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之欧阳与创编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2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现决定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 2.4.4(1)中“表 2.4.4折算系数表”修改为:表2.4.4折算系数表二、将4.1.1修改为:“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2;“(2)设置满足自身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5;“(3)周边已设置邻里中心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8。
“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
”三、增加一条,作为4.1.4条:“4.1.4 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的设置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置在地下的,应明确自持比例。
”四、将4.2.8条中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满足以下要求:“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送审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2016.6.27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建设用地 (2)第3章开发强度 (6)第4章建筑间距 (9)第5章建筑退让 (15)第6章绿地控制 (20)第7章环境景观 (26)第8章综合交通 (31)第9章特别控制 (40)第10章单元控制 (44)第11章配套设施 (47)第12章附则 (56)附录A:名词解释 (57)附录B:计算规则 (61)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6)附录D:附图 (77)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

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0.1目的1.0.2 适用范围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2.1.2建设用地分类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2.2.2具体要求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3.1.2分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3.2.1总体要求3.2.2 成片开发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3.2.4工业建筑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4.1.2日照时数4.1.3建筑方位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6互为遮挡间距4.2.7山墙间距4.2.8非住宅建筑间距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4.2.10 其它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一节基本要求5.1.1建筑退让要求5.1.2建筑朝向要求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第三节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5.3.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5.3.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5.3.6退让公路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6.1.2控制地区: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其它要求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7.1.2公共绿地要求7.1.3道路绿地要求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7.2.2绿地内项目控制7.2.3鼓励生态绿化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停车位控制8.1.1原则要求8.1.2配建指标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8.2.1停车位面积指标:8.2.2当量换算:8.2.3 相关要求第三节交通影响分析8.3.1项目要求8.3.2 其它要求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第一节建筑景观9.1.1开放空间9.1.2建筑高度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第二节环境景观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9.2.39.2.4组合建筑要求9.2.5限制要求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9.2.8户外广告要求9.2.9其它要求第十章夜景照明第一节基本要求10.1.1设计原则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10.1.3光色使用10.1.4照明设施第二节建筑立面景观照明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10.3.1 城市环境照明定义:10.3.2环保要求10.3.3其它要求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城市道路11.1.1 基本要求11.1.2道路分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11.2.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11.2.2公交站场面积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11.2.4公共加油站11.2.5 出租车停靠站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第二节设置准则12.2.1基本要求12.2.2设置配套标准第三节其它配套要求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镇政办发[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近期,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我市各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开发园区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详规编制任务。
二、镇江经济开发区、句容经济开发区、扬中经济开发区、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要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在2008年十月底前抓紧修改完善控制性详规,十一月上旬市政府将专题听取汇报。
三、丹阳经济开发区、丹徒经济开发区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控制性详规的深化编制工作,争取早日达到评审报批要求。
四、各开发园区要与控制性详规编制单位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开发区现状调查分析,力求规划的编制成果内容形式规范,图文准确清晰。
市外经贸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经贸委、水利局、口港局等部门要及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高水准、高质量地完成全市开发园区详规修编工作。
二○○八年十月八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5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镇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1)除高度大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二十三、将附录B中B2(8)修改为:“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非居住类建筑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十七、将附录B中B2(1)修改为:“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扣除楼梯、电梯等交通空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十八、将附录B中B2(2)修改为:“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协商会议纪要范文

协商会议纪要范文欢迎来到人才,下面是给大家的协商会议纪要,供大家阅读参考。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工作顺利开展。
9月24日上午,市政协副主席丁竹带领协商组成员,主持召开了专题协商座谈会。
市政协副主席丁竹,市政协部分常委、委员,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市规划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负责人关于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工作汇报。
与会人员就如何更好地促进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工作开展进行了协商讨论,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认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对引导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xx年以来,尤其是xxxx年5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获 * 批复以来,我市在控规的编制、审批、执行以及动态管理等各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执行,保证了控规的严谨性、科学性、公平性。
在控规编制及审批方面:目前,主城区27个片区控规已全部编制完成,实现了主城区控规全覆盖的目标,且各片区控规审批均符合法定程序。
在控规执行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唯一法定依据,在新一轮控规覆盖后,市规划局严格按照控规的开发建设要求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控制,保障城市土地合理、有序开发。
xxxx至xxxx年上半年,所核发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均符合片区控规要求,同时批建项目严格执行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在控规动态管理方面:为适应城市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保持规划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必要弹性,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控规动态维护规程,将控规动态维护分为局部调整、微调和更正三种情形,依照申请与受理、报请、编制与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公布备案、存档的程序开展动态维护工作,自xxxx年6月至今年4月,共完成控规动态维护77项,涉及25个片区控规调整,平均每个片区约3项。
0612中庙总体规划-规委会汇报版

规划核心要点
01 差异化引导的目标定位 02 生态为纲下的规模控制 03 旅游为擎下的功能塑造 04 全域思维下的特色支撑
中庙
环巢湖区域
区位条件:优势与问题明显的滨湖小镇
区位条件:扼守巢湖咽喉
距合肥中心城区约37公里 距离巢湖市区约35公里 距离黄麓镇约10公里 距离长临河镇约11公里
中庙街道位于巢湖市西部边缘的巢湖半岛 上。地处巢湖北岸,东临黄麓镇,西不长临河镇 接壤,南侧为巢湖,不三河、白山镇隔湖 相望。
巢湖半岛巢居度假板块
水乡圩田养生休闲板块 ,适度开展游赏体验活劢。控制临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预
东方大湖水陆体验板块
生态湖城都市休闲板块 留临湖公共绿化空间。
新常态下环巢湖——区域发展要求
巢湖半岛概念觃划
长临河镇
环湖首镇
生态田园观光区 传统人文游览区 湖光山色度假区
中庙街道
综合旅游服务
巢湖区域旅游服务中枢 环巢湖旅游休闲目的地 山水田园慢生活示范区
环巢湖文化旅游觃划
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觃划
以湖为核心,形成旅游环廊、旅游城镇、旅游村落、旅游景区、 保护中庙老街整体风貌,优化镇村、街道、古船塘等周边环境,
旅游商业点、轴、面三级空间层次有序聚集,构建——
控制中庙、姥山岛滨水岸线观赏面,重点保护中庙不姥山岛之间
一湖两城、两岸四区
的景观规线廊道,严格控制观景视线廊道沿线的各项建设活劢。 保护和修缮道教文化、佛教文化、儒教和巢湖渔家文化景观建筑
黄麓、烔炀、柘皋、槐林、白山、 长临河
正组织评审(5)——中垾、
散兵、盛桥、三河、同大
中庙街道
黄麓镇
巢湖
槐林镇
柘皋镇
规划范围及规划年限
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1【案件字号】(2021)桂09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审理法官】庞忠梁文全林慧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乔霜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乔霜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乔霜【代理律所】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博白县三和欧洲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博白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被上诉人博白县自然资源局为博白县城乡规划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定,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审核的法定职权。
关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即博白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字第4509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
本案到案证据显示,“三和欧洲城”项目在2011年12月获博白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三率”指标为: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容积率≤5.0。
2015年“三和欧洲城”项目因增加东北侧市场用地(无偿交付政府),泽坤博白第二分公司申请总平修改,经原博白县住建局批复同意,总平修改后的“三率”指标仍为容积率5.0,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并未突破初始审定的“三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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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2)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以工业为主导的管理单元,宜按照工业组团、同类产业集聚区等作为划分依据划分。
(3)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性:管理单元的划分应当尽量保证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的完整性,形成城区—街道办—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
条件许可时应当考虑调整街道范围,加强管理单元街道管理范围的衔接。
(4)应考虑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合理的交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因素;(5)宜以河流、铁路、公路、城市主要道路等天然或人工的地理界限作为单元的划分界线。
2.2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上位规划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深化规划的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应当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街区、地块的强制控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研究论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应当作为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
2.3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街区,需要时可单独制定、维护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区与工业园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次干道(或重要支路)、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老城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巷道或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
2.4 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适当划分地块,并提出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
如地块及其基本控制要求不能适应实际建设的需要,可以单独修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意见。
2.5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增补附件、局部修正以及整体修编等方式进行完善或补充。
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应当通过协调管理单元与地块控制内容实现。
当管理单元的主要控制性内容无法落实,应当适时启动跨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3 道路交通控制3.1 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规划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
3.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
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原有通达性。
3.1.2 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
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
3.1.3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
3.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3.2.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3-1所列值:表3-1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2)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交叉口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道路建筑退让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 米的建筑后退支路与次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15×1.5=22.5米。
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上述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同一路段原则上保证同等退让。
3.2.2 拂晓大道、人民路、淮海路(汇源大道)、港口路、金海大道、东环路、二徐路、物流大道、拱晨路、唐河路、洪河路、银河一路、汴河路、淮河路、迎宾大道、南外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H≤50)、25米(50<H≤100)、30米(100<H);上述道路中拂晓大道、人民路、港口路、东环路汴河以北段及洪河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30米控制,迎宾大道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2.5米控制,南外环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6.5米控制,新建建筑退让上述绿线不小于10米。
3.2.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2.4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以经过组织专业论证后确定。
3.2.5 高层、多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统一按高层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3.2.6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3.2.7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非平行布置的,建筑距离道路的最小处不应小于道路退线要求。
雨蓬、阳台、台阶等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退线要求。
3.2.8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建筑的基础、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3.3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1)需设置围墙的应为通透式围墙,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2)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3.4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地下建筑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3.5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边沟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3)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6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7 通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
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7)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8严格限制制定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随意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央分隔带设置开口。
确需开口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
限制建设项目因自身需要规划建设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
3.9 在公共建筑集中地区或者人流集中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应考虑就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并宜按照地上多层或地下停车库控制。
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3.10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2)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3)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4)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商住混合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4 绿地、绿化控制4.1 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市民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活动的支撑,任何建设行为均不得损坏城市绿地的系统性;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