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柜面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柜面工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柜面,是指银行一线办理业务的部门,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办理贷款等工作。
第三条所有柜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未经授权擅自改动规章内容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银行相关规定,积极回应客户需求。
第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诚信、友善、高效。
第二章柜面办理规定第六条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填写相关表格,并经过柜员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存款业务应准确填写存款单,办理取款业务应出示有效的取款证件,严禁办理他人业务。
第八条转账业务必须填写正确的转账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有疑问应咨询柜员。
第九条办理贷款业务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核实资信情况后方可完成办理程序。
第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存取款业务过程中,柜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避免错误操作或疏漏导致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每日开、关柜时,应认真检查柜内物品、系统操作是否正常,确保安全及顺畅办公。
第十四条当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出现时,应及时向领导或安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服务质量规定第十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细致入微地回答客户咨询,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客户投诉或意见反馈应及时处理,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办理规定或随意处理客户业务。
第十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措施。
工行柜面员工工作制度

工行柜面员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柜面业务管理,提高柜面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柜面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柜面员工”)。
第三条柜面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内容第四条柜面员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办理客户开销户、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结算、支付、外汇等业务;(二)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三)提供客户咨询、投诉处理、业务指导等服务;(四)参与柜面业务培训、学习和考核;(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柜面员工应严格执行我行柜面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办理准确、及时、安全。
第六条柜面员工应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业务系统、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柜面员工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柜面员工应积极参与业务创新,提高柜面业务办理效率,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规范第九条柜面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着装整洁,态度热情,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第十条柜面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柜面员工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销毁客户资料。
第十二条柜面员工应严格执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制度,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的客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柜面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内部信息等。
四、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柜面员工应参加我行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柜面员工应定期参加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再培训,仍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柜面员工应参加我行组织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风险,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各支行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柜员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支行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支行应具备的条件:支行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要求,柜员之间应有适当的隔断设施,并配有全工作日“一对一”探头的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的监测、录制每个柜员业务操作及桌面情况,同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有相应的监控和录像系统;录像存储介质的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pc机(或终端)、点(验)钞机、密码键盘、打印机(含存折打印机)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窗口设置的要求:营业时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口对外营业,对外窗口均能受理本机构开办的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及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规定需要专人办理的业务,可以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验钞、点钞等辅助设备以及相关的咨询、查询业务。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综合柜员所具备的素质: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3、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柜面严格规章制度有哪些

柜面严格规章制度有哪些一、出勤规定1. 保持良好形象,着装整洁,穿着规范。
2. 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执行,早到早走,不迟到早退。
3. 请假须提前向主管经理报备并填写申请表。
二、服务规范1. 对客户要彬彬有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不得无礼对待客户。
2.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3. 确认客户身份,核对账户信息时要谨慎认真,不得手忙脚乱。
4. 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操作。
三、窗口管理1. 窗口整洁有序,不得随意乱放文件或物品。
2. 窗口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3. 对于客户的咨询、投诉等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四、业务操作1. 严格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各项业务操作,不得独断专行。
2. 对于高风险操作,必须经过主管或经理同意。
3. 对于笔数较大、金额较大的业务操作,必须经过复核。
五、紧急情况处理1. 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必须冷静应对,做好现场处置,并向主管经理报告。
2. 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以备查阅。
六、安全管理1. 窗口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防止不法分子进行抢劫等违法行为。
2. 对于银行设施和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3. 常规灭火器械的使用、检查、保养。
七、个人素质1. 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2. 培养文明礼貌,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3. 严格执行以上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变动。
总结以上,柜面服务是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柜员的素质要求和规章制度要求非常严格。
只有确保柜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服务规范,才能提升服务质量,保障银行的形象和客户的利益。
希望每位柜面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工号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工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柜员工号的使用及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根据《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xx发[2011]274号)及《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认证管理办法》(xx发[2011]223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号是指柜员登陆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号码,登陆报表系统、绩效考核系统附属使用此号码,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柜员管理系统是实现柜员工号维护管理的介质,由总行或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指定的工号管理员操作。
第四条营业部柜员必须配置工号,其他人员如业务需要需登陆报表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的也可申请配置工号。
第五条工号设置的原则(一)唯一性原则:一个柜员配备一个工号,严禁多个柜员共用一个工号。
(二)永久性原则:工号一经设置不得变更,柜员在行内任何机构之间调动,只调整其工号的归属机构及新岗位的相应级别,因辞职、离职、退休等离开我行的须删除其工号。
(三)真实性原则:柜员工号按实名制开设,除A TM柜员和自动柜员外,原则上不得设置虚拟工号,因系统测试、业务查询等原因要设置虚拟工号的须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第六条柜员对本人工号负责,A TM管理员对A TM工号负责,严禁借用、混用他人工号。
第七条柜员默认通过“柜员工号+指纹”的身份认证方式登陆综合业务系统。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柜员工号+密码”方式进行登陆的,调整流程遵循《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认证管理办法》(xx发[2011]22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号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第八条xx地区柜员工号由总行工号管理员进行维护管理,异地分支机构柜员工号由所属分行工号管理员进行维护管理。
各管理行须指定专人担任工号管理联络员。
第九条总行工号管理员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设置。
分行工号管理员由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银行柜员工号信息维护申请表》(以下简称维护申请表,格式见附),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后,由总行工号管理员设置。
柜员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柜员的规章制度怎么写一、服从管理1.1 柜员必须服从银行领导的管理,听从主管的安排和指挥。
1.2 柜员需要严格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做到合规经营。
1.3 柜员在工作期间需保持工作状态良好,服从安排,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保守秘密2.1 柜员必须保守客户的资金和信息秘密,严禁泄露客户的隐私。
2.2 柜员在处理客户业务时,需要注意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确保资金不被盗取或挪用。
2.3 柜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或者泄露银行的机密信息。
三、慎重操作3.1 柜员在进行银行业务时,必须仔细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金额,确保资金正确无误。
3.2 柜员在操作系统时,要注意避免错账、漏账等错误,确保业务准确性。
3.3 柜员处理涉及大额交易或风险较高的业务时,需要经过主管的批准或复核。
四、礼貌待人4.1 柜员需要维护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客户要有礼貌、耐心,并耐心解答客户疑问。
4.2 柜员不得对客户恶语相对,或者怠慢客户,要尊重客户、维护客户权益。
4.3 柜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谈笑打闹,要保持严肃和专业的工作风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5.1 柜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能为客户进行不正当的操作。
5.2 柜员处理疑似涉嫌洗钱或诈骗的业务时,应该立即报告主管和相关部门。
5.3 柜员需配合对银行业务的监管检查,如有违规行为,需接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六、持续学习6.1 柜员需要不断学习银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6.2 柜员需参加银行举办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了解最新的操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六、遵纪守法7.1 柜员要遵守银行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擅自使用银行资产或者参与违规活动。
7.2 柜员在处理个人事务时,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涉入经济纠纷。
7.3 柜员在银行内部交往和互动时,应该保持礼貌,遵循职场规范,不得恶性竞争。
以上为柜员的规章制度,柜员们应该严格遥守各项规定,确保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确保本行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营业网点柜面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各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CRM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业务人员等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柜员设置原则:(一)惟一性原则。
在本行范围内严禁两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二)永久性原则。
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因退休、退养、离职等原因可以申请离职或注销,但不得删除柜员号。
(三)真实性原则。
柜员号按实名设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第七条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第八条本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开设的机构,清算中心为核算主体,除此之外,营业部及各支行均是非核算主体。
第九条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设定。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条机构号是本行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银行号(2位)+支行号(2位)。
本行的银行号为28,清算中心2800,总行营业部2810,球川支行2820,芳村支行2830,青石支行2840,大桥头支行2850。
银行柜面定位管理制度

银行柜面定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柜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定位,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服务目标1. 以客户为中心,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2. 遵循“普惠金融”的理念,服务覆盖全社会各个层次。
3. 完善服务细节,提升用户体验,提高用户满意度。
三、服务原则1. 真诚服务:对客户真诚热情,解决问题。
2. 高效服务:提供高效率的服务,为客户节约时间。
3. 个性化服务:为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
四、服务流程1. 客户到达柜面后,柜员应主动迎接并询问客户需求。
2. 柜员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服务定位,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3. 柜员应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问,帮助客户完成相应的业务操作。
4. 客户完成业务后,柜员应询问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若有不满意之处应及时改进。
五、服务标准1. 柜员应穿着整洁,精神饱满,微笑服务客户。
2. 柜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快速地完成各项业务。
3. 柜员应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银行形象和声誉。
4. 柜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能够有效与客户交流和沟通。
六、服务考核1. 按客户满意度对柜员进行定期考核。
2. 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3. 对绩效优秀的柜员进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柜员进行培训和纠正。
七、服务改进1. 定期对服务流程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流程。
2. 定期对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和完善服务标准。
3. 对客户投诉和意见建议进行归纳和总结,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银行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管理制度持续更新,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以上即为银行柜面定位管理制度,旨在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使银行柜面服务更加人性化和高效化。
希望全体柜员认真遵守并落实本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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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柜面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柜面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以下简称柜员)的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职责与权限,达到优化劳动组合,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现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凡在柜面综合业务系统中拥有一定权限直接和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各类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业务柜员、非业务柜员、管理柜员和审批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营业网点及使用柜面综合业务系统的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柜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能够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五条业务柜员上岗前,应进行全面业务培训,保证柜员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审批人员应在柜面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与其管理职务、级别相对应的权限,行使会计业务审批和管理的权限。
第七条柜员操作代码由各层级管理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柜员
管理模块审批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柜员操作代码。
每个柜员只能拥有一个操作代码,操作代码必须由柜员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日间临时离岗须锁屏或退出系统,严禁串用或混用操作代码。
第八条柜员角色变更必须由管理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模块进行调整后生效(库管员除外),每个营业网点每日只能有一个柜员添加一个临时库管员附加角色。
第九条柜员登录系统原则上使用指纹登录方式,对于指纹采集不成功等特殊情况可使用密码登录,但需报总行备案。
第三章柜员角色及职责
第十条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角色分为业务柜员、非业务柜员、管理柜员和审批人员。
(一)业务柜员是指在综合业务系统具有业务操作权限,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操作人员。
业务柜员分为对公低柜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综合柜员及库管员等,由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
1.对公低柜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敞开式办公区办理对公客户的开户、转账存取款、汇款、支付结算等业务。
2.对私低柜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敞开式办公区办理对私的零余额开户、转账、特殊业务及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业务。
3.综合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封闭式办公区办理对公、对私及其他各种现金和非现金等业务。
4.库管员是指营业网点在封闭式办公区和各分行清算中心设置的现金和凭证管理人员。
各营业网点可设置专职库管员,也可设置临时库管员,但分行清算中心必须设置专职库管员。
(二)非业务柜员是指在综合业务系统只具有业务查询权限,不能经办柜面业务的人员。
非业务柜员需经柜员所在部门有权人批准的指定人员担任。
(三)管理柜员是指在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模块中负责对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进行操作代码的设置、调整及指纹采集的人员。
管理柜员分为总行、分行、支行、网点四个级别。
1.总、分行级管理柜员。
总、分行级管理柜员分别由总、分行会计结算部门人员担任,每个部门至少设置2名管理柜员。
2.支行级管理柜员。
支行管理柜员由支行会计结算部(未设会计结算部的由行使会计结算部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担任。
支行级管理柜员分两种情况进行设置,一种是只设置主管行长;另一种是除主管行长外,另外至少再设置2名管理柜员。
3.网点级管理柜员。
网点级管理柜员由网点负责人担任(未设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可由网点授权员担任)。
4.除网点级管理柜员在柜员管理模块具有发起权外,其他级别人员均同时具有发起权和审核权,但不能对本人发起的业务进行审核。
(四)审批人员是指对超出业务柜员权限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批的人员。
审批人员由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具有相对应的业务资格等级的网点授权人员和网点负责人、支行会计部门主管、支行主管行长担任,行使其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柜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