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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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议论文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议论文

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议论文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效力议论文WTO正式成立至今已经近7年了,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称为DSB)受理了242起贸易纠纷,其中经过专家组(或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最终解决的有71件,形成了54个专家组和38个上诉委员会报告 .这些报告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这是许多关心WTO的人经常提出的问题。

本文拟从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对它所处理案件的效力,以及这些报告对DSB在随后受理之案件的效力作一分析。

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对具体案件的效力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为DSU),在专家组对贸易争端的报告散发给全体成员之后,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在60天之内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一般应当在90天内作出上诉报告。

此后,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的报告将在DSB的会议上通过。

从WTO成立后由专家组处理终结的71件贸易纠纷看,54个专家组报告没有被提出上诉的有16个,也就是说70%以上的案件都经过了上诉程序。

由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行的“反向一致”原则,所有这些案件中还没有一起因为全体成员一致反对而没有通过的。

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一经通过,就成了WTO成员方的决议。

然而,通过对某个案件处理报告的决议并不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

根据DSU第21条,“有效解决争端有利于全体成员,迅速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是重要的”。

研究WTO问题的著名专家、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律中心杰克逊教授指出:“经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对有关成员构成国际法上的义务,它必须改变其做法,使其符合WTO协议及附录的规定。

” 然而,DSB处理的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纠纷,往往涉及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规,执行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报告需要一个成员修改自己的国内法或行政规章。

这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事。

且不说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修改国内法会产生所谓的“主权丧失感”问题,即使在民族情感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修改国内法也需要由国内立法机关进行,经过一定的程序;修改行政法规同样要经过一定程序。

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考点层次专业完成时间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 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㈠案情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

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

202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CATALOGUE目录•引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研究•国际经贸争端解决实践与案例分析•我国应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世贸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负责监督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了成员国之间的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本篇研究论文旨在探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特点、挑战和改进方案,以期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有效建议和参考。

研究问题本文将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包括其法律框架、程序规则、执行效果等,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以更好地维护公平贸易和解决贸易争端。

研究目的与问题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等方法,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

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第三部分为运作情况分析,第四部分为改进方案探讨,第五部分为结论。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VS0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作为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

建立背景WTO成立后,DSU逐渐完善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历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条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MRA)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法律依据要点DSU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和执行等。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协商争端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进入专家组程序。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但是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看来,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调解阶段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调解一般位于审理和仲裁之前。

加强调解阶段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争端升级到仲裁或甚至诉讼阶段,从而减少争端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对调解员的选任和遴选,调解过程中的机密保护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2.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仲裁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但该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还有提升的空间。

建议WTO进一步明确仲裁规则、程序和要求,例如对仲裁庭的任命程序、仲裁庭的构成、案件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争端仲裁程序中的机密性与公开性问题的掌控。

3. 加强执行阶段
目前WTO的执行机制存在很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充分利用各个利益相关方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源。

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执行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意见,尽量避免令被告方感到不公正,以免影响WTO的影响力和形象。

总而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需要加强各个阶段的规则制定与实践,保证程序规范、透明,提高效率、公正性、普适
性以及可执行性。

同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现代化。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浅议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

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但是由于我们本身的一些原因使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很被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之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对策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作为整个wto体系的核心,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做出了改革与创新。

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概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的所有协议;设置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来具体负责争端的解决;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敦促争端解决的及时性;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采用“倒协商一致”原则,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处于“准自动通过”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wto争议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利影响中国在入世以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1.有效遏制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我国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贸易发展摘要: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作为贸易大国要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克服当下的不足之处,真正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向作用,真正实现利用这一机制维护我国贸易利益,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深入分析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所在,克服其缺点,利用其优点。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我国对外贸易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根据DSU,WTO设置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解决争端。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内容1.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多边原则。

在发生贸易争端时,WTO 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边行动,应上诉以法律形式授权的多变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并严格执行该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2)“倒协商一致”原则。

决议应自动予以通过,除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协商一致反对。

保障了建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等进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了恶意阻挠,节省办事成本。

(3)法定限时原则。

即在法定时间内,如当事一方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权力,则另一方有权将进程自动推进到下一阶段。

同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也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这一原则大幅度缩短了争端解决的时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保障了办事效率。

(4)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规定。

即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诉发达国家成员的案件可以优先适用于1966年缔约方全体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

2.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程序DSU为争端解决机制条理顺利的进行,建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强制性管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五个阶段即协商或磋商、斡旋和解或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或建议的执法。

最新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1论文

最新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1论文

试析WTO争端解决机制(1)论文论文摘要: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有着诸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但同时不可避免地继承和包含GATT争端解决机制“先天性”的不足,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具体的规则程序到实际运行的效果和作用都还存在不足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缺陷 WTO自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WTO首任总干事Ruggiero曾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

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 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

DSU共27条和4个附件,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贸易报复、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常设上诉机构及上诉程序、多边体制的强化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该谅解协议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体制基础上的发展 1947年GATr建立以来,依据其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创立和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近半个世纪的运作中受理了230多起诉讼案,当时美国著名教授Robert.E.Hudec曾这样评价:“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十分成功的国际法律制度,总成功率为88%……在国际法律制度史上达到此辉煌巅峰者,若不算独一,至少是罕见的”。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

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

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

但是,DSB 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

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 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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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

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

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

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

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 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

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

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

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加以认真译校,及时以系列论文的形式向诸位网友推出。

作者计划于2002年7月份分5批次陆续推出该系列论文。

在此,节选该书稿第一章(Introduction)作为该系列论文的开篇。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由于一国政府规范和控制涉外经济活动的能力有限,日益增强的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性正明显成为各国政府所面临的挑战。

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系列成果,正是解决这些与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的一步重要努力。

而WTO 体制的关键和核心则是,发展于GATT过去数十年来的经验和实践而现在由新的作为WTO协议一部分的《争端解决谅解》(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下称DSU)〖2〗所精心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过去数十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争端解决机制在任何条约体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对于那些用来规范当今国际关系中复杂的经济问题以使得国际合作更加便利化的条约体制更是如此。

争端解决程序有助于增强规则的有效性和可预期性,这对于国际规则的有效运作是非常关键的。

下面我们就将对由DSU所调整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一概述性的分析。

一、司法化(Judicialization)趋势:一个完整的规则导向型(Integrated and Rule-oriented)争端解决体制
包括DSU在内的WTO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的生效,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创造了一个更为完善的规则和程序体制。

根据WTO协议(the WTO Agreement)第Ⅱ:2条规定,附属于该协议的DSU是一个“对所有成员都有效的本协定的组成部分”,DSU第1.1条进一步将这一规定具体化。

尽管传统的GATT争端解决的专家组制度构成了现行体制的主要部分,
然而通过从争端解决的权力导向型的外交策略向规则导向型的法律方法(from power-oriented diplomatic to rule-oriented legal methods)的转变,新体制表明了趋向“司法化”的显著趋势。

新的WTO争端解决体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先前GATT体制中所存在的“规则选择”(rule shopping)或“法庭选择”(forum shopping)的空间更小了,尽管DSU第1.2条也列举了适用于特别协定的特别规则。

DSU第3条强调了WTO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导向功能和法律优先性(legal primacy),该条部分规定为:
“...
2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
5 对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正式提出的事项的所有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均应与这些协定相一致,且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之任何目标的实现。

...”
而以“多边体制的加强”(Strengthening of the Multilateral System)为标题的DSU第23条,则强调了有别于那些选择性争端解决制度的
WTO争端解决体制的排他性(exclusive)特征。

DSU第23.1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之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 更为重要的是,争端解决报告的准自动通过(quasi-automatic adoption)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特征,是另一个有助于该机制“司法化”的因素。

在WTO框架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常被视为将被DSB通过,除非“DSB一致同意不予通过”(16.4,17.4,DSU),即存在所谓的“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不予通过这些报告,或者专家组报告被上诉。

另外,除了将以前GATT的实践法定化,DSU还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来管理这些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

总而言之,WTO中法庭式的(court-like)专家组和上诉审程序,以及争端解决报告的准自动通过,排除了可能的政治阻碍风险。

WTO专家组程序和准司法化上诉审程序也将有助于提升争端解决报告中法律推理的质量,而改善的法律质量以及透明度,也必将提升这些报告在地区或国内法庭程序中被考虑的可能性。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
如上所述,WTO协议中的争端解决体制与先前的GATT体制根本不同。

除了争端解决的完整体制以及报告的准自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DSU)中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进步。

具体而言,与先前的GATT体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特征和进步可作如下归纳:〖3〗
----签约方建立专家组的权利被正式确认(Art. 6)。

----专家组程序的迅捷的时间框架在各个方面都被明确规定(Art. 12)。

----专家的选任及其能力通过更多的对非政府专家的依赖而有所改善(Art. 8)。

----专家组程序中规定了可以方便争端方寻求和解的中期评议阶段(Art. 15)。

----规定了适当的程序确保其他成员的利益被专家组充分考虑到(Art.9,10)。

----专家组可以向其他私人或机构专家寻求信息和建议,以完善为做出正确裁决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Art.13)。

----专家组通过对争议事项所进行的客观评估,协助DSB为解决争端而提出适当建议或裁决(Art.11)。

----一个新的争端管理机构(DSB)管理争端解决程序(Art.2),并通过“反向”或“逆向”一致原则自动通过专家组报告(Art.16.4)。

----如果专家组裁定争议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它可以建议有关成员采取措施以符合协定的要求,并可以进一步建议成员执行有关建议的方式(Art.19)。

----DSB被授权在专家组建议或者裁决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监督有关建议的执行情况(Art.21)。

----建立了当事方可提出上诉的常设上诉机构,以使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受到审查(Ar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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