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背景安全生产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但是,在我国,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扩大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去年,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如江苏徐州起重机倒塌事故、河南信阳命案、北京Daxing火灾等,让人们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对此,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和广大民众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治与安全生产法治安全是近年来国家推行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核心是加强国家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治安全主张依法治理风险,强调法治与安全同步推进。
由此推进安全失败成本与风险成本承担、安全责任保证精准评估。
法治安全使得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提高了安全行业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以法律形式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有效地降低安全风险,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法律对于事故的承担责任和惩罚有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强化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
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者和管理者。
国家应该立足于法治安全,主动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近年来持续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中,政府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安全,对于安全生产问题做到严格监管和严肃查处。
在安全监管方面,政府要做多方面的工作。
例如,建立全面覆盖的安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主要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管理,以及对于安全生产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实行特别监管等全面、有力的措施。
企业角色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实施者。
企业应该加强和完善自身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全员负责,全员监督。
首先,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其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和事故应对,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

实施纲要 》之后 ,2 1 0 0年 1 月 又公 0 布了 《 国务 院关 于 加强 法治 政 府建
支 : 十二五”期 间安 全生产方 “
在 劳动过 程 中 的安 全 与健康 ,起 到
部 , 涉 及 非 煤 矿 山 的 有 7部 ,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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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全 国人 大 、 国 务 院 先 后 制 定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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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 强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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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 持 以 下 3个 基 本 原 则 。 一 是 坚 持
家 安全 生产 监 管局 及 国家安 全 生产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二篇)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
按照国家权利的运作形态,可以将国家分为两大类: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
凡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的,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
但是,任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服务于不同的安全工作只能。
因此,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资本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比,既有形式上的相同或形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根本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资本家财产和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治要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
建设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法治的价值原则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
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
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原则和精神。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有5点。
(1)生存。
这是首要的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同意,并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现在,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
(2)安全。
安全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保护是安全生产法律的基本任务。
(3)民主。
民主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原则,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和法治建设

安全生产和法治建设□郭学文(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 264025)摘 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价值的制度化的尊重和“科学发展”理念。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法治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我国当前很多法治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的实施。
在法的实施的层面上,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应当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的运行过程”。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人文关怀;科学发展1.安全生产的法治建设和人文关怀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制度化的人文关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定人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本身还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充实感、成就感。
19世纪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如果你能成功地选择劳动,并把自己的全部精神灌注到它里面去,那么幸福本身就会找到你。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调研报告【导言】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议题,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本调研报告将围绕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提出具体建议,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正文】一、必要性安全生产是一种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民合法权益2.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维护社会稳定二、现状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较为齐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问题。
2.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3.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法规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法规执行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高。
三、对策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2.明确监管职责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协同互动的制度,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鼓励企业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法治意识,以促进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共同参与。
【结论】。
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意义

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意义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是指国家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的一种执法措施。
它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执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执法的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迫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止事故隐患,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二、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
安全生产执法对企业来说并不是一种限制和束缚,而是一种推动和引导。
通过执法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效益。
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还能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市场需求,进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执法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执法的力量,政府可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检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倒逼政府加强对事故根源的调查和分析,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政策,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安全生产执法是推动法治建设和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
通过执法的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强调依法办事的原则和法律的权威,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愿。
同时,通过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提高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加强政府监管和责任落实、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的实施不仅是一种法律的要求,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需要各相关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促进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管理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法治体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执法机构的建设和能力提升、执法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阐述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现状,并提出进一步建设的措施。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基础。
我国目前已经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对于某些行业、职业的特殊情况没有做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履职。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一些违法分子不敬畏法律,继续犯罪活动。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能够适应不同行业、职业的特殊情况,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其次,执法机构的建设和能力提升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需要从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建设。
特别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对于执法标准、程序和方法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执法知识和技巧,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执法机构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最后,执法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执法队伍是安全生产执法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要加强对于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加强对于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此外,还要注重执法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执法风气和职业道德,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构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新格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治意识。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及时修订和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和科学性。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落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明确责任、强化协调,形成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合力。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2. 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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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摘要] 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尚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途径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原因众多,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完善是其根本原因。
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立法与执法环节,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应抓好两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1]1、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要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尽快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
继续抓好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要继续推动地方立法,建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体系,解决《安全生产法》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的一些具体亟须解决的问题。
2、彻底清理、修订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近百年来,英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条例,几乎过几年就重新修订一次。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经过五次修改。
[2](P43)我国大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又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条例等,如当前仍在执行且比较重要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五项规定”(即《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分别是1956年和1963年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的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有的与现行法律相悖,必须彻底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这样才能与《安全生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治是立法与执法的统一。
在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相对滞后的时期,解决有法可依问题是第一位的。
但是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3](P407)因此,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才是最重要的。
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克服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在执法上狠下功夫。
1、依法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务犯罪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层面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有效查处。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一方面不能威慑和制止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他方面的和其他人的犯罪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中之重是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尤其是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
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正执法和平等适用法律的问题。
公正和平等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
但是,由于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特权性,往往查处难度很大。
查处难度大表现在这些拥有权力的领导要么以工作失误和没有得到好处为藉口逃避责任;要么以事故是下面所为推托责任;要么避重就轻逃脱制裁;要么对查处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特别是个别司法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迎合上司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在办案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方便之门,使犯罪分子非常容易地得以过关。
司法机关必须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务犯罪过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本原则,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法治化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罪刑相适应的问题。
实践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而且即便被追究了责任,往往法外施恩,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讲都是知法犯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必须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处罚,否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严格执法也将变成空话。
三是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
处理行为另一个不依法办事的极端是,当发生特重大事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引起了高级领导的关注后,往往无原则的扩大打击面和无原则的加重处罚。
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须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这一原则,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虽属于失职、渎职,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第二,注意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况;第三,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影响再大,领导如何批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与之行为不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才能体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要求。
2、依法追究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人,大量的生产事故与主要责任人的决策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减少或不进行安全投入的决策将直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将直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据统计,80%以上的事故既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也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4](P38)。
另外,决策者的违章指挥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要冲破地方保护伞的保护关,冲破金钱铺路关,冲破以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关,依法严厉查处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只要规范了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相信安全生产形势必将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3、处罚前移,追究事故隐患罪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要消除一次死亡重伤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
海因里希的1:29:300法则的意义不在于比例数本身,而在于揭示了一起死亡事故的出现必然具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基础。
也就是说,防止灾害的关键,不在于防止伤害,而在于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即必须减少大量的未遂事故。
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原则是建立在发生事故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只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违背了事故控制规律,极不利于重特大事故的预防。
建议修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认定依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也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6]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处理。
发现事故隐患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负有监督检查者不作为的责任,特别要对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监督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2005年开始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大胆地探索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地方政府一旦作出矿井关闭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抗拒执法的予以严厉惩处。
有关地方政府还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能够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形成震慑威力,使不法分子不敢无视法律的尊严,铤而走险。
这种联合执法的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尽快推广到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中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安全监察体制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行政府部门垂直监察体系,如美国和日本;第二类是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执行监察职能,这类体系在政府下不设专门监察部门,而是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明确授权由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监察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如英国和巴西;第三类是政府部门和工作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承担监察任务,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协调、仲栽和特大事故调查,而工伤保险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则承担对企业的现场巡查等检查工作,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多数欧洲国家。
无论哪一种监察体制,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和监察。
德国型的监察体制必须有强大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援,我国社会保障型的工伤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显然不具备实行这种监察体制的基础条件。
英国模式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但实行这种监察管理模式的前提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三方协调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实行强有力的中央垂直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这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基本模式是:国家成立中央直属的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总局,其职责是统管全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将目前属于各地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离出来成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局,大型企业内派驻直属监察分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监察分局直属国家监察总局领导,负责本地区或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向国家监察总局负责,其监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国家要授予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独立的监察权、处置权、惩罚权,监察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专业的监察能力,其资格认证要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进行。
初任监察员的选任可参照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选任办法,先举行任职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再经过一些法定程序逐步选拔进入安全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