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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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文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煤矿行业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艺流程,存在着许多重大隐患。

这些隐患严重威胁着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稳定性。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重大隐患。

下面,我将从技术设备隐患、管理制度隐患和安全意识隐患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技术设备隐患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传统煤矿生产过程中,很多设备老化严重,存在着安全隐患,例如硐室中的风机、排水设备等,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会导致矿井的通风不畅或者积水严重,进而影响矿工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效率。

另外,矿井内的电气设备也存在着火灾隐患。

例如,由于长期使用和维护不当,电缆老化、短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电气火灾,会给整个矿井带来巨大风险。

此外,煤与瓦斯共生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大特点,瓦斯爆炸也是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加强瓦斯抽放与监测系统的建设、改善通风系统、更新设备、提高瓦斯监测仪器的灵敏度等措施是防范瓦斯事故的关键。

其次,管理制度隐患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方面,很多煤矿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不到位。

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很多矿长和班组长没有真正履行起责任,并且对于违规行为缺乏及时、严厉的处罚。

另一方面,煤矿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也存在着问题。

部分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单一,培训时间短,无法真正起到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效果。

更严重的是,一些煤矿存在着灰色和腐败现象,从而导致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给煤矿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此外,煤矿安全生产还存在着安全意识隐患。

由于长期以来煤矿事故频发,矿工对于安全事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麻痹和麻木。

部分矿工对于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违章作业和忽视安全风险。

同时,矿工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低,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和自救能力不强。

这些安全意识隐患都会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精品课件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精品课件
精品课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精品课件
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解读课件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号令)解读课件

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 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 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 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 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 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 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
⑬“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 )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 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 法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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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1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标准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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