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油气长输管道临时用地分析

此情况做一定分析阐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一定建议性解决思路,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长输管道;临时用地;空间划分
中图分类号:TE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800(2021)18-0045-02
DOI:10.19900/ki.ISSN1008-4800.2021.18.023
对于管道上方的构建筑物以及地面种植物,考虑到油气长输 管道输送介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防止第三方破坏,需要对 管线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限制《。管道保护法》第 30 条要求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m 的区域范围内不得种植深根植 物以及修建构建筑物。如山区内施工作业带内林地在施工完成 后,不得种植深根植物;管道在宅基地被敷设后,原土地上不得再 修建构建筑物。对原居民来说,补偿按临时借地,拆了房子,又没 有新的宅基地,原宅基上又不允许再建新房,是难以接受的。在管 道经过的矿区等区域时也面存在同样问题《。管道保护法》第 30 条以及第 35 条仍对压覆矿区域的采矿权、探矿权构成一定限制。
目前在土地使用方面,国家以及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可以作为化解此矛盾的依据。2004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 村庄、集镇 与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 [2]。 2005 年《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设施可以在集 体耕地之下设定空间使用权 [3]。2016 年国务院发《关于完善农 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通过“三权分置”为管道空间使用 权提供一定依据,让管道企业获得权利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23
•【文号】国土资规〔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部编制了《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9〕7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23日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首先,用地类型方面,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主要用于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生产和加工,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非生产区则主要用于工程辅助设施、生活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
其次,用地规模方面,根据原油和天然气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需求,确定用地面积。
这涉及到开采区的面积、厂区的面积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用地面积。
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原油及天然气工程的产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用地可行性研究等因素。
再次,用地条件方面,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的选择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在地理位置方面,应尽量选择地势平坦、无重大地质灾害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区域。
其次,在土地质量方面,优先选择土地肥沃、土壤稳定的区域。
再次,在水源保护方面,要选择距离水源保护区一定安全距离的区域。
此外,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的开发和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条文的要求。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申请和审批程序,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
另外,用地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布局开展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要完善环境监测和治理设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在用地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用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的监管。
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用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还要加强用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报告,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对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用地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条文的要求,合理选择、开发和管理用地,以保障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围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案例讲解

页。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12:北方新建某座交流站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4
页。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13:北方某风电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讲解
按照中央的要求,近年来,部会同住
建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订、
修订并发布实施了15项土地使用标准。
在国家层面上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
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除《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
地项目目录》(国土资发〔2012〕98
号) ,以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 标〔2011〕124号)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
8.
地指标》(建标〔2011〕157号)
9.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08〕74号)
10.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08〕128号)
11.
《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建
标〔2011〕214号)
(建标〔2009〕7号)
4.
《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 井、选煤厂、筛选厂及矿区辅助设施 部分》(建标〔2008〕233号) 《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 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建 标〔2011〕145号))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8〕232号)
5.
6.
7.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5:新建某铁路货运中心工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58页。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6:新建某铁路枢纽南环线工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59
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的用地管理

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的用地管理发表时间:2017-07-13T13:57:27.9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8期作者:雷刚[导读] 摘要:中缅天然气管道通气以来,云南省天然气支线管网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以此相关的管道用地问题也日益凸显。
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摘要:中缅天然气管道通气以来,云南省天然气支线管网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以此相关的管道用地问题也日益凸显。
集中表现在“征地”困难和阻工现象频发,严重制约了项目的正常推进。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中的用地管理就成为长输管道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云南天然气长输管道施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制度建设、节约用地的方法等多个角度与方面,提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用地管理的有效策略,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用地;管理1前言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主要以临时租用、的方式占用土地,其最终目标是取得管道的通过权,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制度里,没有土地通过权流转制度,政府层面又没有针对管道建设用地确切的补偿安置标准。
管道建设完成后地下通行权成为了永久占用,地面除耕种外不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管道建设用地成为了既不属于永久征用,也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临时租用的特殊用地,使得获取管道路由用地极为困难。
作为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方面,对其用地管理的探讨极为关键。
2概述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所使用的土地通常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筹划阶段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取得,并作为一种可以完全使用的资源提供给承包商。
因此,项目用地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没有像投资控制、进度管理等那样重要,仅是建设单位应该完成的一项工作。
由于天然气长输管道用地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其用地管理成为项目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共同协作才能完成。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2.1 进井场道路 (3)2.2 井场 (3)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2.4 接转站 (6)2.5 转油放水站 (7)2.6 脱水站 (8)2.7 注水站 (9)2.8 配注站 (10)2.9 采出水处理站 (12)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2.13 集中处理站 (16)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3.1 进井场道路 (17)3.2 井场 (17)3.3 集气站 (18)3.4 增压站 (19)3.5 脱水(硫)站 (20)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4.1 原油管道站场 (27)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围 (36)5.1 站场用地指标 (36)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附录术语 (37)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 (41)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 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144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 号《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国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胜利设计院、四川设计院、管道设计院编制的《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年2 月20 日以建标〔1993〕135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了便于各石油设计、生产、土地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参考。
1993 年3 月第一章总则第条本条说明制定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
第条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发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
第条本条规定在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陆上地形比较平坦的新建油气田及长输管道建设,对于需特殊处理的地形如阶梯布置,围堰、沼泽地低洼地及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条本条规定了原油及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遵守的有关原则,包括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做到正确处理好工农业生产用地的关系。
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 . 5 条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条原油及天然气工业是以资源所在地及消费布局为依据,确定建设用地地区;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的建设规模随着勘探开发的进展,本着合理和节约的原则,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确定土地的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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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目次1 基本规定 (1)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4)2.1进井场道路 (4)2.2井场 (4)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5)2.4接转站 (7)2.5转油放水站 (8)2.6脱水站 (9)2.7注水站 (11)2.8配注站 (12)2.9采出水处理站 (14)2.10油田集气增压站 (17)2.11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8)2.12汽车装卸油装置 (18)2.13集中处理站 (19)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9)3.1进井场道路 (19)3.2井场 (20)3.3集气站 (21)3.4增压站 (22)3.5脱水(硫)站 (23)3.6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4)3.7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7)3.8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9)3.9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30)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1)4.1原油管道站场 (31)4.2成品油管道站场 (34)4.3天然气管道站场 (38)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41)5.1站场用地指标 (41)5.2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41)附录术语 (42)附加说明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7)附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8)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1.1本指标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及长输管道新建站场工程项目。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参照执行。
1.2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3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
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1.4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共沟布置。
1.5本指标是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和尺度。
1.6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指标确定各站场用地面积。
并在报告中对用地面积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1.7审批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指标核定各站场用地面积。
1.8核发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各站场用地规模。
1.9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标规定的站场用地规模。
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10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
1.11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2.1进井场道路2.1.1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
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2井场2.2.1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采油井场用地指标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2.2.2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采油井场用地指标2.2.3井场外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它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3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2.3.1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计量站用地指标10m2。
②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1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2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集油间用地指标10m2。
②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
③如果集油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2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3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3的规定。
注:单井式配水间一般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
配水间井数大于20口时,在20口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增加用地10m2。
2.3.4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值班室、维修间、工具间、厕所)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4的规定。
2.4接转站2.4.1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间、卫生间)的用地。
2.4.2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2的规定。
表2.4.2接转站用地指标注:①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4.3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3的规定。
表2.4.3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2.4.4接转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接转站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②当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m3时,参照表2.5.2执行。
2.5转油放水站2.5.1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5.1的规定。
表2.5.1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5.2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表2.5.2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2.6脱水站2.6.1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组、加(化、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值班)室、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1的规定。
表2.6.1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注:①以上用地指站内设1座事故罐和1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1座,则每增加1座事故罐参照“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表2.5.2”执行。
②当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不应大于600m2。
2.6.2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加热、储存、外输、锅炉房、消防)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6.2的规定。
表2.6.2稠油脱水站站用地指标2.7注水站2.7.1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油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1的规定。
表2.7.1注水站用地指标②当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
2.7.2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气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公共配套设施(变配电间、值班室与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2的规定。
表2.7.2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2.8配注站2.8.1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母液储罐、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1的规定。
表2.8.1注入站用地指标2.8.2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2的规定。
表2.8.2配制站用地指标2.8.3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3的规定。
表2.8.3调配站用地指标2.8.4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入泵房、注气阀组间、储罐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4的规定。
表2.8.4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2.8.5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供热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5的规定。
表2.8.5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2.9采出水处理站2.9.1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室、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