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决策、协调、监督、检查、评估、信息公开等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等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完整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第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爭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得 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支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与其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規,加强安全生产菅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得从业人员有依法荻得安全生产保障得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得久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得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得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住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得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得意见.第八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規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得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得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条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得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埋中存在得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苗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得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得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菅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規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在各自得职责范国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菅理得部门,统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得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得保障安全生产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釆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得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得宣传,增强全社会得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得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菅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得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得机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得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菅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得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得,保证安全生产得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得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得推广应用,提鬲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得从事生产经營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得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及吋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囱位得责任人员、责任范阖与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得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得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得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得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得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得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得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得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论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晝用提取、使用与监督管理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治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得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菅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菅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得•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得安全生产菅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營单位得安全生产菅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幸制度、操作规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得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练;(五)检查本单位得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得建议;(六)制止与纠正违幸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得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得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得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扁冶炼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任免,应当告知主菅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得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得安全生产知识与•管埋能力。
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得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请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得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得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得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得权利与几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得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得,应当将被派追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操作技能得救育与培训。
劳务派遗单位应当对被派遭劳动者进行必要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得吋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痕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得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和应资格,方可上商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得范®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吋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a槪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裟卸危险物品得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得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顼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裟卯危险物品得建设项0得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得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知危险物品得建设项a得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得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得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營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得生产经營场所与有关设施冷殳备上, 设置明显得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得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測、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得危险扬品得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得海详石油开采特种设备与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瓷质得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实行沟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0录得制定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氏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0录,对前款规定以外得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得危及生产安全得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