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改革法》出台前后
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

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衡量中国一切政党政策及其实践的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要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政策时,就必然要将是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衡量农地政策的根本标准。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道路。
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后,认识到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土地占有关系很不合理,严重阻碍中国生产力的发展。
于是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口号,实行了土地革命,使“耕者有其田”得以实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在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
”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这时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在这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东方大国中,如何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
由于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经验以及急于建成社会主义的心理愿望,中国共产党过快地推进了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的进程,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致使在1958一1978年期间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农民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新时期共产党人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由于纠正了过去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忽视发展生产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毅然决然地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了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把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农民有了自主经营土地的自主权,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长久以来积压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历史上的三次土地改革.

5.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被彻A底.废中除华的人标民志共是和(国C的)成立
B.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 法》的颁布
C.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D.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6.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大陆基本完成土地
(B、A、C、D)
2、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 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 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3、我国彻底废除存在了两千多年的 封建土地制度的标志性事件是-- -1-9-52-年-土-地-改-革-的-完-成---。
土地法 • 成果:到1952年底,除少部分少数民族地
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向农民宣传“土地改革法
在土改中,农民拔掉地主立的界碑
北京郊区的农民开会斗争地主
农民烧地契
农民分到牲畜
农民分土地
质是什农么民? 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
动脑筋: 土地改革为什么要把地主
家的土地分给农民?
提示:旧的封建制度是农民 遭受剥削的总根子,它严重 阻碍了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 的发展。
A.所有权 B.使用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
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
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颁布后,在全国开展了什么运
动?
土地改革运动。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回顾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回顾嘉实基金研究部刘杰土地改革,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使用制度、产权制度以及税收政策改革等等。
由于农业在经济中的长期重要地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成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内容。
回顾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发展历程,更能帮助我们理解新的农村改革政策对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促进作用。
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1948年-1953年)。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土地改革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和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1954年-1956年)。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1957年-1978年)。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
这一转变的结果是,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那么,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
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后)。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
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了联合地主 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 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 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 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 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 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 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 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一是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 在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 将允许农民拥有更加充分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 胡锦涛透露将允许农民以多种形 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 度规模经营。这实际上是承认了 农民对土地的拥有,并允许其转 让、出租甚至出售。 二是在实现土地流转的前提下, 通过土地的集中,打破一家一户 式的小农经济模式,发展具有一 定规模的现代农业,从而提高土 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 产率,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 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 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 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 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 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 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 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 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 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 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 差,其中以王明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贫 农 改 分 革 得 时 体 期 地 的 的 墙 凭 上 证 标 语
土地法沿革

6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2009-11-12 11:09:24)土地法制管理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统管全国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土地法调整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它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为依据,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作出合乎土地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要求的规定。
一、50年代——70年代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5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律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主要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即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该《纲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土保持的措施、方法,水土保持的规划以及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行政法规。
1959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丘陵地区,安排农、林、牧、副、渔用地,坡改梯、水土保持”等是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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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1950年6月30日,《土地改革法》公布施行我国《土地改革法》出台前后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一九五〇年六月刘,少奇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核心提示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颁布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法规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中共中央决定从当年冬开始,分期分批地在拥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全面实行土改。
其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其过程一般为发动群众、划分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总结复查等几个阶段。
各地政府要派出大批土改工作团、深入群众,领导土改。
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
毛泽东说:“这是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继军事斗争以后的第二场决战。
”此时,形势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共产党已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
新区的土改在政策上要不要有所改变,成为党的领导人所考虑的一个大问题。
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待富农。
毛泽东提出不动富农1949年11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江南土改时,要慎重对待富农问题,要把对地主和对富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2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讲到了富农问题:“因为这次土地改革工作是在与资产阶级合作的条件下进行的,同以前在战争期间与资产阶级隔绝的情况下进行是不同的,所以需要更加谨慎。
”这次会议两天后,毛泽东登上北去的专列,前往苏联访问。
在访苏期间,毛泽东就土改中的富农问题向斯大林作了通报。
斯大林建议,把分配地主土地和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在法令上,不要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要求。
1950年3月,毛泽东结束了对苏联两个多月的访问回国。
此时,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富农问题已有了初步设想,但并没有立即作出决策,而是决定广泛听取各中央局和省、市、区党委的意见。
3月12日,毛泽东致电有土地改革任务的各中央局、分局负责人,提出不动富农,征求他们的意见。
毛泽东对为什么要保存富农经济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
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
“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
”如果暂时不动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政治上更有主动权。
第三是现在已经形成了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
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
暂时不动富农,就能稳定民族资产阶级。
毛泽东要求各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讨论,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收集起来迅速电告中共中央,“以凭考虑决策”。
征询意见的电报发出后,各地纷纷复电中央,都赞同保存富农经济、在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对富农出租地的分歧虽然各地对中立富农的总政策没有不同意见,但在动不动富农的出租地的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
华东局、西北局、华北局认为,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应当包括富农的出租地;中南局和东北局认为,富农的出租地还是要动为好。
即使在同一个大区中,各省委、区党委的意见也不尽相同。
各地动富农出租地的理由,主要是仅靠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公地,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不动的理由则是动了不但社会震动大,而且也解决不了问题。
贫雇农的困难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扶持生产、社会救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当时,党内的民主空气是很浓厚的,毛泽东本来是主张暂时不动富农的出租地,但他认为对这两种意见都有展开讨论的必要,乃选择有代表性的电报,转发各中央局继续研究。
在主张动富农出租地的意见中,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是其代表;在主张不动的意见中,华东局第一书记饶漱石是其代表。
由于1950年秋后第一批土改的新区主要是中南和华东,所以毛泽东对邓子恢和饶漱石的意见都很重视。
邓子恢详细论述了必须动富农出租地的理由:江南各省土地情形,已不像大革命以前那样集中。
特别是老苏区及其周围,更加分散,地主富农土地只占1/3左右。
如连富农的出租地都不动,则雇贫农所得,要少20%以上。
据湖北调查,要少30%。
同时,由于划阶级界限难明,许多中小地主有可能混到富农中农中来,更缩小了没收范围。
这样,就不能解决贫雇农土地要求,其结果会使贫雇农积极性减低,有些地方甚至土改运动也搞不起来。
他认为,如果对富农的财产与自耕地不动,只动其出租部分,对富农中立仍可做到;相反,如果连出租地都不动,富农也不会相信中共会始终准其保持这种非分之财,从而怀着不安情绪,这对中立富农反而有害。
另外,如果现在不动,致农民分地不多,过一两年后再动,那就将影响生产,中农也会发生“割韭菜”的疑虑。
而且,如果不从法令上去规定,而让农民自己起来动,就容易乱,不如明令规定动富农出租地为好。
4月30日,毛泽东将邓子恢的电报转发给了饶漱石,征求饶漱石的意见。
他阐述自己的观点:“鉴于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贫雇农所得土地的数量也不会大,现在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
”他要中南局和华东局根据各自的意见,起草一个土改法令草案,以便在即将召开的中央会议上对照讨论。
审议土改法草案中共中央决定将关于土地改革的这些不同意见拿到七届三中全会上讨论。
1950年6月3日至9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三中全会。
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中央全会。
毛泽东向全会作了书面报告《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报告中提到了对富农的政策问题。
他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6月6日,毛泽东又作了《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指出土地改革的艰巨性。
同一天,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时,来自中南的与会者提出:在中南地区,各地的土地占有情况是不同的。
在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特别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如果不动富农的出租土地,就会使可分配的土地量减少,差不多要减少10%~20%。
鉴于这种情况,他们建议在动不动富农土地问题上不说得太死,应该机动一些。
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中的“不动富农土地财产”,修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已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不久,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6月14日的开幕式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报告中,刘少奇对为什么要保留富农经济作了说明。
他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
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
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鉴于在老解放区的土改中曾发生过扩大打击面、侵犯中农和工商业者利益、乱打乱杀等“左”倾错误,刘少奇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我们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不能容许混乱现象的发生,不能容许在偏向和混乱现象发生之后很久不加纠正。
”与《土地法大纲》比较1950年6月,《土地改革法》通过,公布施行。
《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一个大的变化就是,由对富农征收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
对征收地主土地的办法,《土地改革法》也作了调整,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这就是说,土地改革中,除了没收地主上述“五大财产”之外,其他的财产不论是衣物、现金还是底财,都不在没收之例。
而以前,《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除没收地主的土地外,还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粮食及其他财产,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所有财产。
而农民往往对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之外的浮财即现金、财宝更感兴趣。
在追索地主浮财的过程中,乱打乱斗也随之发生了。
土地的分配办法也做了调整。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土地实行彻底平分,这损害了中农的利益。
《土地改革法》则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后,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华北老解放区,引起了一些反弹。
特别是富农,更埋怨共产党不公平,他们那里土改搞早了,使他们吃了亏。
他们甚至要求,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房屋。
对于这种影响,老区保持了高度的警惕。
1950年6月24日,就在《土地改革法》公布的前几天,华北局向所属各省委发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保护过去土改成果的指示》,要求各省在新区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时,严密注意老区地主特别是富农的动向,要预作准备,迎击地主、富农可能掀起的反攻倒算,各级党组织必须向党内外讲清楚,过去老解放区实行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与现在新解放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都是正确的。
1952年底,旨在将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改基本完成。
但广义上的土地改革还没有结束。
从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起,到1956年底,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合作化,农村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变成集体所有。
长期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自然随之而消亡了。
(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