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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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包括:
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2. 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使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管理者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和队伍培训,提升执法效能。

4.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和执法权限,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5. 完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专家评估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安全风险。

6.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7. 加强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落实:制定和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8.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应用:加大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9.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 加强安全生产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改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多形式加强安全生产

多形式加强安全生产

多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且长期的任务,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并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强安全生产。

一、政府主导,加强立法和监管。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更加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规定各项安全操作标准。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别是在高风险行业和特殊岗位,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

同时,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使广大民众增加对安全生产的了解和重视。

三、加强安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与应用。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广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艺。

加强对现有设备和工艺的改进和升级,提高安全可靠性和操作便利性。

特别是在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加强技术攻关,推动技术创新,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要加强应急演练和训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能。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五、推进责任落实和激励机制。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并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制度。

要强化对责任主体的评估和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履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和处罚。

同时,要加大激励政策的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投入和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

安全生产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各类安全挑战。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安全生产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与幸福,也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制定更加细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法规与实际相适应。

加强对各行业安全生产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为各行业提供具体的指导。

2.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执行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形成有力震慑。

3.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加大对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其法治意识。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监管责任的模糊和推诿现象。

2.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方式和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1.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划分责任范围,确保责任到人。

2.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提前做好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力度,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1.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

整合各地安全生产信息化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管理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法治体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执法机构的建设和能力提升、执法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阐述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现状,并提出进一步建设的措施。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基础。

我国目前已经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对于某些行业、职业的特殊情况没有做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履职。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一些违法分子不敬畏法律,继续犯罪活动。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能够适应不同行业、职业的特殊情况,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其次,执法机构的建设和能力提升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需要从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建设。

特别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加强对于执法标准、程序和方法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执法知识和技巧,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执法机构还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最后,执法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是安全生产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执法队伍是安全生产执法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要加强对于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加强对于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此外,还要注重执法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执法风气和职业道德,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

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

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方法。

下文将从建立法制观念、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阐述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

首先,建立法制观念是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的基础。

企业管理者及员工要树立守法意识,认清法制的重要性,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只有建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关注安全生产,执行法律法规。

其次,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是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定期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企业应具备的安全设备和管理要求。

同时,企业也要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活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此外,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加强执法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安全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是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的补充措施。

政府部门、企业和员工之间要建立起良好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和分享安全信息。

通过共享安全信息,各方可以了解到最新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手段,能够更好地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法治之道是通过建立法制观念、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强安全信息的传递与共享等方式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只有所有相关方都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法治手段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构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新格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任务。

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治意识。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及时修订和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和科学性。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落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4.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明确责任、强化协调,形成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合力。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2. 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员,深入参与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法治化建设工作。

通过实践经验和理论学习,我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在这篇工作总结中,我将对我所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法治化框架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建设至关重要。

我积极参与了编写、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研究,我们成功修改和完善了一批安全生产监管规定,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

此外,我还参与了培训工作,通过向从业人员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提高法治化水平在法治化建设中,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我积极参与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推进了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通过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在监管过程中,我更注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执法力量的建设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法治化水平,我积极参与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通过参加培训班和学习交流,我掌握了新的执法技巧和方法,提高了自身的执法能力。

此外,我还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法治化建设需要全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为此,我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

同时,我还参与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材料的编写和发行工作,提升了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我进一步推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大法治化建设的力度,致力于建立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安全生产强化工作措施

安全生产强化工作措施

安全生产强化工作措施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使员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标准。

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教育材料等多种形式来传达信息,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三、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需要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设施和设备的故障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让员工了解常见的安全事故和危险源,学习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我保护技巧。

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特别是在发生事故之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和抢救工作,同时展开事故调查和分析,查找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六、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企业应当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工作。

可以通过开展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评估等方式,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的研究,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的执行。

可以通过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员会,加大对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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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摘要] 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尚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本文从立法、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途径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

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原因众多,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完善是其根本原因。

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立法与执法环节,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应抓好两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1]1、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要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尽快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

继续抓好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要继续推动地方立法,建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体系,解决《安全生产法》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的一些具体亟须解决的问题。

2、彻底清理、修订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近百年来,英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条例,几乎过几年就重新修订一次。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经过五次修改。

[2](P43)我国大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又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条例等,如当前仍在执行且比较重要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五项规定”(即《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分别是1956年和1963年制定的。

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的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有的与现行法律相悖,必须彻底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这样才能与《安全生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治是立法与执法的统一。

在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相对滞后的时期,解决有法可依问题是第一位的。

但是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3](P407)因此,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才是最重要的。

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克服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在执法上狠下功夫。

1、依法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务犯罪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层面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有效查处。

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一方面不能威慑和制止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他方面的和其他人的犯罪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中之重是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尤其是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

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正执法和平等适用法律的问题。

公正和平等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

但是,由于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特权性,往往查处难度很大。

查处难度大表现在这些拥有权力的领导要么以工作失误和没有得到好处为藉口逃避责任;要么以事故是下面所为推托责任;要么避重就轻逃脱制裁;要么对查处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特别是个别司法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迎合上司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在办案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方便之门,使犯罪分子非常容易地得以过关。

司法机关必须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务犯罪过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本原则,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法治化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罪刑相适应的问题。

实践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而且即便被追究了责任,往往法外施恩,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讲都是知法犯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必须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处罚,否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严格执法也将变成空话。

三是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

处理行为另一个不依法办事的极端是,当发生特重大事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引起了高级领导的关注后,往往无原则的扩大打击面和无原则的加重处罚。

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须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这一原则,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虽属于失职、渎职,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第二,注意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况;第三,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影响再大,领导如何批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与之行为不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才能体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要求。

2、依法追究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人,大量的生产事故与主要责任人的决策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减少或不进行安全投入的决策将直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将直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据统计,80%以上的事故既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也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4](P38)。

另外,决策者的违章指挥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要冲破地方保护伞的保护关,冲破金钱铺路关,冲破以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关,依法严厉查处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

只要规范了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相信安全生产形势必将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3、处罚前移,追究事故隐患罪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W.Heinrich)提出的1:29:300事故法则即事故的统计规律[5](P32)表明,要消除一次死亡重伤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

海因里希的1:29:300法则的意义不在于比例数本身,而在于揭示了一起死亡事故的出现必然具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基础。

也就是说,防止灾害的关键,不在于防止伤害,而在于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即必须减少大量的未遂事故。

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原则是建立在发生事故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只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违背了事故控制规律,极不利于重特大事故的预防。

建议修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认定依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也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6]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处理。

发现事故隐患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负有监督检查者不作为的责任,特别要对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监督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2005年开始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大胆地探索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地方政府一旦作出矿井关闭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抗拒执法的予以严厉惩处。

有关地方政府还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能够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形成震慑威力,使不法分子不敢无视法律的尊严,铤而走险。

这种联合执法的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尽快推广到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中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安全监察体制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行政府部门垂直监察体系,如美国和日本;第二类是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执行监察职能,这类体系在政府下不设专门监察部门,而是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明确授权由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监察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如英国和巴西;第三类是政府部门和工作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承担监察任务,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协调、仲栽和特大事故调查,而工伤保险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则承担对企业的现场巡查等检查工作,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多数欧洲国家。

无论哪一种监察体制,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和监察。

德国型的监察体制必须有强大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援,我国社会保障型的工伤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显然不具备实行这种监察体制的基础条件。

英国模式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但实行这种监察管理模式的前提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三方协调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实行强有力的中央垂直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这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基本模式是:国家成立中央直属的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总局,其职责是统管全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将目前属于各地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离出来成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局,大型企业内派驻直属监察分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监察分局直属国家监察总局领导,负责本地区或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向国家监察总局负责,其监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国家要授予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独立的监察权、处置权、惩罚权,监察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专业的监察能力,其资格认证要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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