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信托契约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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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合同范本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范本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范本一、合同背景基金资产信托合同是指一方将其资金委托给另一方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的合同。

本合同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二、合同主体1. 委托人:指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注册号码:2.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营,具体信息如下: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注册号码:三、合同条款1. 委托事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2. 委托资金委托人将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授权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

3. 投资策略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 投资决策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 资金收益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受托人有权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6. 风险提示委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建议。

7. 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

8. 合同解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9. 合同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变更和补充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七、合同终止本合同到期或双方一致解除后终止。

终止后,受托人应将剩余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并提供相关的结算报告。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篇1资产信托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委托人)乙方:________(受托人)鉴于甲方为了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特向乙方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愿意承担特定的信托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信托标的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列明具体资产类型和范围)。

第二条信托目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处置和分配,以实现甲方的利益,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信托期限本信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______止,可根据需要延长。

第四条信托责任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授权和委托,勤勉尽职地履行信托责任,对信托资产的管理、投资和处置负责,保证甲方的权益。

2. 乙方不得将信托资产用于个人或他人的经营、投资、消费等目的,不得挪用信托资产。

3. 乙方在履行信托责任时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信托资产的情况报告,包括资产变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评估等。

第六条信托报酬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的信托报酬为______。

第七条信托风险乙方在管理信托资产过程中应当注意风险控制,不得盲目投资,应当尽量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八条信托解除1. 本信托合同期满或者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清算和分配信托资产。

2. 乙方在履行过程中有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信托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处理。

甲方(委托人):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以上是一份关于资产信托合同的范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仔细阅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本2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本2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范本2篇**《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信托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将其合法拥有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和运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契约:一、信托目的通过乙方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甲方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信托财产1.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信托财产为其合法拥有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2. 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

三、信托期限1. 本信托的期限为[具体年限]年,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期限。

四、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有权按照本契约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2. 有权收取信托报酬。

(二)义务1. 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

2. 按照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3. 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收支情况。

4. 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五、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收支情况。

2. 有权按照本契约的约定,获得信托收益。

(二)义务1. 按照本契约的约定,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

2. 不得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六、受益人1. 本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指定的[具体受益人名称/姓名]。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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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精选3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精选3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公平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依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肯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全部权、收益安排权、剩余资产安排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担当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依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托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猎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依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头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依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全部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

资产信托合同范本5篇第1篇示例:资产信托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______(委托人名称)证件号码:________(委托人证件号码)住所地:______(委托人地址)鉴于甲方为保障自身及其家人的财产权益,委托乙方进行资产信托管理,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信托标的甲方委托给乙方管理的信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证券、房地产等各类财产,具体资产情况详见附件。

甲方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增值和传承,确保家人的生活质量和教育支出。

四、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起至______止。

五、信托管理方式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财产状况及风险偏好,制定合理的投资方案,并严格按照投资方案进行资产配置和操作。

2. 乙方应保守、诚实、勤勉的履行信托管理职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信托资产的收益情况、风险状况及管理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六、信托报酬1. 乙方收取的信托管理费用为信托资产的______%。

2. 乙方在信托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税费等支出由乙方承担。

七、信托责任1. 乙方应以善意、谨慎的方式管理信托资产,尽力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对于因乙方的疏忽、违法行为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信托解除1. 信托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信托。

2. 若在信托期限内,甲方需要提前解除本信托,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信托资产。

九、信托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处理。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委托人):______(签字)第2篇示例:资产信托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人”)鉴于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信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资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甲方希望将自身的部分资产用信托方式管理和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信托财产1.1 甲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为信托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票、债券、房产等资产。

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资产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其自有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保管、运用或处分,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规则的行为。

在资产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授权进行运用资产,以实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

资产信托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仔细考虑各方的权益,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的范本推荐,供参考: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甲方(委托人):姓名:XXX身份证号:XXX住所:XXX乙方(受托人):姓名:XXX身份证号:XXX住所:XXX鉴于甲方为XXX,拥有XXX等资产,希望委托乙方对其资产进行信托管理,达到XXX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

一、信托财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XXX。

二、信托目的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信托财产的目的为:XXX。

三、信托期限本信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XXX年/月/日。

四、信托管理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

乙方应恪守勤勉、忠实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对于信托财产的运用,乙方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确保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信托报酬乙方管理信托财产所获得的报酬为:XXX。

六、信托责任乙方应当恪守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擅自挪用或转移信托财产。

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若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XXX仲裁机构仲裁。

九、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信托期限届满时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日期: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一份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的范本推荐,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信托基金投资合同范本3篇

信托基金投资合同范本3篇

信托基金投资合同范本3篇篇一甲方(受托人/信托公司):公司名称:[信托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委托人/投资者):姓名:[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投资者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一、信托基金的基本情况1. 信托基金名称:[信托基金名称]2. 信托基金规模:[具体金额]3. 信托基金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二、委托投资金额及交付1. 乙方委托投资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大写金额]元整(小写:¥[小写金额]元)。

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日期]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投资资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1. 投资范围:[详细列举投资的资产类别,如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2. 投资策略:[描述投资的策略和方法,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分散投资等]四、信托基金的收益分配1. 信托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具体分配方式,如按年度分配、到期一次性分配等]2. 收益分配的时间为:[具体分配时间]3. 乙方获得的收益为扣除信托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净额。

五、信托管理费和托管费1. 甲方按照信托基金规模的[百分比]收取信托管理费,于[具体时间]从信托基金财产中扣除。

2. 信托基金的托管费为信托基金规模的[百分比],由托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信托基金财产。

定期向乙方披露信托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信托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投资资金。

不得干涉甲方对信托基金的投资管理。

承担信托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风险揭示和承担1. 投资有风险,乙方应充分了解信托基金投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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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

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

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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