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正保云经济法基础答案

正保云经济法基础答案1、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B、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C、向纳税人加收滞纳金D、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答案】A【解析】选项BD,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选项C,属于责令缴纳。
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C、责成纳税人为应当缴纳的税款提供担保D、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答案】A【解析】选项B,属于税收保全措施;选项C,属于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选项D,属于阻止出境。
3、单选题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张某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3.8万元,张某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拟出国考察,且未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知晓后对张某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查封住房B、查封股票交易账户C、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D、冻结银行存款【答案】C【解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判断题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如果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对错【答案】对5、判断题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税务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错【答案】错【解析】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该文对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国税发24号文的主要内容(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
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
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税法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是指通过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积案清理机制,对已经积压的税收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处理和结案,减少积案数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 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逃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
3. 完善税收保全制度:建立健全税收保全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清理积案,加强税收保全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收保全措施权益保障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益保障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措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征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保全措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
首先,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税收政策制定中,要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避免对某些行业或企业过多的税收压力。
要重点保护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减免税措施,减轻其税收负担。
其次,税收征收过程中应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要加强对税收征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税法知识和征收业务水平,确保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予以回应和解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有关税务部门的不合理行为和不当征收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加强税收信息公开和公示工作。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向纳税人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税收征收标准等,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并自觉进行合法纳税。
同时,要加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沟通与交流,共同解决税收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严格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
通过加强税务执法部门的力量和技术设备建设,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打击能力。
对于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国家还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综上所述,税收保全措施是国家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严格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我国税收保全措施之逻辑运用探析

权力关系说 以德 国法学 家 O t t o Ma y e r 为代 表 , 该学说 把税 收
法律关 系作为 国民对国家 的课税 权 的服从 来理解 ; 债务关 系说 以 德 国法学家 Al b e r t H e n s e l 为代表 , 该学说 把税 收法律关系作为 由国 家 向纳税人要求交税 的债权债务关 系来理解 , 即在法律面前 , 把 国 家和纳税人 的关系定性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对立 的债权 债务关 系; 税 收法 律关 系二元论 以 日本学者金子宏为代表 , 该学说 把税 收
3 6 3 0 0 0 )
临时从事经营 的纳税人 , 由税 务机关 核定其 应纳税 额 , 责令 缴纳 ;
不缴纳的 , 税务 机关 可 以扣押 其 价值 相 当于应 纳税 款 的商 品、 货 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 , 税 务机关必须立 即解除扣押 , 并归还
【 关 键词 】 税收 保全 ; 税 收 法律 关 系; 私法; 税 收代 位权 ; 税收撤 销 权
税人处理 和转移商 品 、 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一
我们可以称之为 : 即时税收保全 。 《 税收征 收管理法 》 第三十 八条 内容如下 :
税 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 事 可 以在规定 的纳税 期之前 , 责令 限期缴 纳应 纳税 款 ; 在
务 人的义务 ; 债 的客体是债务 人的给付 。 我国税 收法律关系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亦可 由下文 的税 收保
全 现状印证 。 二、 我 国现 有 税 收 保 全措 施
个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维持生 活必 需的住 房和用 品 , 不在税 收
保全措施 的范 围之 内。
我们可 以称之为 : 对当期税款 的税收保全 。 《 税 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五 十五条 内容 如下 :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 经 营 的纳 税人 以前纳税 期 的纳 税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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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
(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
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
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3、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
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
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7、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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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
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
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
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还权保障理念
5.关于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