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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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2年12月

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

2.1用地分类 (1)

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

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

2.4 居住用地布局 (15)

2.5 工业用地布局 (15)

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

2.7 基本生态空间 (17)

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

2.9 公共空间布局 (21)

第三章规划控制 (22)

3.1城市密度分区 (22)

3.2地块容积率 (22)

3.3建筑间距 (23)

3.4建筑退让 (27)

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

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

4.2建筑单体 (33)

4.3建筑附属物 (33)

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

4.5绿色建筑 (34)

4.6组团风貌 (35)

4.7城市景观分区 (36)

4.8街区控制 (36)

第五章公共设施 (38)

5.1分级分类标准 (38)

5.2布局准则 (38)

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

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

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

6.1一般规定 (46)

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

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

第七章交通设施 (49)

7.1城市道路 (49)

7.2公共交通 (52)

7.3停车场(库) (54)

7.4公共自行车 (57)

7.5交通综合体 (58)

7.6交通影响评价 (58)

第八章市政设施 (58)

8.1给水工程 (58)

8.2排水工程 (62)

8.3燃气工程 (68)

8.4电力工程 (73)

8.5热力工程 (78)

8.6通信工程 (78)

8.7环境卫生 (83)

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

8.9用地竖向 (91)

8.10 管线综合 (92)

8.11 综合防灾 (94)

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

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

9.2文物保护单位 (96)

第十章附则 (96)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

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2 土地混合利用

2.2.1 基本准则

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1.4 具体地块的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要求。

(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的,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的程序要求等。

2.2.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2.2.2.1 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用途、适建比例的规定,对某一种用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用的建筑与设施的用途、比例等要求进行控制。

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行。

表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

2.2.3混合用地的混合使用

2.2.

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

2.2.

3.2 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2.2.

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2.

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行。

表2.2.3.4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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