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费 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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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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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2006年12月23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薪级工资
薪级
标准
教师、护士提高工资
部分
教龄、护龄津贴
保留物价福利补贴
保留福补+保留奖金(其它
)+能源适当补贴+生活补贴
+水电补贴+禁猪民族补贴
=元
保留奖金(其它)
职务(岗位)津贴
能源适当补贴
水电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
禁猪民族补贴
每月实发金额
元
合计
退休费执行时间
年月
单
位
意
见
年月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年月日
审
核
机
关
意
见
年月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单位:单位编制:事业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
年限
退休类别及
原因
退休时岗位登记
(职务)
退休后享受的
职务待遇
现工资额及津补贴金额
退休费及津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规定:
退休费计发比例:%+
提高退休费比例:% =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工资部分]
相关指标解释

相关指标解释甲栏:指横读栏目,乙栏:指竖读栏目。
(一)事业表1、统计范围:根据中编办发〔2005〕15号文件规定,凡经国家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并经国家(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授权登记注册、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包括体制内国有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均列入事业单位范围。
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统计范围。
2、统计对象:普通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3、统计依据与分工:(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人员谁负责统计;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
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4、报告期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的12月31日。
其中增加、减少和晋升等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12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时使用。
6、填报要求:(1)各填表单位在填报时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特别要注意审核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及表中所反映出来的统计数字的异常变化等情况,要注明原因。
(2)各市州单位上报的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事管科公章和市州人社局公章。
人社统PS1号:事业单位基本情况1、该表中,除了人员情况外都是填写单位个数。
2、单位类型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批复填写,没有明确批复的,暂按全额填为公益一类、差额填为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为其他。
3、制度推行情况是对事业单位改革不同方面的阐述,请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事业单位改革实际进展情况,认真审核(因在报表中无校验公式)。
4、甲栏中,第一行事业单位不是全部事业单位,仅指非参公事业单位。
公务员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领多少?

公务员的退休金到底可以领多少?目前,规范公务员退休金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88号)这两份文件的相关规定。
下面以一位中部地区地级市工龄为45年、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公务员退休前后的工资对比来详细说明:1、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该公务员退休前,职务工资为480元,级别工资为1335元。
退休后,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的“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的规定,该公务员可以按90%计发,因此,他的退休费为1633.5元。
网上流传的“公务员的退休金可以领80%--90%”的说法,大概就是指的这一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仅是指退休金计算中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两部分,他们却没搞清楚。
2、保留物价福利补贴:退休前后均为40元。
3、工作性津贴:退休前为870元,退休后不再领取。
4、生活性补贴:退休前为1320元,退休后领取退休补贴1540元。
5、住房补贴:退休前后均为105元。
综上所述,退休前工资和退休金总额分别为:退休前工资总额(单位:人民币元)退休后退休金总额(单位:人民币元)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是退休前工资的79.76%。
上述退休金的计算未考虑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对退休金的影响,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加上一并计算。
1、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2%,各单位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
”规定,该公务员在退休前需缴纳5%--12%的住房公积金,退休后不再缴纳。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0%金额计发。
2、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按本人退休、退职前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如下表:机关公务员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退休费计发比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生活费计发比例工资福利2006年7月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上传时间:2007-11-25 12:11:22 点击次数:200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以及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 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 年不满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 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按5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6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的,按70 %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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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
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
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