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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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54号

广州市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1992)54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1〕96号)发出后,据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死亡后,没有照顾到少数民族殡葬风俗习惯,因而引起一些矛盾。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同胞在医院死亡,其亲属要求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土葬的,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由亲属或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直接从医院领回尸体;在家中死亡的,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领取死亡证后,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证明,再由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人员收运处理。

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施行。

——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骨灰安放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等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骨灰处理第四条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

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

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穗民〔2013〕324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为做好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将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审批权直接下放到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现结合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批手续建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塔),含骨灰安放地等),由镇(街)殡葬管理部门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向镇(街)人民政府申报,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区、县级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审批手续。

申报办理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申请报告;(二)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设立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可行性报告;(四)资金来源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二、殡仪服务站的审批手续申办殡仪服务站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由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殡仪服务站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穗府办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6日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0]96号【发布日期】1990-11-18【生效日期】1990-11-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96号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第四条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第五条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

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第六条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

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第九条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或迁移祖墓(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申请,并由侨务部门加具意见送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第十条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穗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民[2009]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二00九年四月三日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存)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存)放在公墓:(一)烈士;(二)军人;(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存)放骨灰的人员。

第四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存)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

第五条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

第三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

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

第四条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穗民规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9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下发的按照差额进行补发。

具体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金标准(见附件1),提高残疾军人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8.9%,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财政负担(见附件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717元的基础上增加64元,达到每人每月781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20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61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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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穗民[2013]3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3〕35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殡葬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月24日
广州市骨灰撒海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推广我市骨灰撒海活动,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提倡移风易俗,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领取骨灰撒海补贴的对象为参加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活动海葬先人骨灰的直系亲属或委办人。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先人在2013年1月1日后死亡,且生前为广州市户籍的;
(二)先人生前有意愿参加骨灰撒海活动或直系亲属对海葬先人骨灰无异议的。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委托人是指先人生前依法委托办理骨灰撒海事项的受托人或先人生前的法定监护人。

二、补贴标准
按每具骨灰1000元标准发放补贴。

三、领取补贴所需资料
(一)死者《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死者生前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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