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精品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精品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同时承诺在得知和其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公司关联方已经和本公司协商或发生关联交易的十日内,向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书面报告该交易内容。
第三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公允的原则;在评判是否进行该交易时,应当以该交易是否符合广大存款人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是否有利作为评判依据;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之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表决权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资产转移是指本公司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提供的服务包括关联方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九条本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与承诺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报告与承诺义务,促使关联交易发生并造成本公司损失,或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报告与承诺义务人向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本公司报告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要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要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点,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第二章概念定义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1、授信;2、资产转移;3、提供服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包括并不限于:第四条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第六条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第八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3、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1、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2、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X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主要制度汇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允、回避原则。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的识别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它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主要制度汇编东。

(二)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

(三)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四)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五)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六)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七)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小我及与其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小我,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家企业或者对一家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小我投资者。

与主要投资者小我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小我或受该小我影响的家庭成员。

(八)本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人员或受该人员影响的家庭成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要点,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各种关联交易行为。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a)授信;b)资产转移;c)提供服务;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2)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3)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4)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3.2缩写无3.3分类1)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文件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2)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a)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b)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c)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d)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e)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3)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a)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b)与本行同受某一个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c)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d)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股东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
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十六条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定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
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最近一个季度末资本净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3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