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1. 引言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旨在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促进税收合规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税收保全措施,政府机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并防止逃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税收保全措施的重要性、主要类型以及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关键步骤。
2. 税收保全措施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持国家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逃税和偷税现象频发,将对国家财政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税收保全措施应运而生。
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从而维护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同时,税收保全措施也有助于减少逃税和偷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体系的信任感,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税收保全措施的类型税收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其形式和目的划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税收保全措施:(1)税收扣缴税收扣缴是指在支付收入或交易款项时,纳税义务人将应纳税款从收入或款项中扣除,并直接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方式能够确保纳税人及时缴纳所应纳税款,避免拖欠或逃税行为的发生。
税收扣缴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等收入。
(2)税收预缴税收预缴是指纳税人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在实际计税期前提前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在实际计税期到来之后,将与应纳税款进行比较,如有差额,纳税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或申请退税。
税收预缴可以帮助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并确保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3)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行为的审核和核实,主要目的是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发现和纠正逃税和偷税等不合规行为。
税务稽查可以通过查账、调查举报、取证等手段进行,对于发现的不合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
(4)税务罚款税务罚款是在纳税人未按时、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的一种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 引言税收是国家政府从个人和企业收取的一种财政收入。
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缴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2.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的保护纳税人权益,保障税款及相关利益不被侵害的一系列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税务机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财产不受损害的一种措施。
当纳税人遭到强制执行或其他形式的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来保护纳税人的财产。
2.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确保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被篡改或毁损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护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完整性。
2.3 信息保全信息保全是指在税务检查、核实、审计等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保护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
3. 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违法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一系列措施。
3.1 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强制措施。
当纳税人未按时或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3.2 查封、扣押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款不被转移或隐匿。
查封、扣押措施可以逼迫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
3.3 拍卖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拍卖纳税人财产来清偿税款。
拍卖是最后的强制措施,通常只在纳税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无力偿还税款的情况下采取。
4.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前采取的预防措施,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并保护纳税人的财产、证据和信息的安全。
税收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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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司老板为了避税、少缴税款,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资金往来,也是常有的事儿~但随着国家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也纳入稽查范围,不再“安全”了!案例介绍案例一: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在2013-2015年期间,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
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企业老板们,不要再认为个人账户最安全,可以隐藏公司收入,以逃避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试论税收保全措施及其法律实现

试论税收保全措施及其法律实现作者:史雪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税收保全措施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民法中的债权保全制度,对于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税收保全措施严格的实施条件也有利于防止税务机关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税款征收管理法》入手,具体阐述税收保全措施及其法律实现。
关键词税收保全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实现作者简介:史雪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08-02一、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渊源及概念民事诉讼法中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很早就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方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的范围也仅限于当事人的请求,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法中也很早就存在债权保全制度,如撤销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保全责任财产,增加债权的安全保障。
税法中的保全制度不仅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还吸收了民法中的债权保全,同时还创设了对特定主体的人身限制,例如,我国税法中既允许对纳税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还允许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并且允许对纳税人或其负责人限制出境,但是以上的几种税收保全措施的采取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保全措施是一项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由于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可能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简易程序由《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一般程序由《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适用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也可以采取此项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引言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为保障税款的收取不受侵害,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到税收相关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1. 税收保全措施在法律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法律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国家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保全税收,包括税收政策的立法、修改和废止等。
-税收法律的完善和强化:通过修订和完善税收法律,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法律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机制,包括罚款、追缴欠税、刑事处罚等。
2. 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机关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机关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税收征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税收工作,确保税收的正常收取。
- 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和改进:税务机关通过优化和改进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 纳税人数据的采集和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管理,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征管力度,确保税款的正常收取。
- 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规定了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程序,对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3. 税收保全措施在社会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社会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税收宣传和教育:税收机关通过开展税收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纳税意识和合法纳税意识。
- 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税收机关建立了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税收监督中来,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税收政策的公开透明:税收机关将税收政策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税收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促进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
4. 税收保全措施在技术层面的范围税收保全措施在技术层面的范围主要包括: - 纳税人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信息化系统,实现对纳税人数据的全面管理和应用。
税款强制执行权不能转移案例分析

税款强制执行权不能转移案例分析税款强制执行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的一种重要权力,用于追缴欠税人的税款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实施税款强制执行,包括冻结资产、查封财产、扣划款项等。
然而,有些案例中出现了税款强制执行权不能转移的情况,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公司A逃税案件公司A是一家在某省经营的大型企业,其涉嫌逃税的行为引起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关注。
税务机关在对公司A进行调查后,发现其通过虚报利润和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缴纳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公司A的银行账户并冻结其资产,但由于公司A总部所在地与案发地不同,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税款强制执行权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行使,但限于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在此案中,公司A所在地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税务机关无法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
国家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将其转交给当地税务机关行使执行权。
案例二:个人B逃税案件个人B是一位富有的企业家,在某省的居民地注册了一家公司。
然而,个人B 通过虚报所得和其他方式逃避纳税义务,被国家税务机关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个人B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查封其房产。
然而,个人B在案发之前将其银行账户和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
在此案中,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寻找相关证据,证明个人B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税款的责任,并将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税款强制执行权不能转移的案例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 执行权不具备跨区域执行的能力:由于司法管辖权的限制,税务机关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强制执行权。
当涉案人员的财产、资金等转移到其他管辖范围内时,税务机关就无法直接行使执行权,只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合作来转交执行权。
2. 个人或企业故意转移财产:逃避税款责任的个人或企业可能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能否查封纳税人经营场所

税务机关能否查封纳税人经营场所“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措施。
但相关案例表明,在实施查封行为时,税务机关不仅要严格遵循执法程序,而且要精准依照法定范围,不能超越权限,否则就会引发执法风险。
”事件刘某的经营场所被查封A县纳税人刘某利用其闹市地段的门面房做生意,门面房价值60余万元,前店后库,阁楼为生活区。
2014年5月,有人向A县地税局举报说刘某逃税。
经查,A县地税局证实刘某确实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在法定纳税期之前,责令刘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1.3万余元。
然而,此后,税务人员发现刘某持续进行转租商洽,并出现了转移商品的行为。
怀疑刘某有走逃的迹象,A县地税局立即要求刘某提供纳税担保。
但刘某表示,自己无法提供纳税担保。
A县地税局赶紧联系银行查询刘某的开户银行账户,一查更紧张了,因为刘某的开户行账户已经销户。
得知这一情况后,税务执法人员报经A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准备扣押刘某价值相当于其逃税款的商品。
很快,5名税务人员来到刘某的门面房,出示执法证后,要求店员通知刘某到场。
结果是,不仅刘某迟迟没来,送信的店员也一去不返。
在等待了3个多小时后,税务人员情急之下报经A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即查封了刘某的门面房。
税务人员买了一把大锁把刘某的门面房锁上,并加贴了封条。
刘某发现自己的门面房被查封后,连续两日向A县地税局反映意见,要求解除查封,但均未被采纳。
A县地税局要求刘某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第三日,刘某就其店面被查封事件向B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B市地税局接到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
经审查,B市地税局认为,A县地税局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并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立即撤销A县地税局的查封行为,并责成A县地税局赔偿刘某的相关损失,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
分析A县地税局存在五处执法错误现实中,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随时可能遇到突发情况,尤其是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纳税人经营场所时。
但无论情况如何变化,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变。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不能混淆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不能混淆2008-07-22 08:33:39 作者:于铁牛来源:中国税网浏览次数:34 文字大小:【大】【中】【小】基本案情某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征管人员于2000年11月20日对个体双定户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王某声称将于2000年11月30日前迁往外地经营,拒绝接受检查。
征管人员认为王某有逃避缴纳1月份应纳税款的可能性,于1月21日以分局名义向王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于1月26日前缴纳1月份应纳税款300元。
王某对此不满,并在1月23日开始租用车辆拉走部分货物。
征管人员发现后于当日向王某下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令其于1月24日前提供纳税担保。
王某以未到法定的纳税期限为由拒绝提供纳税担保,也拒绝缴纳税款,征管人员多次与其协商未果。
1月27日经催缴王某仍未缴纳税款。
28日,城区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经县局局长批准,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其部分货物,并依法对其处以300元罚款。
王某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及罚款决定不服,认为法定的纳税期限应是12月10日,在此期限之前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更不应当给予处罚。
复议决定1月30日王某以该县国税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县国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及处罚决定。
市国税局经研究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法理评析本案的关键是正确区分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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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
税人的银行资金
一桩税务行政复议案提示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条文,不能偷一点儿懒,省一点儿事。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对近期发生的一件事很有触动,觉得很有必要和同行分享一点儿体会,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事件:张某遭遇银行汇款冻结
近日,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涉税事件。
张某在四川省A市B县开办了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但一直经营不景气。
前不久,张某在C市接到了一笔大业务。
为便于经营,张某决定将自己的公司迁往C市。
B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消息后,赶紧派人到张某的公司查看。
此时,张某的公司已搬走很多东西。
B县地税局经研究认为张某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提前责令张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见张某没有理会,继续搬走财产,变卖办公用品,B县地税局又责成张某提供纳税担保人。
张某告知,试过了,找不到纳税担保人。
担心张某走逃,经B县地税局局长批准,B县地税局税务人员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当得知该账户已无资金时,B县地税局又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的个人储蓄存款。
然而,张某的个人储蓄账户中也没有资金。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B 县地税局通过银行多方查询,查到张某最近有一笔汇款,便冻结了该款项,冻结金额相当于张某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