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号2004年5月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七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十八、将附录B中B2(2)修改为:“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2;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除高度大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该通则已经合肥市⼈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1⽇起施⾏.⽬录1 / 116第⼀章总则 (1)第⼆章⽤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地分类 (1)2.2混合⽤地混合使⽤ (11)2.3⽤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地布局 (15)2.5 ⼯业⽤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地布局 (16)2.7 基本⽣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 (46)6.1⼀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章市政设施 (58)8.1给⽔⼯程 (58)8.2排⽔⼯程 (62)8.3燃⽓⼯程 (68)8.4电⼒⼯程 (73)8.5热⼒⼯程 (78)8.6通信⼯程 (78)8.7环境卫⽣ (83)8.8加油加⽓、公共充电站 (90)8.9⽤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化保护区 (95)3 / 1169.2⽂物保护单位 (96)第⼗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层建筑⽇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窗、凸窗⽇照计算基准⾯⽰意图2、阳台⽇照计算基准⾯⽰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展宽段渐变段⽰意图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建房除外.1.3 本市⾏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程系统和同⼀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章⽤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地分类2.1.1 ⽤地分类划分,按⼟地使⽤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地分类、城市建设⽤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地混合利⽤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地集约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励合理地⼟地综合利⽤,增强⼟地使⽤地弹性.2.2.1.2 ⼟地混合使⽤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励城市各级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区等区域地⼟地混合使⽤.2.2.1.4 具体地块地⼟地混合使⽤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然与地理承载⼒、⽇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申报条件、符合⾏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地性质地混合使⽤2.2.2.1 为保障⽤地性质地主导⽤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途、适建⽐例地规定,对某⼀种⽤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途、⽐例等要求进⾏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表2.2.2.2 建筑与设施⽤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地地混合使⽤2.2.3.1 混合⽤地是指当⼟地使⽤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地性质地适建⽤途和适建⽐例要求,需要采⽤两种或以上⽤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地地⽤地代码之间采⽤“+”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功能地基础上,⿎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地、交通设施⽤地、市政公⽤设施⽤地与各类⽤地地混合使⽤,提⾼⼟地利⽤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地使⽤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表2.2.3.4 常⽤⼟地⽤途混合使⽤指引注:(1)⿎励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在⼀般情况下此类⽤地地混合使⽤可以提⾼⼟地使⽤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2)可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此类⽤地可以混合使⽤,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3)其它确需使⽤地混合⽤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励下列类型地混合⽤地:(1)在各级城市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励居住⽤地与商业⽤地混合使⽤,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途地商住混合功能,⽤地性质表达为⼆类居住⽤地+商业⽤地(R2+B1);(2)⿎励轨道交通⽤地与商业服务业⽤地、居住⽤地混合使⽤,⽴体利⽤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地+商业⽤地(S2+B1)、轨道交通⽤地+办公⽤地(S2+B2)、轨道交通⽤地+⼆类居住⽤地(S2+R2).2.2.3.6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地性质适建⽤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积⽐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向多中⼼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化街区,加强提升⽼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居环境,实现各具特⾊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2.3.1.5 ⽤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态⽤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地与⽣态保护⽤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2.3.1.6 ⽤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定区域内,宜在⼤、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遥感等新技术⼿段对⽤地规划地实施进⾏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地布局2.4.1 居住⽤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地条件、⼈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扰.2.4.5居住⽤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车和步⾏系统,宜采⽤⼈车分流合理组织⼩汽车通⾏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障碍通道.18 / 1162.4.6 ⿎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式,联系和渗透居住⽤地地绿⾊空间环境.2.4.7居住⽤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地范围内具有⼀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积应根据居住⼈⼝规模确定,不得⼩于0.5平⽅⽶/⼈.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含⽔⾯)不宜⼩于70%.2.5 ⼯业⽤地布局2.5.1 ⼯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业⾛廊.2.5.2⼯业⽤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产与⽣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励发展都市⼯业,新型产业⽤地可与其它⽤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产和⽣活服务设施.2.5.3 ⼯业及项⽬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业及项⽬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体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业项⽬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业⽤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业项⽬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业⽚区,各⽚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等因素,集中配套⽣产和⽣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合政办〔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3日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民办学校可参照此导则执行。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审核和审批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实验性、示范性和“小班化教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经批准可在本导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导则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中小学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用地分类 (1)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用地布局 (15)2.5 工业用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2.7 基本生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色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6.1一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自行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八章市政设施 (58)8.1给水工程 (58)8.2排水工程 (62)8.3燃气工程 (68)8.4电力工程 (73)8.5热力工程 (78)8.6通信工程 (78)8.7环境卫生 (8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8.9用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9.2文物保护单位 (96)--第十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文本合肥市滨湖新区巢湖岸线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精品文档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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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区定位用地布局和控制 (2)第三章土地使用和兼容控制 (3)第四章地块划分和规划指标控制 (4)第五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距离 (6)第六章四线规划控制要求 (6)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7)第八章绿地系统规划 (8)第九章城市设计引导 (8)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9)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 (9)第十二章竖向规划 (9)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控制 (9)第十四章附则 (9)附录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合肥市滨湖新区巢湖岸线核心区是合肥市乃至安徽省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金融服务中和旅游会展度假中心,是环巢湖旅游线路的启动区。
为全面发挥合肥市滨湖新区巢湖岸线核心区的功能和作用,打造合肥市经济中心的核心区和引领区、提升城市形象的标志区、提高城市竞争力的代表区,特编制《合肥市滨湖新区巢湖岸线核心区地块控制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位于巢湖北岸,以滨湖核心为依托,由上海路—杭州路—衡山路—云谷路—湖南路—珠江路—环湖北路形成的,呈近似三角形的地块。
南临塘西河公园,西南面是北涝圩。
规划区内总用地 6.28公顷。
以上范围内的各项土地使用和新建、改建建筑活动均应按本规划进行。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256号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9)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19年建设部令第146号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年)6、安徽省地方标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347、《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8、《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9-2020)》9、《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7号)10、《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11、《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四条规划原则1、深化总体规划,落实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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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月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用地分类 (1)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用地布局 (15)2.5 工业用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2.7 基本生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色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6.1一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自行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八章市政设施 (58)8.1给水工程 (58)8.2排水工程 (62)8.3燃气工程 (68)8.4电力工程 (73)8.5热力工程 (78)8.6通信工程 (78)8.7环境卫生 (8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8.9用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9.2文物保护单位 (96)第十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2.2 土地混合利用2.2.1 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1.4 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2.2.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2.2.2.1 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用途、适建比例的规定,对某一种用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用途、比例等要求进行控制。
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行。
表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2.2.3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2.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
2.2.3.2 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行。
表2.2.3.4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注:(1)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
(2)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
(3)其它确需使用的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2.2.3.5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1)在各级城市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R2+B1);(2)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2+B1)、轨道交通用地+办公用地(S2+B2)、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
2.2.3.6 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用地性质适建用途叠加后的综合范围。
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面积比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
2.3 用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2.3.1.1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
市域范围内各类用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3.1.2 主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心的形成,与组团内的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的转变。
2.3.1.3 城市副中心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执行。
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文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加强提升老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的人居环境,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3.1.5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生态用地的完整性。
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
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2.3.1.6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在一定区域内,宜在大、中运量的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用地功能。
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用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对用地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
2.4 居住用地布局2.4.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轨道站点150米范围内的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
2.4.2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
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区域,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
2.4.3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人口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2.4.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2.4.5 居住用地的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系统,宜采用人车分流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足防灾和救灾的需要,设置无障碍通道。
2.4.6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间环境。
2.4.7 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
2.4.8 居住用地内的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绿地。
2.4.8.2 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不得小于0.5平方米/人。
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2.4.8.4 公共绿地的绿化面(含水面)不宜小于70%。
2.5 工业用地布局2.5.1 工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工业走廊。
2.5.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用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
2.5.2.2生产与生活功能协调发展。
2.5.2.3城区内鼓励发展都市工业,新型产业用地可与其它用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2.5.3 工业及项目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工业及项目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5.3.2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2.5.3.4工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工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
工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工业片区,各片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
2.5.3.5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心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
2.5.3.6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