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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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是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乏挂牌督办制度。

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重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地下作业环境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2019年8月,山西省潞安集团白音汗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致使15名矿工遇难。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关注。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落实等,以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然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些煤矿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设施存在缺陷,违规操作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是必要的,只有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挂牌督办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挂牌督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将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列入挂牌督办清单,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整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稳定。

挂牌督办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挂牌督办制度可以及时识别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煤矿管理者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从根本上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力度。

挂牌督办制度将严重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煤矿列入监管重点,相关部门将对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3.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挂牌督办制度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煤矿管理者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3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领域,隐患问题一旦发生,往往会带来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实施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事故原因复杂,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其中,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当某个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时,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挂牌督办的措施。

这意味着他们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监督,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一制度的背后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几点:1.强化责任意识: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使相关责任人意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自己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加强监管措施:挂牌督办制度不仅对相关责任人加强了监管,同时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监督。

通过挂牌督办,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迫使相关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通过不断改进,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程序1.挂牌督办的条件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1)危险因素严重:煤矿存在重大的危险因素,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治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促进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与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本单位特拟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负直接责任。

务必认真仔细安排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安排认真仔细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重视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认真仔细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拟定并落实措施,预防与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对查出的隐患要安排拟定整顿、整治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顿、整治目标、整顿、整治时限、整顿、整治作业范围、从事整顿、整治的作业人员,落实整顿、整治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方案。

第三条本单位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本单位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顿、整治管理牌板,安全管理科承担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顿、整治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与提示。

第四条各部门、基层单位在神宁集团安全监察网危险源(隐患)系统录入后,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科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科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常性的安排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

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顿、整治消号,安全管理科承担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仔细整顿、整治。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引言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我国自2024年开始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煤矿安全无事故发生。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据统计,我国煤矿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决定推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挂牌督办,迫使煤矿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操作流程1.挂牌督办的程序(1)煤矿安全督查人员对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评估。

(2)评估结果达到挂牌督办标准的煤矿将被列入督办名单,同时发出督办通知书。

(3)煤矿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整改工作组,制定整改方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4)煤矿整改完成后,需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现场复查。

(5)如果煤矿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及时,将采取停产整顿、罚款等措施,并继续挂牌督办。

2.挂牌督办的标准(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

(2)连续多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的煤矿。

(4)其他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的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况。

三、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通过挂牌督办制度,煤矿企业将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提高了安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煤矿企业将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提升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管理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

2.推动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推行,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力度,倒逼企业加大投入,推动煤矿行业的转型升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备和掌控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并适用于本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矿井、生产设施、作业人员等相关管理事项。

第二章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三条隐患排查与挂牌督办1.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定期组织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重点隐患列入挂牌督办范围。

2.隐患挂牌督办应明确督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督办事项、督办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隐患挂牌督办信息公示于企业内部通知栏和相关电子平台。

3.督办责任单位应及时派遣特地人员负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并依照要求订立整改方案、落实矿井暂时停止生产、采取措施限制作业,并及时报告督办情况。

第四条督办流程1.发现煤矿安全事故隐患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的安全隐患进行审核,并确认隐患的级别和整改期限。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挂牌督办的隐患信息公示于企业内部通知栏和相关电子平台,通知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进行督促检查。

4.督办责任单位依照要求订立整改方案,并及时组织人员落实整改工作。

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督办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记录督办情况。

第五条整改追责和惩罚1.督办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2.督办责任单位未定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督办工作的监督与评估第六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督办工作应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或打压任何单位或个人。

2023年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

2023年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

2023年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作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根据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结果, 将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以挂牌形式进行督办, 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四条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以“安全生产、人民利益至上”为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挂牌督办机制第五条挂牌督办机制是指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程序和操作流程。

第六条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流程如下:1.煤矿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后, 应当立即向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并根据《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的时间节点, 完成排查治理工作。

2.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的重大隐患情况进行审核, 如发现确有重大隐患, 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挂牌督办名单, 并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

3.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明确重大隐患的基本信息、整改要求、时限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等内容, 同时通知煤矿企业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责任人到企业进行督办工作。

4.煤矿企业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 应当立即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的挂牌督办工作小组, 并制定整改方案。

5.挂牌督办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 全力以赴进行整改工作, 并按时向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6.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 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罚, 并加大监管力度, 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7.煤矿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复核,并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8.所属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将挂牌督办名单中的煤矿移除,并通知煤矿企业相关人员。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一、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必要性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和企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势在必行。

二、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目标:通过挂牌的方式督促煤矿企业解决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提升煤矿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

原则:1.高层领导亲自挂牌督办,确保责任明确。

2.分级挂牌,根据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解决难度进行划分,采取不同的督办措施。

3.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形成责任倒查。

4.配套设施完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

三、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1.隐患排查: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隐患汇报:煤矿企业将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主管部门对隐患进行评估,划分为不同级别。

3.挂牌督办: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重大隐患的级别,将其挂牌督办,并通知企业负责人。

负责人根据督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执行。

4.督办措施:督办采取分级方式,分为一级挂牌督办、二级挂牌督办和三级挂牌督办。

一级挂牌督办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责任。

二级挂牌督办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落实整改措施。

三级挂牌督办要求企业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管理规范有力。

5.督办跟踪:主管部门对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效果和意义制定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可以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意义在于:1.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能力,减少安全风险。

2.加强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和督导,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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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8210(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major hidden dangers in coal mine safety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Listing Supervision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第三条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1.隐患的定义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

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

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

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

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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