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淮政办〔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3日淮北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城镇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结构、功能、布局逐步调整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加快转变,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到2035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镇体系更加健全,城市结构、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全面转型,城市品质显著提升,“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城市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按照“体检先行、示范引路、统筹推进”原则,开展城市体检。
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体检评估机制,聚焦短板弱项,以评估治理效果为导向,针对存在的“城市病”提出“诊疗”方案。
选取老城片区为城市更新示范片区,制定城市更新示范片区实施方案。
加快建设我市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做好对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建投集团、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1.06•【文号】国办函[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06〕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北市是安徽省东北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能源城市。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依托淮北市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能源工业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2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主城区功能,强化主城区与周边组团的经济联系。
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6.2平方公里以内。
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要根据淮北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重视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基础设施体系。
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
淮北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

前言(一)宏观背景为淮北市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对淮北提出建设新要求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即增强发展的协调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文化建设、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和建设生态文明),2006年安徽省东向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快进入长三角的发展需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政策,安徽省政府加大振兴皖北力度,给淮北市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能否在近五年抓住机遇,为实现淮北市的跨越式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全面提升淮北市的战略地位,城市发展战略的选择是关键。
(二)上版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年限已到期,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主动开放的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滚动编制的动态规划,其规划年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是五年规划在空间和用地上的统筹和综合部署。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五年规划共同组成城市近期综合规划体系,两者不可或缺,必须相互衔接、协调和补充。
科学编制并积极实施五年规划,对于统一思想,加快发展,进一步缩小淮北市与全省、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期建设规划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手段和保障,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等相互衔接,作好项目空间布局和用地安排,要特别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开发项目的空间统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新要求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可以看出,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需重新编制新一轮的近期建设规划,继续更好的落实和深化上位总规的意图。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关于对城市道路及沿街建筑退让控制管理的意见(暂行)

关于对城市道路及沿街建筑退让控制管理的意见(暂行)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沿街建筑退让管理,完善城市道路功能、构建顺畅完善的道路交通网络,提升城市道路景观形象。
根据《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淮北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对全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小区路及沿街建设规划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道路红线、绿线控制详见附表、附图。
二、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退让的原则:有道路绿线控制的按绿线退让、无绿线控制的按道路红线退让;交叉口处建筑(构)物应进一步加大对红线、绿线的退让。
重要建筑应根据所处地段和使用功能编制详细规划进行确定,除满足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外,还需结合建筑使用性质(如:住宅、办公、商业等)合理加大退让,以提升城市沿街建筑景观形象(详见附表)。
三、绿化道路两侧道路红线与绿线之间的用地为绿化用地(详见附表),未设绿线的道路应结合沿街建筑的退让设置绿化;需由项目单位建设的,道路绿化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实施,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应满足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通知》(建城〔2008〕16号)的要求。
四、沿街围墙沿街单位一般不设围墙,可以设置绿篱隔断;如需设围墙应为空透围墙,形式要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沿街出入口及停车场沿街建筑每间隔150米左右应设置街坊出入口,每间隔80米设人流出入口;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大型建筑、重要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应按规范规定配置停车场及疏散场地;沿街的车辆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及隧道坡道起止点应大于50米。
六、沿街管线沿街的管线应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一般路段除供电线路外,其他管线应为地下敷设;城市重要路段的管线均应为地下敷设。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淮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5月18日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为系统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统筹我市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原则(一)底线约束,绿色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国土空间安全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城乡融合,上下联动。
市县统筹、城乡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自上而下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对淮北全域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实施总体控制,对濉溪县分解下达约束性、指导性指标。
(三)区域联动,统筹协同。
加强与中原城市群、徐州都市圈等区域协调对接,积极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发挥淮河生态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和皖东北中心城市作用,推进宿淮同城化和相濉一体化。
坚持城镇矿协同,推进城、镇、矿、村统筹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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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0.1目的1.0.2 适用范围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2.1.2建设用地分类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2.2.2具体要求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3.1.2分区范围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3.2.1总体要求3.2.2 成片开发3.2.3其它建筑容量要求3.2.4工业建筑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基本要求4.1.1住宅建筑间距4.1.2日照时数4.1.3建筑方位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4.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4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4.2.6互为遮挡间距4.2.7山墙间距4.2.8非住宅建筑间距4.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4.2.10 其它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一节基本要求5.1.1建筑退让要求5.1.2建筑朝向要求5.1.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1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5.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5.2.3高层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5.2.4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5.2.5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5.2.6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第三节其它退让要求5.3.1地下建筑5.3.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5.3.3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5.3.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5.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5.3.6退让公路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一节建筑高度控制6.1.1原则要求:6.1.2控制地区:第二节建筑高度计算要求6.2.1前款3、4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6.2.2前款1、2控制区内建筑高度计算第三节其它要求第七章绿地第一节绿地控制7.1.1绿地率要求7.1.2公共绿地要求7.1.3道路绿地要求第二节绿地相关控制7.2.1绿地实施控制7.2.2绿地内项目控制7.2.3鼓励生态绿化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一节停车位控制8.1.1原则要求8.1.2配建指标第二节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8.2.1停车位面积指标:8.2.2当量换算:8.2.3 相关要求第三节交通影响分析8.3.1项目要求8.3.2 其它要求第九章建筑及环境景观第一节建筑景观9.1.1开放空间9.1.2建筑高度9.1.3建筑面宽与屋顶形式第二节环境景观9.2.1特定区域景观要求9.2.2太阳能热水器要求9.2.39.2.4组合建筑要求9.2.5限制要求9.2.6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9.2.7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9.2.8户外广告要求9.2.9其它要求第十章夜景照明第一节基本要求10.1.1设计原则10.1.2光源选择与安装10.1.3光色使用10.1.4照明设施第二节建筑立面景观照明10.2.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0.2.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第三节城市环境照明10.3.1 城市环境照明定义:10.3.2环保要求10.3.3其它要求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一节城市道路11.1.1 基本要求11.1.2道路分类11.1.3道路交叉口要求第二节公共交通设施11.2.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11.2.2公交站场面积11.2.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11.2.4公共加油站11.2.5 出租车停靠站第十二章公共服务设施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分类第二节设置准则12.2.1基本要求12.2.2设置配套标准第三节其它配套要求12.3.1零散居住用地配套。
12.2.10 菜市场配套第四节实施要求第十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基本要求13.1.1管线综合要求13.1.2 地下敷设要求13.1.3 道路维护要求第二节环卫设施13.2.1 垃圾分类收集。
13.2.2垃圾处理。
第三节电力工程13.3.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13.3.2城市供电电源规划13.3.3城市电力线路规划13.3.4城市变电所规划13.3.5开关站规划13.3.6公用配电所规划第四节消防设施13.4.1城市道路消防栓设置要求13.4.2重要区域消防栓设置要求13.4.3地下设置消防栓要求13.4.4其它要求第十四章竖向规划第一节景观要求14.1.1 用地景观14.1.2绿化景观第二节用地要求14.2.1 建筑出入口14.2.2土石方14.2.3室外场地第三节安全要求14.3.1最小间距:14.3.2安全防护第十五章附则第一节通则时效性要求第二节通则适时性要求第三节有关用语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说明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说明第一章总则1.0.1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淮北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0.2 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技术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2.1.1建设用地分类原则和依据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1.2建设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C7),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C9)。
3、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1)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增加道路广场用地(S),道路、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条款。
(1)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6、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2)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7、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
8、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9、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三条~第十二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关于用地分类规定)2.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要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充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标准。
第二节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2.2.1原则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2.2具体要求1、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按《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注: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2、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的,应遵守《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3、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同类用地平衡;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多层住宅建筑。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一节建设用地分区3.1.1用地分区淮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旧城区、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