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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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5. 3. 2.医院规定,为方便治疗暂时不能移动并要求人员护理的;5. 3. 3.护理期限,按照受伤者康复情况,护理条件丧失后,不予继续派人护理。

5. 4.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治,并跟进后期治疗工作及费用处理(包括借款申请,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 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 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的收集保存等)(一般事故级别以上工 伤),如其他部门需要相关票据,人力资源部只提供相关复印件。

5. 5.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咨询公司法务人员进行事故判断。

意外伤害应在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报备(泰康人寿);工伤事故应在30日 内向社保局申报办理工伤认定。

5. 6.工伤认定材料:5.6. 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份),照片3张;5. 6. 2.医院:医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未住院仅门诊治疗的的提供:医疗发票、诊断证明、治疗处方)。

5. 6. 3.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证人证言2份、工伤事故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工伤申请报告。

5. 6.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内容证明材料(例如:外出申请单.行程记录表)。

第6条工伤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 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形需要不同程度地对事故承担个人责任,具体规定如下:1.1. 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的相应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绩效考核扣分、经济处罚、降职、辞退。

同时,根据对损失和影响程度的评 估,扣减200-2000元工资(参考连带责任人的工资标准)以及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

关于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工伤相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第三条工伤安全事故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详见附件(一)《工伤事故分类》。

第四条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原则。

(一)甲单位的员工在乙单位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安全事故,应该由乙方单位负责报告、调查处理,并于第一时间通知甲单位,其损失应该由受益单位负责。

(二)公司安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其同级的安全员、技术人员、有关员工,应该对工伤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准确性负全责。

(三)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工伤安全事故受理部门及责任。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事故的受理部门。

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必须参加对工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司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等部门报告。

(一)凡部门、车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致使负伤者工作中断之时,包括员工本人或事故现场最先发现发生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班组长、部门、车间安全员、工艺员和负责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成员以及公司安委会成员。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1、工伤事故考核范围: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2、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①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成员:矿级领导、财务科、调度、安全科成员、相关科室。

②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科3、职责分工:①安全矿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追究;②办公室负责工伤人员运送车辆的安排;③财务科科长负责安排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治疗;④安全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取证等具体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安全矿长、矿长审核,在安全科备案;4、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①轻微伤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且未达到轻伤的安全事故。

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队自行组织员工外出检查,医疗费用由煤矿承担。

②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性质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③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或总费用(包含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补偿费等)达到10万元以上。

5、事故汇报及申报程序:1)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①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科、值班领导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

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1小时内未报的,超1小时罚款100元,超3小时不予接收)。

②发生事故的队组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③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职能部门汇报。

④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一、总则工伤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

为确保职工的工作安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制定本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二、工伤事故的分类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轻微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重要的伤害或疾病。

2.一般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较为严重的伤害或疾病。

3.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害或疾病,但不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残疾。

4.特重伤: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造成生命威胁或重大残疾的伤害或疾病。

三、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义务为了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工伤事故的各方作出以下规定:1.雇主责任:雇主应负有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并提供职工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雇主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职工责任: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装备,协助雇主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

3.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为受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四、工伤事故的管理措施为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安全生产培训: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救和互救能力。

2.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标识、疏散通道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4.安全纪律执行:建立严格的安全纪律,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督促职工遵守规章制度。

5.工伤事件报告与处理:对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提供相应赔偿。

六、工伤事故应急措施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伤者救治: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尽可能减少伤害程度。

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工伤事故是指在职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工业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给职工身体和财产带来一定损失。

在我国,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实施办法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工伤事故的处理实施办法。

一、工伤事故的处理实施办法在我国,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的一种人身保险制度。

所有被列入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和治疗费用。

2.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对于职工工作中的危险因素进行防范,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制度。

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3.工伤事故的救助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的紧急救援措施可以大大降低职工的受伤和死亡率。

我国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工伤事故救助制度,其中包括建立急救中心、开展技术救援、设置应急预案等。

4.公司的责任制度公司的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在工伤事故中的认定义务和赔偿责任。

我国规定了公司的赔偿责任,包括工资损失补偿、医疗费用报销、丧葬补助等。

同时,公司也必须严格落实工伤预防义务,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意义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完善对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事故的发生会严重侵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特别是对于在工伤事故中致残和死亡的职工家庭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

完善的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失方面的补偿。

2.维护社会稳定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起职工的不满和情绪波动,影响社会的稳定。

如果能够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且落实相关的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3.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的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损失,还可以增加职工和企业的信心和投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

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及时处理伤员的伤情,展开调查,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和加强安全措施等方面。

首先,对于伤员的处理要做好急救工作。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保证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确保其生命得到保障。

同时,应对伤员的伤情进行评估和记录,为后续的赔偿和理赔提供依据。

其次,要展开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可以组织成立调查组,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工会代表等组成,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研究。

通过现场勘察、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等方式,找出事故的根源,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然后,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人的惩罚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制裁,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的警示作用,从而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

接着,要进行赔偿损失的工作。

伤员的伤残程度和相关医疗费用等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与伤员或其家属协商达成一致。

赔偿既能够帮助伤员和家属解决经济困难,也能够起到补偿的作用,让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安抚。

最后,要加强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包括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设备和操作流程的监控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汇报和处理类似事故,有效防范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主要涉及及时处理伤员的伤情,展开调查,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和加强安全措施等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的应对措施,才能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4•【字号】青政发[1998]137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是工伤保险对象。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第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社会保险机构;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监察范围的,应当直接报告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五)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的;(六)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七)在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病的;(八)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九)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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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使安全事故能分清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避免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的发生,把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以下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1、凡进入现场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醒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项目部及班组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入场新工教育,安全专题会,安全周一例会和安全交底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岗位责任区,做到一级负责,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要落实到人。

3、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三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即要使事故得到处理,又要使事故产生的漏动有防范措施。

4、在正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非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残为工伤事故,对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病死,蓄意违章造成的伤残事故不列如工伤事故处理范围。

5、事故发生,首先要查工长、安全员、班组长,是否对职工有书面安全交底,交底是否落实到人,项目部是否有安全教育,是否有安全技术
措施,对施工中无交底,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的安全事故,对责任人(主管领导、工长、安全员、班组长)出100元以上500以下的处罚。

6、对施工中产生的安全事故要认真调查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和见证人写书面材料,报项目部。

由安全员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划清责任,依据项目部制定的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提出步处理意见,交主管领导会同安全员处理,1000元以上的工伤事故要经项目部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1)施工中发生的不可意料的工伤事故处理:项目部承担全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和护理费,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公司规定付给治疗期间的工伤工资。

(2)施工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处理:视其情节项目部承担50%—80%工伤费用,其余20%—50%由责任人承担,(工伤费用包括: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和工人工资)(3)施工中违章指挥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对违章指挥者处以100—1000元经济处罚。

(4)施工中的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工伤事故,项目部承担的工伤费用最多不能超过30%,其余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5)施工中由于被他人的伤害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其情节肇事者负担工伤人工费的50%—100%受伤者如果安全“三宝”齐全,未违章作业或强行施工,则不负担所有工伤费用,否则,要视其情节承担费用在50%以内。

(6)如果有可能留下后遗症的工伤;需要做一次性经济处理时,要由项目部研究决定。

7、工伤事故以外的事故处理:
(1)由于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而造成的受伤事故处理,首先按责任大小对当事人进行500元以上内经济处罚,然后分析造成打架斗殴事件的原因,分清责任,由主要责任者负担受害者50%—100%的医疗费和生活费,治疗期间不发看护费和误工工资。

双方都有受现象则按规定进行互补处理,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费用。

(2)严重的打架斗殴事件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现场以外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项目部不参与事件的处理。

(4)由于自杀、自残、酗酒、病死和蓄意违章而造成的伤残事件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花费由当事者自己承担,同时项目部还将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8、工伤费用处理:
(1)治疗费要以医院出据,没有医院票据项目部则不做处理。

(2)生活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受工伤的生活费。

生活费按6元∕天计算。

(3)护理工:按实际发生用工计算,每工20元∕工日。

(4)工伤工资:指受工伤者在治疗期间和休养期间的工资要按医院出据的休息证明日期计算,没有证明日期不予计算,工伤工资10元∕工日。

(5)发生的车票按实计算。

(6)其它费用不列入工伤事故费用中。

9、现场不准许使用弱智、残疾人员和童工,各施工队必须认真查清,令其退场,一经项目部查出将给施工队500—1000元经济处罚。

10、以上在事故处理中未尽事宜,由项目部和工伤者共同商量决定。

宝鸡市二建烟草项目部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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