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简述wto处理过的贸易纠纷案例及解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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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关税案1. 案例背景1.1 美国对中国钢铁的贸易争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
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并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并提出了申诉。
1.2 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全球组织,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有一套涵盖各个方面的规则,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行动,则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2. 案例过程2.1 中国的申诉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并于2018年向WTO提出了申诉。
中国主要指责美国以下两个方面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应平等对待。
•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SGA)的规定。
2.2 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2.1 协商阶段在申诉提交后,双方成员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
2.2.2 争端解决小组阶段争端解决小组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决。
他们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并就争端的合法性和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裁决。
2.2.3 上诉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和裁决上诉请求。
2.2.4 执行阶段如果最终裁决支持申诉方,并认定被告国违反了WTO规则,被告国应采取措施以遵守裁决。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

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小额诉讼案例概述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
在这个机制中,小额诉讼案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起小额诉讼案例,以展示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小额诉讼方面的应用和效果。
背景该案件涉及美国和欧盟之间的一项贸易争端。
美国对欧盟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欧盟认为这违反了WTO规则,并向WTO发起了投诉。
经过多轮谈判和仲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其中涉及到一项小额赔偿问题。
问题协议中规定,美国需要向欧盟支付5000万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细节和程序性问题,这笔赔偿金无法直接支付给欧盟。
此外,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其它问题。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WTO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小额诉讼委员会来处理这个案件。
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专家组成,他们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其次,WTO向美国和欧盟提供了一些技术支持和指导。
例如,WTO为双方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操作手册,以帮助他们理解和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此外,WTO还向双方提供了一些培训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最后,在整个过程中,WTO保持着高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它既不偏袒美国也不偏袒欧盟,而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效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该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美国向欧盟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履行了其他义务。
同时,在整个过程中,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展示。
它不仅在技术上为双方提供了支持和指导,还在法律上保持了高度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为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结论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法律机构,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与解决途径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与解决途径贸易争端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在贸易领域展开的争议和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解决争端的方式和途径可以对贸易关系和世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并探讨解决争端的途径。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贸易争端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贸易的政策有所差异,包括关税、配额等。
当一个国家对特定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另一个国家可能会提出贸易争端。
2. 贸易摩擦:当两个国家在同一产品市场竞争时,可能出现贸易摩擦。
例如,两国对同一产品的出口补贴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一个国家侵犯了另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时,会引发贸易争端。
4. 贸易补偿: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施了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可能引发贸易争端。
例如,一个国家实施了反补贴措施,限制了另一个国家的产品进入。
二、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为了解决贸易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制和途径。
以下是常见的解决争端的途径:1. 双边谈判: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双方进行直接的谈判来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达成双赢的结果。
2.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WTO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当一个国家提出贸易争端时,WTO争端解决机构会组织裁决庭对争端进行调查,并最终做出裁决。
3. 自愿谈判、调解和调查: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自愿的谈判、调解和调查机制,用于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服务。
4. 区域贸易协定: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处理贸易争端。
这些协定通常包含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裁决来解决争端。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例分析:1. 美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最近,美国对中国的一些产品实施了关税措施,并指责中国存在知识产权侵犯问题。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
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
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一、基本案情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
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
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
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
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
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
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
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
当工作组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
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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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要求设 立专家组,欧 共体指控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违反了 TRIPs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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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 专家组组成,
构设立了专 成员包括
家组,澳大 Carmen Luz Gua
利亚、巴西、 rda,
加拿大、日 Ian F.Sheppar
本和瑞士保 d和
留第三方的 Arumugamangal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
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
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
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世界贸易组 保护主义政策 织裁定,美 而导致的国际 国2002 年对 钢铁产品对欧 进口钢铁征 盟市场的冲击, 收30%的关税 决定自3 月29 违反了国际 日开始,对来 贸易规则。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 天。
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为裁期决3报年告的的保期障限措一施般是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
过9个月。
已近结束或过半!
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
长可达12 个月。
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 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
个月作出终裁。
本案无上诉过程。
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
应予执行。合理期限为90天。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实际上这里的专家报告在03年的12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
从报告得出的3月到12月的9个月时间事实上远远超出了90天的范围。很明显的可
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2005年 7月31日
争端解决机 构采纳了上 诉机构和专 家小组报告。
日本继续要求 仲裁后,美国
就反倾销“合 多次提交执行
理的执行期限” 情况报告,并
进行仲裁。
多次建议延长
合理的执行期
限。反倾销措
施期限最终被
延至2005年7
月31日。至此,
长达6年的争
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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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起始时间:1999年6月29日 结束时间:2001年7月24日,上诉机构发布了裁决报告。2001年8月23日,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报告,认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 措施规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 至2005年7月31日。 时间长度:六年零一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日本 专家组: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 仲裁组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 原因: 1999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决定对来自日本、 巴西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后,日本要求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美国的上述裁定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规则中的 程序性事项不符,且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 仲裁结果: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 上诉机构报告(案号:WT/DSl84/AB/R),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 端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 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定。随. 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 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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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间轴
1999年 6月29日
2000年 1月
2001年 2月28日
2001年 4月25日
2001年 7月24日
美国商务部发 布反倾销征税 令,决定对来 自日本、巴西 和俄罗斯的热 轧钢产品征收 反倾销税。随 后,日本要求 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 美国的上述裁 定与美国 《1930年关税 法》及相关规 则中的程序性 事项不符,且 违反了《反倾 销措施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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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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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1999年1月26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以下称为欧共体)要求与美国就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进行磋商。磋商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1999年4月15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指控美国1976年版 权法110(5)违反了TRIPs第13条。1999年5月26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 亚、巴西、加拿大、日本和瑞士保留第三方的权利。 1999年8月6日,专家组组成, 成员包括Carmen Luz Guarda,Ian F.Sheppard和Arumugamangalam V.Ganesan。 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时间:30-50天(需要两次申请,因为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 美国队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争端方对提供的信息作出了评论,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6 月15日发布。其中经历了14个月,远远超过9个月的规定。 此案中争端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没有提出上诉。 4.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 执行。本案例执行期为90天。
我们知道的是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体规则和实施程序 均存在缺陷。美国此次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其钢铁产业的用意显然 还在于利用《保障措施协议》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的缺陷,达到拖 延时间、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程序至此,美国宣布实施为期3 年的保障措施已近结束或过 半,即使美国届时败诉,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也已达到,政治 大选更已是水落石出。这是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带来的政治上的 好处。
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
并保留他们的权利。历时约1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会见了当
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公布专家小组报告。
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
案例中经过了15个月才得出结果,远远超过了9个月的期限。
4.专家报告的执行: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执行专家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90天,而
实际上美国在05年的8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将时间延伸4年有余。很明显的可以看出
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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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在案件裁决中需要重视所有细枝末节 该案争议点涉及面广,日本的诉求涉及了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倾销和
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WTO 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争议各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
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
纷提出与美国磋商,时长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磋商失败,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
需要两次申请(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大约30 - 50天,专家小组成员组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不等的附加关
磋商,并向WTO 提 税。
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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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12月4日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案例分析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 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 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 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 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 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 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 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 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 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
和11(1)(ⅱ)的规
定相一致,裁决美
国1976年版权法
110(5)(B)没有满
足TRIPS第13条的
规定,与伯尔尼公
约第11条之二
(1)(ⅲ)和
11(1)(ⅱ)的规定
不一致。
.
争端解决机构通 过了专家组的报 告。
案例分析
起始时间:1999 年1 月26日 结束时间:2000年7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 时间长度:一年零六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共体 仲裁组织:WTO 原因:欧共体声称,美国版权法110(5)(A)和(B)规定的例外,违反了美国据 TRIPS的义务。尤其是,美国的这些措施与TRIPS第9条第1款及伯尔尼公约 的11(i)(ii)和llbis(1)(iii)--第11条之二(1)(iii)不符,并且不能据伯尔尼公约或 TRIPS的任何规定获得正当性。欧共体认为,这些措施造成了版权人的合法 利益的损害,因而使欧共体的权利丧失或使之受损。 仲裁结果:专家组裁决美国1976年版权法110(5)(A)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 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1)(ⅲ)和11(1)(ⅱ)的规定相一致,裁决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B)没有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 (1)(ⅲ)和11(1)(ⅱ)的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