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只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时
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
只能在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区别
纳税保证(F37条)
税收保全(F38条)
强制执行(F40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3.法定权限不同
没有权限设置,只有当当事人被扣押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税款,需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时,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执行方式不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考的概率很低,自行阅读)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首要目的)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1.《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3.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适用《征管法》。
4.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例-单选题】下列税费征收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2015)A.关税B.房产税C.教育费附加D.海关代征增值税网校答案:B网校解析:教育费附加属于费用,不适用征管法;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节税务管理【本节引言】1.本节知识框架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引言】1.税务登记管理知识框架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无需税务登记的对象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资料

税务登记类30日内,如果需要注销,一定是之前,如果是被动注销,例如解散、破产、撤销,就是15日内。
下面账户报告、证件丢失、税收优惠变化、制度备案都是15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下面建账是财政部门要求,因此是营业执照或者发生义务之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多缴少缴基本都是3年,税务机关发现多缴任何时期可以退换,纳税人少缴累计10万,可以5年。
税务内部处分条款除了1擅自改变范围、级次 2故意刁难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4未回避 5未保密以外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税收保全措施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他 金 融 机 构 从 其 冻 结 的存 款 中扣
缴 税 款 .或 者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期 内 已经缴 纳税 款 , 务机 关未 税
未 缴 纳 税 款 的 .经 县 以 上 税 务 局 ( 局 )局 长 批 准 . 务 机 关 可 以 分 税 书 面 通 知 纳税 人 开 户 银 行 或 者 其
封 的商 品 、 物 或 者 其 他 财产 . 货 以 拍 卖 或者变卖 所得 抵缴税 款。
5 如 果 税 务 机 关采 取 税 收 、 保 全 措 施 不 当 , 者 纳 税 人 在 限 或
缴 税款 。
纳 缴 担 保 人 ) 以 及 纳 税 人 所 拥 有 ; 的 末 作 抵 押 的动 产 和 不 动 产 。 纳 税 担 保 人 承 担 纳 税 担 保 责 任 时 , 当填 写 纳 税 担 保 证 书 . 应 明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维 持 生
括 必 需 的住 房 和 用 品 .不 在 税 收 保全 措施 的范 围之 内。 笔者依 据新 《 收 征管法》 税 有 关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 规 定 ,结 合 税 收 工 作 的实 践 ,对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的一般程序 和简 易程 序分别简述
局 ) 长批 准 , 务机 关 知 纳 税 人 开 户 银 行 、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冻 结 纳 税 人 金 额 相 当 于应 纳 税 款 的 存 款 ;
3 如 果 该 纳 税 人 不 能 提 供 上 、 述 纳税担 保 , 县 以上税务 局 ( 经 分 局 ) 长 批 准 , 务 机 关 可 以 采 取 局 税 税 收保全 措施 。 4 如 果 纳 税 人 在 上 述 第 一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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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及措施。

简述税收保全的含义及措施一、税收保全的含义税收保全是为了保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纳税人故意逃避、拖欠税款等情况,导致税款难以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通过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处理,确保税款的顺利征收。
税收保全措施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纳税人来说,也具有警示作用,使其意识到违法行为将付出代价,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类型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分为三种: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1.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其措施主要包括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2.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措施包括:(1)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情况。
其措施包括:(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采取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首先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纳税人缴纳。
如纳税人拒不缴纳,税务机关方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要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确保税收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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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
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对你
(单位)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如纳税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
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或第五十五条。
4.“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
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
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
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
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
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
收保全措施。
7.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
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8.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
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
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9.“对你(单位)的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
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10.“向 ”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
机关的具体名称。
11.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
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