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要求(精选4案例)

明确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结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方式规定进行说明。
7、六线规划
对城市六线提——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橙线提出控制原则和具体要求。
8、市政工程管线
(1)给水规划
①、预测总用水量、提出水质、水压的要求
②、选择供水引入方向
③、确定加压泵站、调节水池等给水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4、道路交通
明确对规划道路及交通组织方式,道路性质、红线宽度、断面形式的规划,对交叉口形式,路网密度、道路坡度限制、规划停车场,出入口、桥梁形式等其他各类交通设施的控制规定
5、绿化和水系
标明规划区绿地系统的布局结构、分类以及公共绿地的位置,确定各级绿地的范围、界限、规模和建设要求;标明规划区内河流水域的来源,河流水域的系统分布状况和用地比重,提出城市河道“蓝线”的控制原则和具体要求。
⑤、确定规划区电台、微波站、卫星通讯设施控制保护措施以及重要通讯干线(含微波、军事通讯等)保护原则
(5)燃气规划
①、预测总用气量
②、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以及用地保护范围
③、确定储配气站位置、容量以及用地保护范围
④、布局燃气输配管网、计算管径
(6)供热规划
①、预测总热负荷
②、选择热源引入方向
③、布局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
(5)主管单位、解释权
规划文本的技术性和概括性较强,所以需要明确规划实施过程中,由谁来对各种问题的协调进行处理和解释,明确规划实施主管单位和规划解释主体的权限。
2、规划目标、功能定位、规划结构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在一定区域环境中的功能定位,确定规划期内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提出规划发展目标,确定本规划区用地结构与功能布局,明确主要用地的分布、规模。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淮南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淮南市城乡规划局目次1总则 (1)2建设用地 (1)3开发强度 (4)4建筑间距 (5)5建筑退让 (8)6建筑与景观风貌 (10)7配套设施 (12)8绿地控制 (27)9公共交通与停车 (29)10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34)11附则 (36)附录一:术语释义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日照分析规则 (42)1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1.2.1 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国家及淮南市现行的各项法规和规范外,同时应适用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2.2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2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城市建设用地新增分类2.2.1 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和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规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
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区别现行国标的编码。
规划新增5个中类、3个小类和3个小小类用地,详见表2.2.1。
表2.2.1 淮南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3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比例2.3.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5%,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比例不大于计容建筑面积10%。
2.4土地混合使用规定2.4.1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土地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营口市东部区(太和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营口市东部城区(太和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适应新城区发展需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区建设合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东至庄林路,西至光华路,南至金牛山大街,北到渤海大街,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
第三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本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规划文本和图则配套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规划自营口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营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若需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目标第六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4 《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第七条规划原则1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市场体制与法规化,规范化相结合。
2 坚持快速发展与开发建设合理有序并存。
3 坚持效率优先,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4 尊重自然,人性化,生态化原则。
第八条发展目标东部城区(太和庄)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优良的城市景观,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先进的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生态城市区。
第九条人口规模规划人口控制在 5万人左右。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十条土地利用原则: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整治引奉河,构筑完整的绿地系统,强化城市中心轴线空间格局。
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将规划范围内划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绿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等。
东城区规划用地构成表序号分类代码用地名称面积(㎡)比例(%)1 居住用地1416700 59.4R2 二类居住用地R22 教育设施用地36108 1.52 公共设施用地C2 商业金融用地168533 73 道路交通用地S1 道路用地590000 24.724104 1其他交通设施用地4 市政公用设施U用地U12 供电用地91112 45 绿地 G 57011G1 公共绿地 2.4合计2323356 100第四章指标体系和要素控制第十二条控制指标体系在规划范围内控制体系参见下表控制指标名称控制指标类别序号土地用地控制 1 用地性质2 容积率3 建筑密度4 绿地率5 需建停车泊位建筑控制 6 建筑高度控制7 建筑间距8 建筑后退红线第十三条用地性质控制——见规划布局图。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

5.1. 规划导向.................................................................................................13 5.2. 基本要求.................................................................................................13 5.3. 开发强度控制.........................................................................................13
4. 土地使用规划 ....................................... 9
4.1. 规划导向...................................................................................................9 4.2. 用地分类...................................................................................................9 4.3. 用地性质的明确.....................................................................................12
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9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清府函〔2015〕191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清府函〔2015〕191号市城乡规划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请示》(清规〔2015〕60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5〕2号文对上述8个项目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一、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高玛琍)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核发规划条件:两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8989.6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现行相关技术规定。
北侧地块(大华陶瓷有限公司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幼儿园1个(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个(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变配电房。
南侧地块(高玛琍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社区服务中心1个(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公共厕所1个(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北侧地块与南侧地块须共同开发,并共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下一步须到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手续。
二、申请变更清新区43号区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穗源农业有限公司)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将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并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11957.7平方米,容积率≤2.6,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地上建筑限高45米,地下限深7.2米。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1-1-4 13:3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XX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XX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XX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是为了确保XX县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方面具有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规划通则将为XX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明确了未来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一、总体目标:本规划通则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的协调统一。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推动XX县实现经济增长、环境质量提升、社会福利改善和资源利用优化。
二、发展原则:1. 综合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 人本导向: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
3. 生态优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自然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整体规划:实施综合性、长远性的规划,确保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三、主要内容:1. 城市建设规划:明确城市的布局和功能区划,规划合理的土地利用,保障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 乡村建设规划:保护乡村的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3. 经济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
4.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坚持生态优先,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保护珍稀物种和生态系统。
5. 交通规划:协调城乡交通发展,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6. 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社会服务设施布局,提供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
四、实施保障:1. 健全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机制。
2.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批制度,加强规划的组织和管理。
3. 加强调控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控手段,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监管。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规划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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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第一部分管理通则太和县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第1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
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2.1总体要求(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2.2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应保障相邻建筑满足太和县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2.3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③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
(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2.4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且应不小于15米;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12米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
2.5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5.1平行布置时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6米;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5.2垂直布置时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6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除满足日照分析外,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6.1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
2.6.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2.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2.8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6米;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2.10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2.11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设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
2.12其他要求(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2.13地型高差计算要求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型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3章建筑退让3.1总体要求(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注。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的退让,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3.2建筑退让用地边界(1)满足用地边界外现状建筑(不含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规定的日照间距。
(2)用地边界外侧尚无永久建筑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边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退让距离。
表3-1 各类建筑退让边界距离表(3)用地边界外是规划居住用地的,除须符合前款退让边界距离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建住宅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北侧用地退12米后,满足其日照要求;②拟建住宅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③拟建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4)工业厂房、仓库退让围墙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5)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3.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①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②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④临城市道路(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米。
(2)新建影剧院、游东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建设(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并应妥善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控制:表3-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注:① h-建筑高度。
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②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应满足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