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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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席令-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主席令-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07条

新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07条

新安全生产法第22条第107条条文内容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具体内容上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

当管理架构发生变化、岗位设置调整,从业人员变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主要负责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奖惩的相关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释义】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新的安全生产法,其中包括了十条重点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安全生产培训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4. 安全生产检查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安全生产投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购买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完备。

6.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8.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9.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让公众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

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求企业和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引言近年来,由于安全事故频发,为了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新安全生产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

根据新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有效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安全生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法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企业要根据法规要求,全面、及时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隐患排查1.全面排查: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包括设备设施、作业流程、员工行为等方面,确保对潜在隐患的全面认识。

2.风险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隐患可能引发的事故性质和后果,确定事故隐患的优先处理顺序。

3.整改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隐患治理1.技术改进:通过技术手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改进,在设备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安全性能。

2.培训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因人为原因引发的事故隐患。

3.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结语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稳定,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实施,企业可以有效排查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愿各企业单位切实按照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建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2002年安全生产法分布实施以来,针对安全生产的严峻 形势,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对安 全生产法作了有益补充。
2002年1月26日,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作了修订) 2003年11月24日,颁布《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月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 2004年1月13日,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6年1月21日,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6日,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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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修改的主要过程 修改的总体思路 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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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 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标志 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建设 的轨道。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进14年8月7-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安 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评估会。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 》进行 了审议,165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目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09295起,死亡69434人。其中较大事故 1156起,死亡4590人,重特大事故49起,死亡865人,亿元国内生产总 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124,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率1.5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2.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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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
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
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
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
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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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
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
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
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
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
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
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
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
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
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
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
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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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
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
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
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
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
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
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
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
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
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
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
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
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
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
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
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
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
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
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
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
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
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
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
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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