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doc 2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现行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法也从此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人民幸福的重要法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专门规定和附则三部分,共计7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从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了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监管措施。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要依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以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了工程建造前安全生产投资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和运营管理等,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在使用建筑物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工业企业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人民群众造成安全威胁。
第五章是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了煤矿、金属矿山等矿业企业的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如硐室支护、通风系统建设等,从而有效避免矿难的发生。
第六章是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的,从公路、铁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规定了运输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对各种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为各个领域进行安全规范的同时,安全生产法还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和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了对生产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途径,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的完善执行和有效推进。
最后,安全生产法的附则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人群的安全生产提出了特别要求,如对煤炭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审核、职业卫生管理、集中供热和供气、建筑用电安全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df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概述2.法律的主要内容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总则: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2.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政府、企业、职工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规定了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7.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规定了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8.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法律的实施与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提高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保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助监督和参与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生产安全许可和检查第七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产安全许可。
第八条生产安全许可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核发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等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机构。
第九条生产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生产安全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生产安全控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运行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没有申请或者没有取得生产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申请或者取得许可。
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取得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责任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经费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及时报告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自觉签订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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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发生事故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非设区市管辖范围,故不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2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首次被发现的,且未发生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且未发生是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发生事故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非设区市管辖范围,故不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3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00人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0人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00人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超过3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0人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超过3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00人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0人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以内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00人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0人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成立3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产管理人员的,逾期未改正的以下罚款注:“以上”、“小于”包含本数,“以下” 、“大于”不包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4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占应配人数的比例小于50%,首次被检查人员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占应配人数的比例小于50%,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占应配人数的比例大于50%小于100%,首次被检查人员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占应配人数的比例大于50%小于100%,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首次被检查人员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注:“以上”、“小于”包含本数,“以下” 、“大于”不包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5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50%以下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5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21、2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0%以下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5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21、2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大于50%少于100%的,首次被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生产经营单责令限期改正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少于50%的,首次被发现的位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大于50%少于100%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数占应依法持证上岗人数的比例少于50%的,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注:“以上”、“小于”包含本数,“以下” 、“大于”不包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7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已被责令整改的但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已被责令整改的但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已被责令整改的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未按要求只设置部分安全警示标志,首次被发现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应设置而全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首次被发现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要求只设置部分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应设置而全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注:“以上”、“小于”包含本数,“以下” 、“大于”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