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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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的适用

税收保全的适用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应如何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条件、程序、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这里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即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存款等财产的方法,逃脱、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

“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判断是有一定的线索和依据的,符合常理和逻辑,而不是凭空想象、道听途说。

应注意的是,“有根据认为”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的标准要低。

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作出这样比较灵活的规定,是考虑到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适用的,这时纳税资料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纳税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情形较为紧急,为了及时预防和制止纳税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做出财产保全的决定。

因此,只要税务机关掌握了一定线索,如群众举报、调查发现等,且这些线索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有理由、合乎逻辑的反映,就可以考虑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措施。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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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的银行资金
一桩税务行政复议案提示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条文,不能偷一点儿懒,省一点儿事。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对近期发生的一件事很有触动,觉得很有必要和同行分享一点儿体会,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事件:张某遭遇银行汇款冻结
近日,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涉税事件。

张某在四川省A市B县开办了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但一直经营不景气。

前不久,张某在C市接到了一笔大业务。

为便于经营,张某决定将自己的公司迁往C市。

B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消息后,赶紧派人到张某的公司查看。

此时,张某的公司已搬走很多东西。

B县地税局经研究认为张某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提前责令张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见张某没有理会,继续搬走财产,变卖办公用品,B县地税局又责成张某提供纳税担保人。

张某告知,试过了,找不到纳税担保人。

担心张某走逃,经B县地税局局长批准,B县地税局税务人员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当得知该账户已无资金时,B县地税局又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的个人储蓄存款。

然而,张某的个人储蓄账户中也没有资金。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B 县地税局通过银行多方查询,查到张某最近有一笔汇款,便冻结了该款项,冻结金额相当于张某的应纳税额。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及措施

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及措施

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及措施税收保全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防止失去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能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税收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国家能够顺利征收税款,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简要介绍税收保全的含义及其措施。

首先,税收保全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税收的主体权益,防止纳税人逃税、拖欠税款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能够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保全是国家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税收体系建设的基础。

为了保全税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税收法律法规是保证税收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通过制定、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强化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便捷性。

其次,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推进税收执法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

税收执法是确保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国家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税收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再次,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推进国际税收治理。

税收是国际事务的重要方面,国际税收治理是保证税收公平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作和合作,共同抵制跨国企业的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确保国际税收秩序的公正和有效。

此外,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协作意识。

税收宣传教育是保全税收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增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关系,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税收风险是税收保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国家通过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加强税收数据的整合和分析,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性和针对性,有效应对各类税收风险,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引言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为保障税款的收取不受侵害,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税收相关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1. 税收保全措施在法律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法律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国家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保全税收,包括税收政策的立法、修改和废止等。

-税收法律的完善和强化:通过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机制,包括罚款、追缴欠税、刑事处罚等。

2. 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机关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机关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税收征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税收工作,确保税收的正常收取。

- 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和改进:税务机关通过优化和改进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 纳税人数据的采集和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管理,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征管力度,确保税款的正常收取。

- 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规定了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程序,对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3. 税收保全措施在社会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社会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税收宣传和教育:税收机关通过开展税收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纳税意识和合法纳税意识。

- 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税收机关建立了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税收监督中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税收政策的公开透明:税收机关将税收政策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税收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促进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

4. 税收保全措施在技术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技术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纳税人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纳税人数据的全面管理和应用。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是指通过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积案清理机制,对已经积压的税收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处理和结案,减少积案数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 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逃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

3. 完善税收保全制度:建立健全税收保全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清理积案,加强税收保全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税收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税收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我国法律对税收保全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税收保全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适用对象等方面对税收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收保全的概念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障税款征收权的实现。

税收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逃避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税收保全的程序税收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收保全决定;2.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税收保全决定书;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接到税收保全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5. 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税收保全。

五、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纳税人: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个人;2. 扣缴义务人:指依法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的单位和个人;3. 纳税担保人:指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单位和个人;4. 其他与税收保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六、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转移、处分其财产;2. 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3. 质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4. 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银行存款;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你对税收保全措施有多少了解?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一)简易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一般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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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一、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

二、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三、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不同。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规定 (一)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三)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管法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五)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六)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七)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八)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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