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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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浮现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干部队伍的纪律约束,促进干部履职尽责,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促使干部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党纪国法,严守职责边界。

2. 提高干部履职能力:通过追究责任,激励干部勤勉尽责、敬业奉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维护党和国家利益: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前预防阶段:a. 加强干部培训:通过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b. 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追究责任阶段:a.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干部存在失职、溺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应即将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

b. 组织审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c. 审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审理,对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d. 申诉和复核:对于不服审理决定的干部,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确保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于轻微失职、溺职行为,可以赋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赋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严重纪律处分。

3. 行政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法赋予行政处分,如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4. 经济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分。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依纪: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纪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在参与决策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将会根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问责。

具体来说,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
1.明确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对其在重大决策中负有的责任。

每位成员都应清楚自己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2.风险评估:在重大决策过程中,领导班子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损失或影响,应进行责任追究。

3.决策程序:制度规定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中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讨论、决策程序等。

同时,制度要求成员在决策中要慎重思考,充分权衡利益和风险。

4.后续评估:决策实施后,制度要求对决策结果进行后续评估,如果发现决策带来的结果不符合预期或出现重大问题,将进行责任追究。

5.问责机制: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内部调查、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不同的问责措施。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促使领导班子成员在重大决策中更加慎重和谨慎,加强风险评估和决策审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维护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这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对不负责任或失职失责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推动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任职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党的干部,必须按照党的要求严守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任职期间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直接领导其他干部的一级干部,具体范围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廉政从政责任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廉政从政方面应当起到表率作用,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纪律。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他人贿赂,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廉正德行。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履行廉政从政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包庇、纵容和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对组织的各项决定和安排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工作信息,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按时到岗,不得旷工、旷课、迟到、早退。

第三章严守政治纪律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积极支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民主集中制的纪律要求,切实加强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严禁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的集体决策之上。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派系斗争和碰瓷行为。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参与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和组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6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6篇)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____、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

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违纪等不当行为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意识,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中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这些干部包括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障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2. 党纪原则:领导干部是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职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追究。

3. 职务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和权限来确定,不同职务的干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连带责任原则:对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影响,其直接上级和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问题发现: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审计、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得线索。

2. 问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 责任认定: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4. 追究程序:根据责任的认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程序,包括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5. 整改落实:对追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3. 经济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停发津贴、降低工资等处分。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领导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领导干部,包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企业的高效运作和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领导责任明确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个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本领,不绝学习、积累经验,为企业的发展供应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担负领导职务期间,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擅自决策、滥用职权或者私自干涉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员工工作条件和权益的保障,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鄙视、压迫或者侵害。

第三章领导责任追究机制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承当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吞财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他违反职责的行为。

一经发现,将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厉追究。

第十条针对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1.口头警告:对细小失职行为,首次发现可进行口头警告,并及时予以矫正。

2.书面警告:对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在肯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3.记过处分:对较为恶劣的失职行为,可予以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议是否予以其他相应处分。

4.革职处理:对失职行为严重、后果严重的领导干部,可依法依规予以革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领导干部的渎职行为,可进行以下方式的追责:1.调离岗位:对细小渎职行为的领导干部,可依据情节轻重,短时间调离原有岗位,进行好好反省,并布置其他适当的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职造成损害、严重失职、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是反腐治理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旨在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明晰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边界领导责任包括对工作成果的责任、对部门运行的责任、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责任等各个方面。

制度要具体规定领导干部对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对人员的选拔任用、对决策的负责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只有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实施追责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规定相关流程和程序,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责任追究的全程公开透明。

制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条件和标准,确保追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要求,真正做到权责一致。

二、加强责任追究的实施力度,形成震慑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要坚决有力,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形成对违反纪律的领导干部的震慑力。

在追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及时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要加强违纪行为的发现和严肃查处,及时纠正错误。

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另一方面,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确保所追究的责任确实属实,对于无罪的人员要及时精确地进行辩护和维权。

三、强化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培训和教育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人员和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能够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从而更加慎重地处理工作和决策。

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工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各项职责和责任。

通过培训教育,将责任追究制度内化于心,使之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动的准则。

四、加强制度的评估和完善制度评估要全面客观,通过梳理和对比,找出制度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通过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改善制度的具体措施,确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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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个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认真、合法履行个人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责任原因,给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的个人责任。

1.3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公司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2.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2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3 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2.4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5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 签字应负责任
3.1 必须严格按照本人的职位说明书、授权书所列授权范围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签字权并对签字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3.2 要按照签字流程时间、节点、应负责任进行审核、审批,董事长对签字有最终决定权;
3.3 各级领导者要正确行使权力,杜绝滥用职权,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实现权责的统一。

4 责任承担
4.1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4.2 审核人、审批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的问题,追究审核人、审批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4.3 领导者未调查研究、不负责任,做出给集团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错误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4.4遇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责任;
4.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从重处罚。

5 追究范围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5.1.1 违反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5.1.2 违反集团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1.3 擅自更改总裁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及董事长做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5.1.4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造成的,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1.5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的;;
5.1.6 文件送达后未按流程确定的时间节点批阅或对文件、合同、票据等材料审核、审批错误,延误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5.1.7 对所属部门公司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的;
5.1.8 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5.2.1 工作中不按流程中的个人应负责任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5.2.2 遇到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2.3 对到集团公司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5.2.4 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5.2.5 对集团公司各类文件不及时审核、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5.2.6 违反集团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由于个人工作责任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6 追究程序
根据被追究者个人职务、所负责任、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批准。

7 罚则
7.1 未按规定流程上报而发生越级报批的,一次处罚50元(特殊情况除外);
7.2 签字人因不认真审核、周密思考造成误签或错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论执行年薪制的或未执行年薪的,一律从月工资中扣除,造成拖欠款不能归还,要停职收款。

停职收款期间,按公司规定出勤,只发生活费10元/日,直至把款收回,报董事长批准后再恢复相应的职务及工资待遇。

停职期间原职务被填补的,如有空岗,重新安排工作,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7.3 因对工作审核不负责任,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问题而造成多人误签、错批,使公司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有前一级签字人每人处罚100元,并承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7.4 因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撤销职务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7.5 因工作不负责任误签或错批、泄露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制度委员会会同监察委员会制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8.2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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