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1. 引言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旨在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促进税收合规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税收保全措施,政府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并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税收保全措施的重要性、主要类型以及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关键步骤。
2. 税收保全措施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国家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逃税和偷税现象频发,将对国家财政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税收保全措施应运而生。
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从而维护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同时,税收保全措施也有助于减少逃税和偷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体系的信任感,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税收保全措施的类型税收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其形式和目的划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税收保全措施:(1)税收扣缴税收扣缴是指在支付收入或交易款项时,纳税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从收入或款项中扣除,并直接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纳税人及时缴纳所应纳税款,避免拖欠或逃税行为的发生。
税收扣缴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等收入。
(2)税收预缴税收预缴是指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在实际计税期前提前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在实际计税期到来之后,将与应纳税款进行比较,如有差额,纳税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或申请退税。
税收预缴可以帮助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并确保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3)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行为的审核和核实,主要目的是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发现和纠正逃税和偷税等不合规行为。
税务稽查可以通过查账、调查举报、取证等手段进行,对于发现的不合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
(4)税务罚款税务罚款是在纳税人未按时、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税收保全的适用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应如何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这里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即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存款等财产的方法,逃脱、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
“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判断是有一定的线索和依据的,符合常理和逻辑,而不是凭空想象、道听途说。
应注意的是,“有根据认为”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的标准要低。
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作出这样比较灵活的规定,是考虑到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适用的,这时纳税资料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纳税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情形较为紧急,为了及时预防和制止纳税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如群众举报、调查发现等,且这些线索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有理由、合乎逻辑的反映,就可以考虑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措施。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税收征管法(下)

税务检查保全流程
纳税人缴纳初查 报县以上税务局 拟查补税款
(分局)局长审批
解除保全
报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审批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处理决定
纳税人 未协助 处理
强制执行
通知纳税人 协助处理
报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审批
办理入库手续
下达《税务处 理决定书》
2.查实财产及其权属关系、审查收据和清单 3.委托拍卖、变卖(10日) 4.支付费用 5.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支付顺序)
6. 退还余款
7.通知被执行人
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情形
1.被执行人在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2.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拍卖、变卖的 3.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的
纳税抵押手续和生效方式
手续 1.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2.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经税务 机关确认 3.办理抵押物登记 生效方式 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提供抵押登 记证明)
纳税质押
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 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 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 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 款及滞纳金。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区别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界限税收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其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为防止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决,行政强制法第27条、第32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生效的行政决定,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定的实施,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的剥夺是终局性的。
税收保全是税收征管法设定的、税务机关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可见,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难以保证时,临时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财产的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税款的实现。
税收征管法也设定了税收强制执行。
该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保全和强制
执行措施的条款一共有六条,需要重点关注:适用对象, 前提条件,措施种类,必经前置程序,审批级次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
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概述】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符
合法定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定程序实 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业务处理。适用范围:除适 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的税收违法行为,且尚未构 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于刑 事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
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 证、听证延期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 理、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
【业务流程】-一般程序处罚处理
一般程序处罚
税税收收违违法法行行为为 登登记记
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
税税务务行行政政处处罚罚 事事项项告告知知处处理理
112222003344 简简易易程程序序处处罚罚
提请吊销营 业执照
停供(收缴) 发票
解除停供(收 缴)发票
一一般般处处罚罚决决定定 处处理理
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税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
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
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稽查的管辖范围
• 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 法行为;
• 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 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 如发票案件等。
•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 稽查等。
整理p新pt 《规程》第十条
8
总则与管辖
• 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 “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
整理pp新t 《规程》第四条
6
总则与管辖
• 回避制度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
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 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 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整理pp新t 《规程》第七条
7
总则与管辖
整理ppt 《规程》第十六条 11
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的, 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整理ppt 新《规程》第三十三条 24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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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及使用说明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 税保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
起对你(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如
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
第五十五条。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8.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9.“对你(单位)的”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10.“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1.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文书字轨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