业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施工前,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2、当班排查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隐患处理不彻底不得开工。

当班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汇报
矿领导。

3、当班处理不完的隐患,队长、副队长、当班班长必须在现场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隐患原因、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4、发现隐患,队长、副队长和带班班长应积极组织人员,定人定员定措施,如果由于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事故,将追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的责任。

5、处理隐患时,队长、副队长、带班班长必须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隐患处理要彻底,不留后患。

6、隐患排查包括:设备、顶板、安全措施、运输状况等。

7、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8、出现较大的隐患,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汇报。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本煤矿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隐患的存在往往会成为发生事故的导火索。

因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

下面,本文将罗列出一些常见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希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通风不畅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通风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

通风不畅可能导致煤矿内积聚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这些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健康非常危害,严重的还会引发爆炸和窒息事故。

二、电气设备缺陷电气设备是现代煤矿生产中的重要设备,但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问题。

比如,电线老化、绝缘破损、线路过载等。

这些问题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

其中,电气火灾是十分危险的,一旦发生会导致煤矿的严重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三、使用劣质设备和工具一些矿工往往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设备和工具。

这种做法无疑是在与矿工的生命安全作赌博。

劣质设备和工具可能存在各种隐患,比如强度不足、易损坏等。

使用过程中,这些设备容易引发事故,损坏设备可能导致其它设备失效,进而引发事故链条的发生。

四、缺乏安全意识煤矿矿工缺乏安全意识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缺乏安全意识表现为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忽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缺乏警觉,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不足等。

这样的矿工在工作中容易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五、管理失职煤矿领导和管理人员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管理人员存在管理失职的问题。

比如,对矿工的管理不严格、对隐患的检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不及时等。

这些失职行为使得隐患得不到有效的及时处理,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六、职工培训不足在进行煤矿生产前,对矿工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的目的是让矿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一些煤矿中,对矿工的培训不够充分,甚至存在虚假培训的情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什么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源头问题,其危害程度大,一旦发生,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隐患主要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图解下面将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解析和图解。

隐患一:违反规定建设、掘进违反规定建设、掘进违反规定建设、掘进煤矿违反矿井开采规定、建设规划、煤层掘进规定和工作制度进行采矿,会造成煤层塌陷、地下水涌入、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安全隐患。

隐患二:深部矿井排水水质浑浊深部矿井排水水质浑浊深部矿井排水水质浑浊煤矿深部采掘的地下水在排放过程中,由于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水质出现变化,如浊度高、硫酸铁形成、矿场污染等,会对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造成制约。

隐患三:人员未按规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煤矿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操作,如未配戴劳保用品、未检查安全设施等,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隐患四:矿井通风系统异常矿井通风系统异常矿井通风系统异常煤矿通风系统异常,如风量不足、氧气浓度不达标、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等,会影响矿井内人员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极易引发事故。

隐患五:设备维修不到位设备维修不到位设备维修不到位煤矿设备维修不到位会导致设备失灵、损坏等问题,从而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运行和工作状态,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如何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仅需要煤矿企业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预防,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下面提出以下几点预防措施:1.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制度,规范采矿行为;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3.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强化煤矿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5.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

结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煤矿安全管理和预防领域的重要问题,需要各方的关注和关心。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鲁中局90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3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3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隐患和行为,给煤矿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首先,缺乏安全意识是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主要表现之一。

一些矿工往往对矿井内的安全风险不够重视,没有形成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这种情况在煤矿高风险作业区域尤为突出。

这些矿工往往忽视或者疏忽了安全操作规程,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其次,煤矿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章生产行为。

在一些矿井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工人往往会违反工作规程,超负荷运行设备,使用过期、损坏的工具和设备。

这些违章行为不仅容易引发事故,还会给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另外,煤矿常常存在管理缺失的情况。

一些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领导不重视,责任心不强,导致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处理。

管理缺失不仅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还会给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带来严重损失。

此外,煤矿安全设施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大安全隐患。

有些煤矿在安全设施建设方面存在投入不足、质量差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例如,防尘设施、通风设施、救生设备等的缺失和不完善,容易导致矿井内的安全风险增加,增加了矿工发生事故的概率。

此外,一些违规操作行为也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例如,存在人员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违反施工规程等违规行为。

这些违规操作行为容易引发事故的发生,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总的来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存在严重威胁着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注重宣传教育,增强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煤矿企业应加强管理和监管,完善安全设施,严禁违章生产行为和违规操作,确保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企业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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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9979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详
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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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煤、掘进方面
1.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
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
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

(二)机电、运输方面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
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
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
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四)地测、防治水方面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
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
专业生产运营/ Sample Professional Contract 文件编码:GD/FS-9979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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