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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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制定了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主要是因为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年复一日的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赋予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使生产经营单位主管人员能经常倾听从业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不到位、隐患不及时处理等等,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接受批评意见,不采取改进措施的情况下,赋

予从业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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