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审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其执行中遇到的“近亲属”、“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界定问题,明确授信余额与实际使用的额度的不同含义,对非授信类的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关联自然人应包括监事;明确授信余额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关联交易;赋予监管部门“关联交易豁免权”等修改建议。
标签:内部人;关联交易;授信;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颁布几年来,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探讨。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
从立法原意来说,要禁止上述关联自然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得到优惠。
但此宽泛的定义直接导致“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统计,并且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有外籍高管层的银行中,并且近亲属的统计只能通过各关联自然人主动上报,统计的准确性难以掌握。
(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较宽泛。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宽泛。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合规知识题库单选100题(第二卷)

101、《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的交易。
A 1%,5%B 3%,5%C 5%,10%D 10%,20%试题答案:A102、《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A 日常B 一般C 特殊D 特别重大试题答案:B103、《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并由()担任负责人。
A 三,执行董事B 三,独立董事C 五,执行董事D 五,独立董事试题答案:B104、《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A 银行存单、国债B 房产C 土地D 机器设备试题答案:A105、《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A 一B 二C 三D 四试题答案:B106、《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B 三个月C 六个月D 一年试题答案:C107、《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A 0.05B 0.1C 0.15D 0.2试题答案:B108、《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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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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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它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