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摘要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
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
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Abstract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目录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4)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4)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及完善 (6)2 WTO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7)2.1 规则性缺陷 (7)2.2 结构性缺陷 (7)2.3解决期限过长 (8)2.4 救济措施不完善 (9)2.5 发展中国家负担沉重 (10)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意见 (10)3.1 改革处理程序 (10)3.2 增加金钱赔偿的具体规定 (11)3.3 强化DSU规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11)3.4 改进专家小组的工作,增强专家小组工作的透明度 (11)3.5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1.1.1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GATT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最初只是一种非正式程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10.2 外汇与汇率
10.2.2 汇率与汇率标价方法 (二)汇率的标价方法 ➢汇率的标价方式分为两种: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 ➢ 1、直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如1、100、 1000、10000)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才 等价值。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所应付多少本国货币,所以叫应付 标价法。 ➢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在国际 外汇市场的主要交易币种中,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为直接标价法。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一、协商
协商又叫磋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 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平友好的氛围中 ,自愿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条款 的约定进行谈判,最后达成双方都能接 受的解决争议的协议。
二、调解
(一)民间调解 (二)仲裁机构调解 (三)法院调解
10.2 外汇与汇率
(二)外汇的特征
➢ 1、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作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
➢ 2、外汇必须具有充分的可兑换性 。 ➢ 3、外汇必须在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各国普遍接受和使用。 常见的外国货币:
10.2 外汇与汇率
10.2.2 汇率与汇率标价方法 (一)汇率
10.2 外汇与汇率
政治选修一知识点

政治选修一知识点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1、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这可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啦!主权国家得有四个要素,就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一样重要。
这四个要素就是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
其中主权那可是灵魂啊,一个国家要是没了主权,那就跟没了主心骨似的,啥都不是啦。
国际组织:这就像是各个国家凑在一起成立的俱乐部。
有全球性的,像联合国,那可是在国际舞台上起着关键作用,协调各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也有区域性的,比如欧盟,欧洲好多国家都在里面,大家一起合作,在经济、政治等好多方面都有共同的政策和行动。
2、国际关系的基本形式竞争、合作与冲突:国与国之间啊,就跟人与人之间一样,有时候会合作,一起赚钱一起发展;有时候又会竞争,都想在世界舞台上多占点优势;还有时候呢,可能会因为一些利益冲突闹点小矛盾,甚至大打出手。
比如说,在贸易领域,有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设置各种贸易壁垒,这就是冲突的一种表现啦。
3、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多极化深入发展:现在的世界啊,可不是一家独大啦。
美国曾经很牛,想当世界老大,啥都得听它的。
但是现在不行啦,好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发展壮大,像中国、俄罗斯、欧盟等,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世界格局就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啦。
这就好比以前是一个人说了算,现在得大家一起商量着来。
二、经济全球化1、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生产全球化:现在的生产可不像以前啦,一个产品可能是好多国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比如说一辆汽车,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的发动机是在德国生产的,轮胎可能是在泰国生产的,最后在中国组装完成。
这就是生产全球化,大家分工合作,提高效率。
贸易全球化:现在各国之间的贸易那叫一个频繁啊,你到超市看看,好多东西都是进口的。
中国的茶叶、丝绸卖到世界各地,外国的化妆品、电子产品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
这就是贸易全球化,让大家可以享受到来自不同国家的好东西。
金融全球化:钱在全世界跑来跑去,这就是金融全球化。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有着诸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但同时不可避免地继承和包含GATT争端解决机制“先天性”的不足,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
关键词: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缺陷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首任总干事Ruggiero曾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
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
DSU共27条和4个附件,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贸易报复、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常设上诉机构及上诉程序、多边体制的强化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该谅解协议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体制基础上的发展1947年GATr建立以来,依据其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创立和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近半个世纪的运作中受理了230多起诉讼案,当时美国著名教授曾这样评价:“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程序

仲裁申请书 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人:(公司全称、营业执照编号、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公司全称、营业执照编号、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仲裁请求:1. 2. 事实依据: 索赔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及其目录; 3.委托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单击此处添加文来自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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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程序
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的法律实践历来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中国的法律从业人员面对一个案情,往往只考虑在实体问题上谁是谁非,但这种思维定势却使得仗还没有打就先丢了一半阵地,这块阵地就是“程序”。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非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谈判(negotiation)、协商(consultation)、斡旋(good offices)、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或称和解)和仲裁(arbitration),统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方式,ADR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十分流行,其中以国际商事仲裁最有代表性。
法院组织系统
#2022
基本诉讼程序——以中国民事诉讼为例
第一审程序
这是国际商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判决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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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2022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员的人数 原则上,各国国内法规定应由仲裁当事人双方协议决定,但在当事人双方并无协议决定时,各国的规定却不一致,多为奇数。 2.仲裁长(Umpire)制度 “仲裁长” 是指在两位仲裁员进行仲裁时,他(仲裁长)应对该仲裁采取消极态度,只是当这两位仲裁员在进行裁决发生难以解决的僵局时,才积极参加仲裁的第三位仲裁员。 3.仲裁员的资格 4.仲裁员的回避 (三)仲裁的审理与裁决 各国国内法、公约以及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仲裁程序规则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同意决定;如当事人并未决定时,由仲裁员决定。 我国涉外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和解及调解、仲裁裁决等主要步骤。
政治选修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答题用语

政治选修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答题用语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答题用语。
1. 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
就像一列高速行驶的列车,各个国家就像列车上的乘客,大家相互依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一个国家的企业可能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销售网络等。
像苹果公司,它的零件来自全球各地,组装在中国,然后销售到全世界。
2.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展中国家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
机遇呢,就是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像中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引进外资,发展起了很多外向型经济产业。
挑战就是可能会受到发达国家经济波动的影响,而且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可能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3. 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
生产全球化就像是一场全球大分工的盛宴,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优势参与其中。
贸易全球化就是世界各地的商品在全球市场上流通,我们在超市里能看到来自各个国家的产品,从法国的红酒到泰国的香米。
金融全球化则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动,比如国际热钱的流动对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
二、国际关系相关答题用语。
1. 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一样,国家也有自己的利益。
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就是自己的国家利益。
美国在中东地区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石油资源等自身利益的考量。
2.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在这个时代,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来发展自己,就像大家都希望在一个和平的环境里赚钱养家一样。
虽然局部地区还存在冲突,但和平与发展的大势是不可阻挡的。
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就像在一场大型的比赛中,各个国家都在努力提升自己的经济和科技水平,谁的综合国力强,谁就能在国际舞台上有更大的话语权。
中国近年来在高铁技术、5G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大大提升了自己的综合国力。
国际法考试试题含答案解析

国际法考试试题含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国际法的特征不包括()A.主体主要是国家B.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C.具有国内法的强制力D.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答案:C。
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自觉遵守和国际社会舆论、道义压力等实施,不具有国内法那样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特性,其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国际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2.国家领土取得的传统方式中,“先占”的对象是()A.无主地且实施有效占领B.他国领土通过武力夺取C.托管地转为己有D.与邻国争议土地强行占有答案:A。
先占要求占领的是无主地且实施有效占领,包括对该地有实际控制与管理等,武力夺取他国领土、处理托管地及强占争议土地均不符合先占合法要件。
3.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任期是()A.1年B.2年C.3年D.5年答案:B。
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为2年,每年改选其中5个,以保证安理会组成的动态性与代表性,参与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决策等工作。
4.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的私人寓所()A.不受任何保护B.享有与使馆馆舍同等的不可侵犯权C.受一定程度保护,非经同意不得进入D.仅受所在国一般法律保护答案:C。
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享有一定特权与豁免,非经同意不得进入,虽不像使馆馆舍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权,但也区别于一般住宅的法律保护,体现对外交人员特殊地位的尊重。
5.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
A.12B.24C.200D.350答案:C。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享有特定经济主权权利与管辖权,对海洋资源开发等有重要意义。
6.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A.区分原则B.比例原则C.中立原则D.优先打击原则答案:D。
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有区分原则(区分战斗员与平民等)、比例原则(军事行动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中立原则(人道救援等中立),不存在优先打击原则,其旨在保护而非无限制攻击。
国际法邵沙平 (10)

课堂讨论
必读法律文件 :
1.《联合国宪章》 2.《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 原则之宣言》 3.《国际法院规约》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0
课堂讨论
推荐阅读书目:
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德]伯恩哈特主编,陈治中等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1分册, 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奥地利]菲德罗斯等,李浩培译:《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4.[美]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l989年版。 5.[英]阿库斯特著,汪瑄等译:《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81年版。 6.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1990-2003)研究》,商务印书 馆2005年版。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
三、调查与和解
1907年《海牙公约》的规定:调查仅限于对事实真相的陈述,不涉 及责任归属等任何主观价值判断;调查属任意性质,仅在情况允许时采用, 当事国对调查报告并无接受的当然义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以特别协定确 立。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非政治性、中立的国际和解 委员会,由委员会从各个角度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提出报告和建议, 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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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 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和对立。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国际争端种类:法律争端和政治争端。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解 决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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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2010-12-29 10:21:47徐崇利【作者简介】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厦门 361005)【内容提要】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而应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优先考虑采取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
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此类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裁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
对于一些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争端,只有以“政治性争端”加以透析,才能全面认清和准确把握其实质。
【关键词】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司法克制/司法能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注重法律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主流方法。
然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国际争端都采取僵硬的“就法论法”的纯法律分析,对于一些“政治性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
①随着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涌动,各种违反WTO协定的情形不断出现。
其中,许多国家采取的刺激经济的措施就可能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并引发各种贸易争端。
这些贸易争端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因而可能上升为“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
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是否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呢?答案若是否定的,又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笔者试对上述问题作些研究。
一、基本原理国际争端可以区分为“法律性争端”与“政治性争端”。
前者是指那些不涉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可以由国际裁判机构(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依法律规定进行刚性裁决的国际争端;后者是指那些涉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宜由国际裁判机构依法律规定进行刚性裁决的国际争端。
对国际争端作如此分类对法律人来说可能感觉比较陌生,但国际政治学界对此种分类早就予以认同,诸如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师——英国的卡尔、美国的摩根索以及法国的阿隆等——均主张国际争端应区分“法律性争端”与“政治性争端”。
②在国内,不管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利益有多大,法院都得依法受理和审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执行。
而在国际上,由于没有超国家的世界政府保护各国的利益,各国只能采取“自助”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对于国际争端,如果裁判的结果会损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那么这些国家就可能不会接受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这样做也是国家必须对本国国民的安全和福利负责的必然结果。
一般而言,由于国际争端大多涉及当事国的重大利益,具有“政治性争端”的性质,因此,各国一般不愿接受国际裁判机构的强制性管辖,以免一旦败诉给本国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
国际法院自1945年成立以来总共只受理了144起案件,就是一个明证。
③就国际贸易争端而言,通常个案的裁决对败诉国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有限的。
但是,也有一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被交给国际裁判机构进行刚性裁决,其结果给败诉国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包括损及败诉国的重大经济利益,如妨碍败诉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等;损及败诉国的重大社会利益,如严重影响该国人民的福利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等;损及败诉国的政治利益,如造成其国内政治动荡等。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发生在平时,但更多的是在国内或国际危机时发生,因为此时败诉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脆弱性会比平时更大,对争端解决的结果也更加敏感。
此外,有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裁决的结果就个案而言,对败诉国的确影响不大,但考虑到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对后来的案件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遵循先例”的效力,但往往具有事实上的说服力,④由此可能会从整体上影响败诉国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速,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法制化”的程度大为提升,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国际裁判机构功能的加强。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区域层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层面,原来GATT的外交性争端解决机制也被WTO的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所取代。
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如实行管辖并作出刚性裁决,那么就可能会陷入裁决得不到败诉方承认和执行的困境。
如果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也只有在经济强国对付经济弱国的情形下才有实效,而且经济报复也会给报复者自身增加成本并产生严重的合法性问题,⑤因为强迫受报复的国家和人民接受会损害其重大利益的国际裁决,会令他们对国际法和国际裁判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与此同时,如果DSB对这些“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作出的裁决也无法得到其他有关国家的普遍接受,那么其合法性问题将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首先应考虑采用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以降低对当事国利益受损的程度,提高当事国接受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端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先例效力”,可以防止争端解决之影响的扩散。
从理论上讲,“法制化”是晚近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但不能依此一般性地断言国际争端的裁判解决就一定优于外交解决,而只能说两者各具优势,各国在不同情境中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
采用国际司法或国际仲裁方式本身意味着国际裁判机构有时不得不作出刚性的裁判,而外交解决则往往留有更大的谈判回旋空间,可以降低当事国付出的“主权成本”。
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贸易保护成为许多国家的“救市”措施。
世界银行于2009年3月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自2008年11月20国集团领导人共同签署宣言,承诺不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来,20国集团中仍有17个成员又新出台了47项旨在限制贸易的措施。
⑦假如各国动辄就这些措施将其他国家诉诸DSB,并由DSB作出其违反WTO协定的裁决,那么将会在WTO中上演“司法大战”,各国相互拒绝接受DSB裁决的结果,这样必然会给WTO法律体制带来严重的合法性危机。
无疑,任何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有效运作都是建立在世界经济处于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在出现百年一遇的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指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面恢复自由贸易的正常秩序,确实有要求该争端解决机制担当起其无法承担之重负之嫌。
对于各国在经济危机中采取应急措施而产生的有关纷争,主要应通过各国共同合作、相互磋商、不断协调加以解决。
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而国际裁判机构又不得不予以管辖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裁决。
例如,可以“司法经济”为由加以回避。
换言之,只要国际裁判机构对有关问题审理的结果已经足够支持起诉方的请求,为了节约资源,可以不对其他问题(包括敏感性问题)进行审理。
实际上,这些敏感性问题更适合由各国通过谈判以国际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国际裁判机构无法对“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审理实行回避而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国际裁判机构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避免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
国际法的存在和运作取决于各国之间的利益均衡。
⑧国际贸易争端的出现,意味着被诉方可能打破了与起诉方之间的基本利益平衡,国际裁判机构介入的目的是恢复被打破的这种基本利益平衡。
然而,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的裁决损及被诉方的重大利益,那么只不过是使一种原不利于起诉方的利益不平衡变成了另一种现不利于被诉方的利益不平衡,国际法的存在和运作不可能建立在这样一种只是被再颠倒了的利益不平衡基础之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裁判机构无论是采取司法克制还是发挥司法能动,均不应超出其权限,而只能在给定的权限范围内,或通过司法克制防止不当挤占各个国家共同享有的立法权,或通过司法能动尽量使败诉国不要输得太惨。
可见,一方面上述解决“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方式反对死抠法条,不顾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作出僵硬的裁决,主张裁判者不仅是“法官”,而且应当是“政治家”;另一方面,也不能将“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上述解决方式与超越裁判权限以致与备受争议的“司法能动主义”画等号。
二、实证分析对于国际贸易争端,传统上GATT采用的是外交解决方式,专家组的设立和裁决的通过均需经过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的一致同意。
据此,败诉方可以拒绝接受任何会损害自己重大利益的第三方管辖和裁决。
这就是说,在以往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任何“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都是以不损及败诉方的重大利益为前提的。
然而,从传统的GATT到现在的WTO,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前者的外交性争端解决方式为后者的司法性争端解决方式所取代。
⑨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包括磋商程序,但一旦磋商不成功,当事方最终可要求DSB 实行强制管辖,并作出裁决。
然而,即使如此,WTO争端解决程序仍然为重大的“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预留了一个“安全阀”,即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如果刚性的司法裁决方式会对败诉方以及其他成员方的重大利益造成损害,以致威胁到整个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稳定,那么在“反向一致”决策制度下,成员方仍可以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否决启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即使已经启动了此等程序,仍可使其裁决不获通过。
然而,在实践中,可动用该“安全阀”的几率极小。
因此,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内,“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通常仍需要DSB通过司法克制或司法能动加以应对和解决。
如何处理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 规则相符性的问题和美国“301条款”与WTO规则相符性的问题,就是典型的例子。
(一)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相符性的问题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事关成员国的重大经济乃至政治、外交利益,因此,有关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是否与WTO规则相符的问题——区域贸易协定在WTO框架内的合法性问题——属于典型的“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
对于此类问题,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至今尚未完成一份关于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是否相符的最终审查报告。
在司法审查方面,自WTO成立以来,对于此类争端,成员方从未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即使偶有涉及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则或具体措施是否与WTO规则相符的争议事项,DSB也是保持司法克制,避免“以小见大”,就该区域贸易协定整体上与WTO规则相符性问题作出实际裁决。
晚近以来,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
据统计,目前通知到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214个(包括早期宣布的30个),加上未通知到WTO的区域贸易协定,总计约有3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