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
税收保全的适用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应如何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这里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即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存款等财产的方法,逃脱、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
“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判断是有一定的线索和依据的,符合常理和逻辑,而不是凭空想象、道听途说。
应注意的是,“有根据认为”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的标准要低。
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作出这样比较灵活的规定,是考虑到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适用的,这时纳税资料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纳税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情形较为紧急,为了及时预防和制止纳税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如群众举报、调查发现等,且这些线索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有理由、合乎逻辑的反映,就可以考虑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措施。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27309税收学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直接税:纳税人不能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
2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享有法定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直接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3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中所规定的征收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即确定对什么征税。
4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5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是对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计征的税,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
6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时开始征税,未达到这个数额就不征税。
7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在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8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一定经济负担,一般以税额与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的比值来表示。
9中央税:又称国税,是由一国的国家政府或中央一级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10地方税:由一国的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
11税收原则:(1)平等原则(2)确实原则(3)便利原则(4)最少征收费原则12税负转嫁: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
13税负归宿:税负运动的终点或最终归着点。
14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
15税收中性:指其不仅包括税收不应使消费者遭受额外的效率损失,还包括税收不应对一切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如对劳动,储蓄和资本形成的影响。
(p17)税收应保持中性,即税收不干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或者不对消费者的选择和生产者的决策产生干扰,这被称为税收中性原则。
(p34)16宏观税收负担: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税收总收入占当期社会新增财富的比重,是税收负担最主要的分类之一。
17税收超额负担: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失。
、18税收成本:纳税部门实施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所投入的各项费用,如人员工资,公用经费,财产购置,基建经费和税务事业费等各项费用,其具体表现在税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财政与税务名词解释及简答汇总

财政与税务名词解释及简单题汇总1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社会总产品价值一部分的经济行为。
2、资源配置是指人的知识、劳动力、资本、土地等在不同用途和不同受益者之间的分配和组合,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部门结构、地区结构等,以取得最佳效率。
3财政收入,又称国家收入,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是用货币表示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价值。
4财政支出,又称国家支出,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取得所需物品和劳务,而对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的支付。
5财政收入规模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收入的总水平。
它是衡量一个国家财政实力、国家参与收入分配范围的重要指标。
6、财政支出规模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个财政年度)财政支出的总水平。
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能力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干预程度与范围的重要指标。
7、财政收入结构是指各种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
它反映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与构成情况。
8、财政支出结构是指各项财政支出所占的比例。
不同的财政支出结构反映着一个国家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及方向。
9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
10流转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或提供劳务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现行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11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12税收效率指的是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税收收入。
它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
13税收制度的含义?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对税收这种无偿、强制和规范性的分配活动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制定和颁发的一整套具体课税办法的总称,是规范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收第五版答案

国家税收第五版答案【篇一:【税收学】第五章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纳税人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其应交纳的税收转给商品购买者的税负转嫁方式,被称为()。
a. 前转b. 后转c. 混转d. 消转【答案】a2. 边际税率是指()。
a. 税法直接规定的税率b. 实际缴纳税额占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c. 全部税额占全部收入的比例d. 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答案】d边际税率指的是征税对象单位数额的增加所引起的应纳税额增量占征税对象单位增加额的比率。
简言之,就是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
3. 衡量微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是()。
a.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b. 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c.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d. 国民收入税负率【答案】a微观税负是从微观角度考察税收负担的指标。
它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各个微观主体具体承受税负的程度,也是在微观主体间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的重要依据。
具体是指纳税人个体,如单个企业、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
4. 按照税负能否转嫁,对税收进行分类,可以把税收分为()。
a. 流转税、所得税b. 实物税、货币税c. 直接税、间接税d. 从价税、从量税【答案】c间接税是指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财产类税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
5. 影响税负转嫁的最主要因素是()。
a. 商品的供求弹性b. 课税范围c. 计税方法d. 市场状态【答案】a商品的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形式及程度的关键性因素,因为税负转嫁和商品交换中的价格升降有直接关系,税负转嫁的是实现以及转嫁实现的程度必然要受到商品价格变动的可能性条件的约束。
6. 衡量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指标是()。
a. 增值税税负率b.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c.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d. 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答案】d宏观税负衡量指标通常包括:国民生产总值负担率、国内生产总值负担率、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
税收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我国法律对税收保全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税收保全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适用对象等方面对税收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收保全的概念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障税款征收权的实现。
税收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逃避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税收保全的程序税收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收保全决定;2.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税收保全决定书;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接到税收保全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5. 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税收保全。
五、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纳税人: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个人;2. 扣缴义务人:指依法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的单位和个人;3. 纳税担保人:指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单位和个人;4. 其他与税收保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转移、处分其财产;2. 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3. 质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4. 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银行存款;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联大学堂《会计税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题库及答案

联大学堂《会计税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题库及答案1、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
正确答案: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1)尊重人权,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
首先,应从法律上确保征纳税双方的地位平等;其次,要有高效优质的服务,并真正地实现税收执法从监督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最后,税收执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2)制定税法通则,全面保障纳税人权利。
(3)建立协调税收执法权与纳税人权利冲突的机制。
首先,明确税收执法权的权限;其次,强化税收执法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助;最后,需要完善税收执法监督。
2、税收管理体制正确答案: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
3、简述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正确答案:(1)过渡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如小车、摩托车。
(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如护肤发品、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变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4、简述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2)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
(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
(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5、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正确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6、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正确答案: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法

(4)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复)手续必须在事先(上1 个月内)办理,不得事后补办;凡未按规定办 理停业手续的,一律视同正常经营户管理。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地一证,有效期一般为 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在经营地结清税款, 缴销发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应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4、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 证、扣缴税款登记证
(2)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 日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3)注销登记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 理注销登记。 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 地点变更,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概念: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 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 担保的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采取的强行征收欠缴税款和应缴滞纳金的 行为。 2、适用条件 ① 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② 超过纳税期限; ③ 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三、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设置的范围及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 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代扣、代收的税 种,分别设置代扣、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 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 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10年,另有规定除 外
简述税收保全措施

简述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为确保税款的履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纳税人按时、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本文将对税收保全措施进行简要描述。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款的正常征收关系到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可能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这对国家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保全措施。
首先,税收行政强制措施是税收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纳税人财产、扣押纳税人应当缴纳的款项、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措施,以确保纳税人支付税款。
其次,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是税收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全国联网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比,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等手段,及时识别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和追缴税款。
第三,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是税收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为、业务、资产等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加强对高风险纳税人的监管,防止税款的逃避和欺诈行为。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税收协议保全措施。
税收协议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税收协议,明确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税收义务,并约定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纳税人在签订协议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抵押物,以确保履行税收义务。
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障国家的权益。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是确保纳税人按时、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的重要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通过税收行政强制、信息化建设、风险评估和税收协议保全等方式,加强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和效果,维护了国家财政利益,稳定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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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③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主要形式及对象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行政强制法》对冻结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行政强制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存款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冻结存款的基本程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行政强制法》中对冻结存款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制作现场笔录。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是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是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查封、扣押
1.基本程序
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查封扣押基本程序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行政强制法》中对查封、扣押的程序增加了陈述、申辩、现场笔录等内容,具体规定如下: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是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是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2.特殊规定
征管法中对扣押的执行有一条特殊规定,执行前可以不经批准: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对应的《行政强制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查封、扣押物品价值的确定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行政强制法》中对此有不一致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①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②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五、保全期限
对税收保全的期限,征管法中未明确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其中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①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扣押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限进行了如下规定: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查封、扣押的期限,《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细则中设定的期限还是适用的。
六、保全终止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