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合集下载

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困境及解决

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困境及解决
提供版权的保护。 ]3 ) [( P
版权保护是对智力创作劳动成果的保护, 其保护客体 的作品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收稿 日期 : 0 8 2 1 2 0 —1 —0 作者简介 :  ̄(9 9一) 男 , 李1 17 1 ] , 山东禹城人 , 三江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学 院教师 ,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知识产权 , 民商
作用。为了适应数据库 的保护要求并同国际接轨 , 我国也将数据库纳入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但至 今还没有在法律文件 中明确数据库的确切定义。
2 数据库 的作 品归类
无论对数据库的概念如何界定 , 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却早已成为国际共识, 因而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 法律来保护数据库 , 但在保护方式、 采用的手段和保护力度等方面 , 各国存在着很大差异 , 世界范围内应 用最多的当属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模式。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 , 全世界共有 10多个国家对数据库 3
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 之中。该文件 明文规定了数据库的定义, 即指“ 数据库是经过系统或者有序的 编排 , 并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 以访问的独立 的作品、 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7 。这 u (4 J ) P

规定不仅明确 了数据库的概念 , 而且也赋予了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 , 对数据库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
此, 数据库在我 国就被纳入到了汇编作品中得到了版权法的保护 。
3 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的 困境
20 年 1 月 , 03 1 济南市一家专 门从事商标信息服务的司) 偶然发现, 福建某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盗用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 、 物力创建的商标信息查询数据库 , 并
将其制成盗版软件进行销售, 已牟取非法利益 20多万元。白兔公 司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 0 局报案 , 但由于该案件的标的物是数据库 , 其是否具备版权法上 的作品的构成条件 , 是否能受到版权法 的保护, 还需要有关部 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 [ 引 随着网络技术 的发展 , 类似上述案件的数据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 虽然我国修改后的版权法对数据 库 的保护已经全面达到 了 T IS协定的要求 , RP 但是法律 的运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 一些现实问题 凸显 出来 , 使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渐渐陷入了保护不力的困境 。 在类似上述案例中, 该数据库能否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 首先看它是否构成版权法上所规定的汇编作 品的要件 。我 国版权法规定 , 只有具备“ 独创性” 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版权法意义上 的“ 作品” 。在作品

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Legal Sys t emA nd So c;et y堡垒!圭垒金三!!!堡型!!.!:箧薹霞翟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范丹杰摘要本文比较了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特*q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其问题和可能的改进.关键词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1-01一、比较:数据库的保护原则归纳不同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其保护原则主要有两种,版权保护和特别保护两种方式。

(一)版权保护传统版权法上数据库被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而版权保护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

这种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选择和编排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数据库本身,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只针对对数据库内容的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的表达,而不延及数据库收录的内容(那些构成数据库的资料或数据)。

TR I P S第l O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汇编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

欧盟指令也同样规定,“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影响这些内容本身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二)特别保护1996年3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 C)》,《指令》中特别单设了一项特别权利对未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加以保护。

欧盟指令第7条第l款规定,数据库享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条件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投入”。

所谓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投入。

欧盟指令对特别权力的客体突破了版权客体要求而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欧盟认为,“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用远低于独立制作该数据库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同时,由于数字记录技术的日益普及,其他人可能未经数据库制作者的认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的内容或将数据库的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不会侵犯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等特点,为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资金、时间、精力等投入,应该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

中国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特别权利保护

中国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特别权利保护

论中国非独创性数据库的特别权利保护【内容摘要】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重要的社会及经济价值,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欧盟在世界上率先设立了特别权利制度。

欧盟特别权利制度既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也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应在克服欧盟特别权利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应的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制度。

【关键词】特别权利数据库指令非独创性数据库一、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数据库(databases),更确切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1]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

非独创性数据库是相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而言,由于其缺乏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而往往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随着信息技术的出现及迅速发展,数据库以其方便、快捷、信息量丰富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欢迎,成为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工具。

这一信息资源是一种不会随着开发利用而枯竭、具有重要价值的可再生资源。

非独创性数据库虽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但是通常收集了大量的事实信息。

在很大程度上,非独创性数据库往往正是因为全面囊括了某类信息而导致欠缺独创性,然而内容越全面、越丰富的数据库,其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通常就越大。

一个数据库收集的信息越是全面、越是包罗万象,那么它的选择性就越小就越缺乏独创性,就越不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非独创性数据库虽然没有独创性,但是其制作过程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劳动投入,法律对这样的投入和劳动理应给予适当保护。

我们认为,当一个人制造了对他人有利用价值的东西,并且这一制造又显然不属于那些基于道德的原因他应该去制造的范畴之内时,那么他就应该因此而获利。

[3]如果那些制作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的非常有用但又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开发者的利益和投资积极性,最终抑制数据库产业的良性发展。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库已成为信息存储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商业、科研、政府管理等。

随着数据库的价值不断凸显,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保护力度、适用范围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数据库是经过系统收集、整理和组织的数据集合,其制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

如果数据库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人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和使用,这将严重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削弱其创新和投资的积极性。

此外,缺乏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数据库质量下降,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而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利用。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著作权法是保护数据库的一种常见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如果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被视为作品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点在于,它为数据库制作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整个数据库。

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数据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中的数据内容。

而且,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著作权法无法提供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数据库。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数据库,从而损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数据库提供保护。

但缺点是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保护范围相对较窄。

(三)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这种模式可以为数据库提供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明确规定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法律责任。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能够弥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但立法成本较高,且需要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之间寻求平衡。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鋈鍪蓬萋i竺旦坠!f苎垒!查塾金电子数摇库仍占之锋保杪檬式才罘析熊君玉摘要本文从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电子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模式,提出了对电子数据库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并提出适时引进“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2—02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载体,要求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大量的非版权数据库的出现,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对电子数据库整体的保护,从而为探索新的法律保护模式提供可能。

一、电子数据库(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电子数据库是数据库的一利,,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规定,数据库是指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其各部分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数据库公约》第二条规定,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JJ|I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栩料的集合。

我国并没有电子数据库的明确定义,但是规定了其作为汇编作品形式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电予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集合体,它是一定量电子数据的集合,通过电予信息技术将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利料按照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可以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二)电子数据库侵权的行为表现对于电子数据库涉及的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行为是整体窃取。

即原封不动地复制电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对其集合形式也未作改变的行为;另一种是改变形式。

即实质上是复制了电子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但对其集合形式做了相应改变,构成一个新的电子数据库:还有一种形式是复制包括隐私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权利数据的侵权行为。

这几种侵权行为无一例外侵犯了电子数据库制造商的相关权利。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郑金帆
【期刊名称】《河南图书馆学刊》
【年(卷),期】2007(027)003
【摘要】通过对当今现行的三种主要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讨论了各种保护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并结合一些法律实例探讨了其所产生的结果,以期对我国建设中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郑金帆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图书馆学系,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0.74
【相关文献】
1.法律天平不能倾斜:西平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起宅基地纠纷案纪实 [J], 杨国林;朱满良
2.法律的天平岂能倾斜 [J], 易祖斌;
3.法律天平不容倾斜 [J], 李嶅
4.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律师状告河南省司法厅案胜诉 [J], 郑义剑;察今
5.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记全国优秀女法官徐冬梅 [J], 杜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

从美国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看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
” 住
美国 对
本案是我国 第 一 例依 反 不 正 当 竞争法 审理 的有关 电子 数据库 的 案件 其 基 本案情 如 卜
一 , 一
美 国早期 以 额头 出 汗


原则来 为事 实汇 编提供版权保护

额 头出汗 原则 年的
,



血 汗主

原 告 阳 光数据 公 司 白 九 九 四年 成 立 后 先 后 与国 内十五 家商品 交易所 和 两 家证券 交易所签 订合同 通过有偿方式获取 各个交易所 的 行情 数据 并将分散的 行情 数据经 加 工 整 理 后 形 成 综合的行情信 息 流 通过 卫 星 广 播系统进 行 发送
。 、 , ,

通 过的《 时 数字化 时代版权 法 》 却没 有信息 汇 编 部 分 由 于各方利 益 的争夺剧烈 美 国的数据库保护仍在 努力之 中 英 国
, , , 。
数据库 公约草案 》《

版权和 资
,

提案 日本
,

年著作权法都对 数 据库 进

料库权利 》 条例 规 定 了 两层 保护方式 对独 创 性数据库 采用版权 保 护 对非 独 创性数据库 则采 用 特别权利 保护

,
户如 需使用这 套信息数据 必 须 与原告 阳 光 公 司 建 立合 同 关系 定期

的职 业 和 门 牌号 码 他就是所获得材 料的作者 他 通 过 自己 的劳动 创
交纳费用

并 且在该 合 同 中约 定 接受方为终极客户 不 得 再转发 该 实 时 金融 》 统 的 数 系

,
,
作出 了有价值的 作品 他可 以就此 获得著作权 并 由此 获得了排 他性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彭霞【摘要】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8)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作者】彭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

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

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数据库存在以下特征:(1)集合性。

数据库是由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一个集合体。

它的组成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等。

(2)有序性。

数据库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定的顺序、结构将其组成材料有序地加以安排,以方便用户访问。

(3)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这是电子数据库的独有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以如下分类:根据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两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司法上一般运用多种法律综合保护,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适用结果不确定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对未来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标签:数据库;版权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1 什么是数据库
数据库,是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并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数据库既包括数字化的存储在光、电、磁等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传统媒体形式的汇编作品,如电话簿、列车时刻表、词典等等。

而狭义的数据库为人们一般理解的数据库,仅指电子数据库。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数据库采广义解释。

2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据库和汇编作品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数据库都能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二是绝大多数的数据库产品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不能获得保护。

因此,仅以《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是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

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库的案件法官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这就使得数据库的司法保护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而司法中,也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而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对数据库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最根本的途经仍然是从立法上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3 数据库保护模式
下面笔者将介绍分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版权法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期望对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

3.1 版权法保护模式
从近年来的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采用的都是版权法保护模式,从而使之成为主流的保护模式。

对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3.1.1 数据库版权客体归属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核心是具有独创性。

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即保护作品的表达,却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这一原则使得版权保护有一定的开放性,同时也有较强的保护力。

数据经过选择、整理及按一定顺序排列,从而可形成一项整体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而数据库,是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

可见,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归为汇编作品的一种,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可基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

不过,由于对汇编作品的保护受到需具有“独创性”的限制,所以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就只及于数据库的选择或编排,而不延及至匯编的数据。

3.1.2 “独创性”问题
由于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是基于对汇编作品的保护而产生的,所以数据库要获得版权保护,至少要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汇编者的“独创性”。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很多数据库无法达到“独创性”标准。

首先,数据库制作人所选择、编排的对象并不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数据,而往往是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作品片断,这样就不能令数据库具有独创性。

其次,数据库的制作人对内容的选择可以是任意的,但对内容的编排却不能是任意的。

数据库的编排方式随着市场上主流技术的确定及使用者习惯的养成,人们往往只使用基于几种有限技术所构建的数据库,从而使数据库逐渐丧失了在编排方面的独创性。

(2)“独创性”缺乏统一的标准。

对“独创性”的理解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法系所遵循的“额头上的汗水”原则,即制作者只要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技术就能对作品享有版权。

另一类理解则是大陆法系所遵循的“一点点的创造性”原则,认为“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和“创作”两层含义,数据库获得版权法保护要以其具有创造性为标准。

3.1.3 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缺陷
(1)局限性。

版权法要求汇编作品要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决定了其保护的局限性,即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库因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缺乏独创性而游离于版权保护之外。

(2)微弱性。

即使数据库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其所获得的版权法的保护也
只是一种低水平有限度的“弱保护”,因为版权法只保护其结构,不保护其内容,而内容恰恰是数据库的价值所在,是其核心部分,不保护内容则无法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劳动、数据库投资者的投资和可能得到的利益,对数据库投资者而言无异于是当头一棒。

(3)“独创性”标准不统一.。

对于“独创性”的标准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别,甚至同个国家内部都有所不同,使数据库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标准不同使得某数据库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待遇,对于强调国际流通的数据库产业来说,这是相当不科学的。

版权保护固有的缺陷使得数据库的有效保护无法在版权法体系内得到解决。

为了给予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以合理的保护,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欧盟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

3.2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3.2.1 详细介绍
为了改变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弱保护”的现状,欧盟于1996年推出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

该指令对达到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同时,对所有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保护制度并存,学者称其为“双轨制”。

3.2.2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缺陷
应该承认,特殊权利保护的确能够弥补版权法保护的种种缺陷,但其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为信息垄断提供了方便。

在信息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化的今天,这种保护模式不仅会对发展中国家获取信息造成阻力,同时也会对非商业领域,尤其是教育科学界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影响。

这样一来,特殊权利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就相悖了,难以取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某些发达国家的赞同。

(2)利益失衡。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实质上是将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从结构延伸到了数据库本身,导致的一个结果便是,只要数据库制作人对某领域内的信息投入了劳动和资金,他人只能按照数据库制作人的要求进行付费使用,这在事实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垄断。

立法为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却置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于不顾,违反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其正当性值得怀疑。

3.2.3 特殊权利保护是否适用于我国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在近期并不合适。

不可否认,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可以保护数据库的投资,从而刺激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

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实质上限制了公有领域信息的商业性利用,令先进者处于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地位。

而数据库制作人只是将人类
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予以汇集,方便人们检索,因此将并不专有的知识赋予制作人专有权而加以特别保护显失公平,使数据库的真正价值难以体现和发挥。

并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样才能促进知识产品为社会所用,知识信息得到有效的传播,推动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并不太适用,也势必难以为传统的知识产权体制所接受。

参考文献
[1]郑金帆.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保护模式之争[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3).
[2]田华.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1).
[3]于海防,姜沣格.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分析[J].当代法学,2007,(8).
[4]张雅琴.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质疑及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设想[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