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穗民规字〔2018〕7 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7 号市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民政局: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是指由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经市民政部门核定,承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具体事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一)市社区服务中心(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主导建立的市一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二)各区民政部门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导建立的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四)市、区有关部门主导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统筹指导、建设核定、资助审核、考核评估、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869c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8.png)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并负责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8.05.25【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指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9〕116号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和政策法规要求,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含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2.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3.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结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5]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5〕22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5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是今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相关部门起草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3年11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5月10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名称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團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词语,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并与其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相一致。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
第五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依次包括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省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广东省”字样;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市”字样;县(区、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字样;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某某街道(镇)或某某村(社区)”字样。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行业、工业)协会、(行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同业公会、校友会、慈善会、福利会、互助会等。
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
使用字号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其名称依次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民[2015]22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8.0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5〕224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8月7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息,是指已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社会组织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应当合法、真实、及时、准确、有效。
公示的社会组织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推动、监督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索、查阅社会组织公示信息;负责在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第二章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社会组织信息:
(一)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息;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收集后公示: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