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XX国有企业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列举相关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元。
第五条本公司的股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方可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本公司成功登记后,视为公司成立,享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本公司共有X个股东。
其中,国有企业通过出资方式投资并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国有企业所持股权比例不低于X%。
第八条股东根据其出资额确定其所持股份比例。
第十条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分配利润等权益。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结合的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应当不少于X人。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措施、监督公司经营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应当不少于X人。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董事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进行调整和解职。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本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对超支的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03
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
提出制定公司章程的动议
董事会提出制定公司章程的动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根据董事会提交的动议,决定是否 制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的特点
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重要的经济地 位。其特点包括所有权归国家、承担社会责任、受到政府干预等。
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要求
在制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时,需要考虑以下特殊要求:贯彻国家战略和政策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企业治理结项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不得随意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提前通知股东,并按照公司法 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确保各 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05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考虑
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其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结合公司的战略 发展规划,考虑公司的业务特点、市 场定位等因素,确保章程内容符合公 司实际需求。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符 合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章 程中予以体现。例如,可以设置具有 中国特色的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机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国情和 企情。
灵活适应市场变化
2023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 点解析
contents
目录
• 制定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 • 制定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 • 制定公司章程的程序 •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 •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特殊考虑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章程一:公司名称本公司以“XXXX有限公司”为名称,是一家国有企业。
章程二:公司性质本公司为国有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与法人地位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章程三: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为目标,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章程四: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接受国家的委托经营,履行国家分配给本公司的任务;2.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进行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3.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4.开展产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等金融活动;5.从事进出口贸易、国际合作等经营活动;7.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社会捐赠等。
章程五: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有独资,国家为唯一股东,享有全部股权。
章程六:公司组织架构本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等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国家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国家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3.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及其下属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章程七:公司治理本公司将秉持科学合理、透明公开、民主决策、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治理。
1.公司通过内部监控、审计、评估等手段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2.公司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进行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多数表决原则进行决策;3.公司制定沟通和反馈机制,使公司内外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情况;4.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经营。
章程八:公司经营管理本公司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1.公司将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开拓市场,发展新产品和服务;2.公司将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工作环境;3.公司将加强内外部风险管理,保护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4.公司将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国资公司章程

国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公司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3 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与范围2.1 经营宗旨:公司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2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从事(根据具体业务填写,例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产业投资等)。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东3.1 公司的出资人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2 出资人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监督、指导公司规范运作的义务。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4.1 公司设立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4.2 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与监事会5.1 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5.2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5.3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职权、义务和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章经理层与高管6.1 公司设立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2 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
6.3 经理层和高管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选聘程序由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财务与审计制度7.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7.2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人事8.1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直接投资或持有控股权的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备的公司章程显得极为必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
二、重要性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明确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组织结构。
公司章程规定了企业的基本性质、组织形式、内部机构架构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企业的稳定运营。
其次,公司章程可以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
章程中的条款可以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式。
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最后,公司章程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章程中可以规定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职责和权限,明确国有资产和权力的使用和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三、主要内容1.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第一章应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应明确表明是一家国有企业,体现国家资本的参与。
注册资本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业务需要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
2.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公司章程第二章应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董事会应包括一定数量的政府代表,以确保国家的利益得到充分照顾。
监事会应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 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公司章程第三章应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目标。
经营范围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相一致,经营目标应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同时,章程还可以规定经营行为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4.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公司章程第四章应规定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包括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和处置方式,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的要求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 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公司章程第五章应规定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公司的章程制定,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章程制定的主体
所有国有企业公司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二、章程的种类
1.企业章程:由法定代表人制定的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份发行期限、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投票方式、董事会会议方式、行政和监督机构构成的企业章程。
2.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成员制定的,包括董事会会议时间、议题内容、行政服务类别、业务部门职责、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财务管理机制等内容。
三、章程制定的程序
1.制定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本办法,规定企业章程的组成部分,并实行开会审议、备案登记等程序。
2.制定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依据本办法,确定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并实行备案登记等程序。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办法的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1 -。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经验总结
制定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实现规范化、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战略目标。同时,广泛征求员工和股东的意见,提高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案例二
要点三
背景介绍
随着国家对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某国有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环保责任。
要点一
要点二
具体内容
该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了专门的环保章节,明确企业的环保方针和目标,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企业的环保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员工在环保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经验总结
将环保责任纳入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明确企业的环保方针和目标,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同时,设立专门的环保章节,可以确保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始终将环保放在重要位置。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的要点
目标明确
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突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使命陈述
阐述公司的使命和核心价值观,强调国有企业的公共属性,服务于社会和国家利益。
明确公司的目标和使命
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公司章程的定义和重要性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公司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解散和清算等。
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按照公司章程制定程序进行起草、审查、修改和最终审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股东权益,确保章程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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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
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
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
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
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