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引言国际贸易争端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例如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争议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相应的解决程序。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程序和主要机构。
一、争端解决机构1.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处理全球贸易纠纷的最重要机构。
其争端解决机构被称为争端解决机构(DSB)。
DSB由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争端解决小组组成,负责处理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2. 裁决机构裁决机构是争端解决的关键机构之一,由7名裁决员组成。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如果被控方不同意与控方达成解决方案,可以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裁决。
二、争端解决程序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阶段在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之前,各方通常会先进行协商,试图通过和解来解决争端。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争端解决程序将正式启动。
2. 请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控方向DSB提出请求,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
争端解决小组由成员国中不与争端有关的国家组成。
3. 争端解决小组程序争端解决小组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准备的证据,并进行详细调查。
小组将就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并提交报告给DSB。
4. DSB审议和裁决DSB将审核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并就涉及的问题进行审议。
如果无法解决争端,被控方可以直接要求成立裁决机构进行裁决。
5. 裁决和执行裁决机构根据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对争端进行裁决。
各方应履行裁决结果,并执行相关的措施。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是为了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而建立的重要机制。
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裁决机构,各方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解决贸易争端,稳定全球贸易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国际贸易纠纷是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争端或冲突。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这些纠纷可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推动经济的发展,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并就其中的几种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话与协商对话与协商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最基本和最常见的方式。
当双方在贸易合作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对话与协商来解决分歧。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会谈、交换观点、理性讨论等方式,找到共识并达成协议。
这种方式注重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促进合作关系的维护和发展。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端的方式。
仲裁是通过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
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世界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等机构都拥有广泛的国际仲裁实践经验和行业专业知识,可以对国际贸易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解决。
国际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一般情况下,它的速度相对较快。
三、诉讼与国际法院当贸易纠纷无法通过对话、协商和仲裁解决时,当事方可以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四、谈判与调解谈判与调解是另一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方式。
它强调通过各方的妥协和让步,找到争端的和解方案。
谈判与调解注重双方的平等和协作,通过双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达成解决方案,实现双赢的结果。
五、贸易保护主义与关税争端解决贸易保护主义在近年来逐渐抬头,给国际贸易环境带来不确定性和挑战。
当贸易纠纷涉及关税和贸易壁垒时,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常用的解决关税争端的方式,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议,解决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争端。
总结起来,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与方式多种多样,旨在通过各种手段实现纠纷的和解和公平裁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贸易争端也难免会出现。
当国家间在贸易领域出现分歧和纠纷时,解决争端成为了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常见方式和机构,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协商是解决贸易争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当国家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好处是,可以降低成本,同时维护双方的关系。
然而,协商方式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协商需要各方都愿意坐下来谈,并且有互相妥协的意愿。
如果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双方观点差异过大,协商往往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其次,协商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导致争端的解决时间较长。
二、国际贸易仲裁国际贸易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在国际贸易仲裁中,争端一方可以请求国际仲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裁决。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确保争端得到公正的解决,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仲裁的一大优点是迅速性,相比其他方式,仲裁过程可以更快地达成解决。
然而,国际贸易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并不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可能会对一方不公平。
其次,仲裁过程需要付费,有一定的经济成本。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争端进行审议和裁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是具备法律约束力,通过多边合作来解决争端。
它也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各方对争端解决过程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机构的决定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各方的利益,双方在裁决结果上可能存在分歧。
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
四、双边和多边协定除了上述方式和机构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负责调解国际贸易纠纷的国际组织。
它负责调解和处理来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维护其中双方的基本利益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其核心部分,每个成员国都在接受WTO规则的同时承诺遵守这些规则。
WTO争端解决程序涉及两方成员国之间,第三方成员国也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利用整个组织的资源和人员来监督这些争端的解决程序。
一般而言,WTO争端解决程序由多轮谈判组成,以确保双方是平等交涉,以找到可接受的共同落脚点,最终形成一份协议或决议,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稳定。
如果某一方不能或者拒绝服从,可以请求外部仲裁或双边征收非反制措施。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成功取决于双方就产品、服务和其他贸易纠纷所采取的行动,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平等对待,消除贸易壁垒,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通过这一规范程序和此类争端解决机制,WTO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会员国提供了一个可靠和可行的有效机制,旨在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和贸易权利,支持其发展和繁荣。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争端类型: •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
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 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 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 出补偿。 • C、其他
(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P.148
• 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七名成 员中的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 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不能推翻专家组认定的事实。
•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都须经过【争端解决机 构DSB】的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 议。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争端解决机构 全体成员都不赞成方能否决报告。
• 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 解决机构上诉
• 【答案】C
•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解析】选项A错误。 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 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 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必须经过 磋商程序,但仲裁与调解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 选项C正确。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 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 过。 选项D错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 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 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
• 【201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
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 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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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
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
《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
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
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
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
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
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
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诸仲裁应以当事方的相互协议为前提。
而且,这种协议应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及时通知到所有成员方。
其他成员方不得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方,除非经已达成诉诸仲裁的各当事方同意。
仲裁裁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此等裁决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以便任何成员可提出相关的问题。
(四)、专家组程序1.专家组的设立与构成。
时间要求: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6条的规定,如果投诉方请求,专家组最迟应在此等请求被首次列为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后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如果投诉方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应在该请求后的15日内为设立专家组举行会议,不过这种会议至少应提前10天发出通知。
人数要求:根据谅解书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应由三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自专家组设立起的10日同意由五位专家构成。
资格要求:专家组的成员应是完全合格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士包括曾任过专家组成员或向专家组陈述过案件的人士;曾担任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某一缔约方代表,曾担任过任何有关协定或其前身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曾在秘书处任过职;曾讲授过国际贸易法和政策或在这方面发表过论著的专家;曾任过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独立性的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的独立性、不同的背景和广泛的经验。
在一般情况下,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的公民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组成员。
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当一项争端为一发展中成员方和一发达成员方之间时,经该发展中国家请求,专家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专家。
专家名册:第8条还规定,为协助挑选专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备有一份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名册,以便从中挑选合适的专家。
专家名册应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业已确定的候选人。
产生方式:各成员方可以定期建议进入专家名册的人士,前提是: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士在国际贸易和有关部门或相关协定的事项方面的知识材料。
这些被推荐的人士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后即增补进专家名册。
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秘书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建议专家组的提名,争端当事方除非有充分有力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的提名,如果专家组设立后的20天内未能就专家人选达成一致,经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与争端解决机构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磋商并与争端当事方协商后,应通过指派其认为最合适的专家来组成专家组。
2.专家小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根据谅解书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谅解书和各有关协定的各项职责。
为此,专家组对于其受理的事项应作出客观的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的事实和有关协定的适用与遵守,并应进行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依有关协定作出建议或裁定的其他调查。
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专家组还应经常与争端各方协商,并给它们提供开展相互满意之解决办法的充分机会。
3.专家组的工作程序谅解书第12条和附件三为专家组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
其中心思想是:专家组程序既要保证质量的专家报告所需的灵活性,又要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专家组的审理过程。
体现:一旦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确定后,各位专家经与争端各当事方协商后,应尽快和尽可能于一周内确定专家组的时间表。
争端各方的书面陈词应向秘书处交存。
如果争端各方未能发出一种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组应将其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应说明事实的调查结论、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和专家组作出调查结论与建议的基本理由。
如果争端各方之间已就争端事项达成了解决办法,专家组的报告应只对案件作扼说明和报告已达成解决办法。
解决纠纷的时间要求:第12条规定,为使专家组程序效率更高,必须遵守时间规定。
专家组程序,一般来说,不应超过6个月(从专家组组成之日到专家组应尽报告发布之日);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尽力在3个月内向争端当事方作成报告。
当专家组认为它不能按上述期限作成报告时,专家组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期的理由并估计将送交报告的期限。
无论如何,此等期限从专家组建立至报告发送到各成员方不得超过9个月。
对发展中成员方的争端的期限的特殊规定:谅解书第12条对于涉及发展中成员方的争端的期限方面作出了优惠规定。
其一:如果协商牵涉一发展中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争端当事方可达成延长期限的协议。
其二:如果有关期限已过,协商各方不能认为协商已经结束,争端解决机构的主席与当事方协商后应决定是否延长有关的期限以及延至多长时间(如果决定延长)。
其三:专家在调查一项针对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投诉时,应给该发展中成员方准备和提交其辩护的充足时间。
如果一个或多个争端当事方为发展中成员方,专家组的报告应明确表明:根据该发展中成员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提出的有关协定,专家组已考虑到对发展中成员方的差别和更为优惠待遇的有关规定。
其四:根据投诉方的请求,专家组可以随时中止其工作,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在此等中止的情况下,谅解书中对专家组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建议和裁定的实施所规定的时限应按中止的时间予以延长。
如果专家组工作的中止超过了12个月,建立专家组的授权应予以取消。
4.复合投诉者程序和第三方介入。
所谓“复合投诉者程序”是指一个以上的成员方提交涉及同一事项的控诉,并请求就此设立专家组程序。
根据谅解书第9条的规定:其一:可设立一个专家组审查这些投诉,来考虑各有关成员方的权利,而且只要可能,应只设立单一专家组。
单一专家组应以如下方式来组织其审查这些控诉,争端各当事方本应享有的权利现在也绝没有受到损害。
专家组应就有关争端提交分立的报告,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如此请求。
其二:如果不只设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涉及同一事项的控诉,各分立的专家组也应尽可能由相同的专家组成,而且此等争端的专家程序时间表应协调一致。
根据谅解书第10条的规定,在专家程序中,争端各当事方的利益和其他成员方依照有关协定在争端中的利益,均应予以充分考虑。
任何成员方,即使不是争端的当事方,如果在专家组受理的事项中享有重大利益,可将其利益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并应有机会让专家组听取其意见和向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反映。
第三方应收到争端各当事方向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提交的陈词。
如果第三方认为已成为专家组程序的某一措施剥夺或损害其依照有关协定所享有的利益,该成员方可以根据谅解书诉诸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
这种争端应尽可能由原来的专家组受理。
5.专家组的资料获取权利。
谅解书第13条规定,专家组享有从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其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技术咨询的权利。
当然,专家组从某一成员方管辖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资料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方的有关机关。
成员方应对专家组的此等通知及时充分地给予答复。
不过未经提供资料之成员方的个人、机构或权力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
6.专家组的中期审查阶段。
根据谅解书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就争端当事方的可辩驳的陈词和口头辩论进行考虑之后,应向争端各方发布其报告草案中涉及事实和辩论的叙述部分。
在专家组确立的时限内,争端各当事方应就此提交其书面评论。
当收取争端当事方评论的截止时间过后,专家组应向当事方发布中期报告,其中既有事实叙述部分,又含专家组的调查与结论。
当事方可在专家组确定的期限内,书面请求专家组在向各成员方发送最后报告之前审查中期报告的特定部分。
为此,专家组应就书面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再举行会议。
如果当事各方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发表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立即向各成员方发送。
专家组的工作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秘密性:①专家组的评议;②专家组报告的起草;③各位专家在专家组报告中发表的个人意见。
此外,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呈递的书面陈述,除争端当事各方可获取外,也应是秘密的。
不过,争端当事方可向公众公开其自身的立场。
7.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根据谅解书第16条的规定,为了使各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争端解决机构在报告发送到各成员方的20天内不得考虑通过专家组报告。
各成员方如果对专家组报告有反对意见,应至少在争端解决机构开会讨论通过报告的10天前作成解释其反对意见的书面理由。
争端当事方应有权充分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考虑,其意见应予以记载。
专家组报告向各成员方发送后的60天内,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的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此等报告。
如果争端一方已通知其上诉的决定,专家组报告只有在上诉程序终结后才应由争端解决机构考虑通过。
(五)、上诉审查程序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一种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