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银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银保监分局:根据上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现将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一)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工作我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已着手对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方面等内容,并重新厘清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
我公司已设立关联交易和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委员会设置符合监管标准。
我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二)关联方范围界定我公司对关联方的界定是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围包括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入员、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等关联自然人;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我公司认真区分关联方的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防止关联方认定错误,防范风险。
(三)授信类关联交易穿透识别我公司通过一线客户经理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监测,在日常客户维护或开发新业务时,对客户关联信息进行搜集、监测,如有新的关联方信息则及时上报、确认;同时通过网络、报纸及不定期调研,发现新的关联方信息,加强对关联方的穿透识别和认定,根据我公司授信类业务制度,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等规定,及时有效的穿透识别授信类关联交易。
(四)授信集中度管理我公司开展授信类业务中,以贷款业务为主,截至2019年底,我公司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单一集团客户贷款集中度为**%,全部关联度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银保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
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
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
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1.政策背景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
面对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将在年内分步实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将提升报送频率、细化数据颗粒度并引入外部数据校验,标志着关联交易的监管水平又上新台阶。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
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
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1.政策背景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
面对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将在年内分步实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将提升报送频率、细化数据颗粒度并引入外部数据校验,标志着关联交易的监管水平又上新台阶。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经营效益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包括( )等。
A.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拨备覆盖率指标B.利润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资产质量指标C.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D.利润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成本控制指标【答案】 C2、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创新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B.高级管理层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C.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D.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答案】 B3、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 )和( ),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A.流动性;盈利性B.流动性;安全性C.安全性;盈利性D.盈利性;稳定性【答案】 A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因素,不包括()。
A.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B.具有畅通与外部审计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机制C.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D.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答案】 B5、下列不属于银行主要促销方式的是()。
A.广告B.人员促销C.产品包销D.销售促进【答案】 C6、下列选项中,()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
A.区域风险限额B.集团风险限额C.国别风险限额D.组合风险限额【答案】 A7、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
A.40%B.35%C.30%D.45%【答案】 B8、下列各项属于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担保方式的是()。
A.保证B.信用证C.保理D.托收承付【答案】 A9、基本建设投资的综合范围为总投资( )的基本建设项目。
A.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B.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C.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D.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答案】 A10、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业银行个人存款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8【实施日期】201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公布;2015年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7号第1次修订;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交圈穿透经营管理原则浅谈

交圈穿透经营管理原则浅谈穿透原则是指透过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连接起来甄别金融业务和经营行为,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法律属性等建立管理机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全流程管理。
金融市场具有动态性。
金融业务涉及的机构组合随客户需求适度调整,金融监管政策的出台、实施和修订紧跟市场机构实践逐步发展,金融创新的各类尝试推动相关经营活动、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逐渐优化。
金融业务具有互补性。
不同金融产品相互组合以满足机构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不同金融交易为实体经济提供的服务各具特点,相互衔接可达成价格发现、风险分散、提高投融资效率等运营目标。
不同区域营商环境和政策要求有所差异,相互契合,以落实金融支持区域发展战略。
金融服务具有协同性。
金融运行需同时满足客户需求、经营诉求和监管政策,实现外在要求和内生动力的协同。
金融活动需平衡机构、业务、客户、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方式,适应市场变化。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机构前中后台人员进行专业协作。
金融业的动态性、互补性和协同性,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增长提供了基础,使其呈现跨市场跨行业趋势,促进了保险业快速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探索经历了较长过程,出现了不当关联交易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审查审核审批机制不健全、管理权限不清晰、缺乏监督监测处理处罚措施,以及部分企业个人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获利等现象,造成保险资金、资产、资源的损失。
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实施穿透管理,是适应市场、机构、产品发展的需要,在防止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稳健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穿透管理的可行性一是将加强资产识别作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穿透管理的出发点,提升服务质效。
2014年,《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要求穿透分析和评估标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
2015年,《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应按照穿透原则确定基础资产,并根据金融产品投资的各项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计算该项金融产品的风险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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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银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9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和职责 (4)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的一般规定 (9)
第四章关联方报告、承诺与统计 (12)
第五章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15)
第六章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19)
第七章关联交易限额管理与上限申请 (23)
第八章关联交易定价 (26)
第九章关联交易内控检查及处罚规定 (27)
第十章附则 (28)
附件 (29)
1、关联方定义及范围 (29)
2、关联交易定义及范围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障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促进本行经营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整合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股权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行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包括关联方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两部分:关联方管理包括对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管理、对关联自然人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业务种类划分,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1管理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管理;以发生特点划分,包括一次性关联交易
和持续性关联交易;以管控模式划分,包括已申请上限类关联交易管理和未申请上限类关联交易管理。
1 本办法规定的授信类关联交易,详见第三十九条。
2 本办法规定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详见第四十七条。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审批和披露的监管要求;
(二)符合诚信、公允的原则;
(三)遵循商业原则,按一般商业原则进行,在任何交易中给予关联方的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发生的同类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和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监事会依法监督的体制。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审计委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审计委负责本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董事会审计委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关联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所确认的关联方,并以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并报告监事会;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本行监事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九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执行,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统计、监控、检查体系和机制等。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关联交易监控、管理、披露体系和机制;
(二)牵头发起全行关联交易上限申请,以及接受总行条线部门、子公司申请,牵头协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调剂;
(三)负责关联交易对外披露或公告事宜;
(四)协助授信类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议案发起部门,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对外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