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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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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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之三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四选一:学术性、行业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团的目的,并与社团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区)×××〖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

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民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2年9月27日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7.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8.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5.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6.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要求;7.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由“广州市+××区+××街(镇)+××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 of Guangzhou City 英文缩写:FNG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枢纽型、联合性、民间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1、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受理和初审;2、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初审;4、全市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受理和初评;6、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穗民[2011]2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2011]2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广州市特别推出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意义1. 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

通过评估,可以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从而发现问题、改进不足,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

2. 激励社会组织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激励。

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评估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激励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

3. 提升社会组织整体水平通过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客观的评价和比较,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的提升。

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为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提供依据。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组织机构评估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经济状况评估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是否有合理的资金运作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3. 服务能力评估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关注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和服务效果。

4. 社会影响力评估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影响力扩大等方面的表现,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5. 创新能力评估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项目开展、理念宣传等方面的创新能力,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和表现。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是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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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3]38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3〕385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18日
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
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主动退会。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
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条辞去职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名册。

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数量多于30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300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数量大于30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十六条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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