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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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介绍

计息模式
所有产品购买当日计息,到期当日不计息。 自动到期利息 = 本金 × 到期年收益率 × 实际回购天数(比如1、7、 14、28、91天期,遇节假日天数相应顺延增加)/ 365 提前购回利息 = 本金 × 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 实际回购天数 / 365
交易数量
最低交易量为50手,超出部分以1手(1000元)的整数倍增加,上限为该品 种的可申购余额。
3.00%
2012-3-13 14天回购
3.00%
2012-3-14 14天回购
3.00%
2012-3-15 14天回购
3.20%
2012-3-16 14天回购
3.20%
2012-3-18 14天回购
3.20%
2012-3-19 14天回购
3.20%
产品名称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28天回购
活期:0.5% 1天通知存款:0.95% 7天通知存款:1.49%
4、报价回购业务优势
报价情况
日期 产品名称 到期年收益率
2012-3-6 14天回购
3.60%
2012-3-7 14天回购
3.30%
2012-3-8 14天回购
3.40%
2012-3-9 14天回购
3.40%
2012-3-12 14天回购
单笔交易 最低限额 人民币5 万元
4、报价回购业务优势
报价情况
报价策略
各品种每日报价在报价范围内参考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 )、上交所回购利率等多方面因素,并结 合每日资金面确定最终报价收益数值。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 公司债券 3号指引

上交所公司债券3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3 号指引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于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 号指引”),旨在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引的主要内容】3 号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发行主体: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且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2.发行条件:指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的面值、利率、期限、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

3.发行程序:指引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环节。

4.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债券发行、上市、交易、兑付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

5.投资者保护:指引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强化信用评级等。

6.监管与处罚: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指引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3 号指引的出台对公司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信心。

3.强化市场监管:指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规定,有助于加强对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促进市场发展:通过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有助于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债券市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始终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

本文将对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概述1.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定义投资者保护机制是指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券交易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措施。

2.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主要内容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投资者教育:上交所通过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3)纠纷解决机制:上交所设立投资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投资者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帮助投资者维权。

(4)投资者权益受损救济措施:上交所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实施监管措施。

3.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运行效果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市场秩序不断改善。

三、上交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具体措施1.信息披露制度上交所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

2.投资者教育上交所通过举办投资者讲座、编写投资知识手册、开展线上线下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3.纠纷解决机制上交所设立投资者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投资者提供免费、高效、公正的纠纷调解服务。

4.投资者权益受损救济措施上交所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保护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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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

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测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
其参加测试。

第十四条投资者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应具有最近3年累计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前款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以下投资者提出的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二)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投资者签署的《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2.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注: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证券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格式
二、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说明
1、文件命名规则
zqzyzh*****YYYYMMDDNNN.xls
其中:
zqzyzh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的简称;
*****为5位会员代码(同会员公司专区用户名中的5位数字);
YYYYMMDD表示申报日期;
NNN为批次号,每日从001开始;如果同一日报送多次,批次号按顺序增加,不允许跳号、重复;
文件名大小写敏感。

样例:zqzyzh0001520120201001.xls
2、填写说明
股东卡号:首字母大写,必须为指定交易在本会员的投资者账户;
账户名称:投资者证券开户名称;
操作标志:A代表申请,C代表注销,大小写敏感
注:填写时不允许调整行列的位置,例如字段顺序的调整。

3、报送权限
会员公司使用会籍Ekey进入债券专区栏目进行数据报送:SSE网站——债券专区——业务办理——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

4、报送时间要求
有效报送时间段为每个交易日9:00~16:00,10分钟后反馈应答文件,当日17:00以后反馈本会员已审核通过的全量投资者账户数据(接口规范另行发布)。

5、报送范围
报送范围为符合本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要求的经纪账户,不包括会员自营和集合理财等账户;
报送方式为增量数据报送;
同一股东账户可在一天内、同一个批次内多次申报,审核以最后一次为准;
如校验发现申报文件或校验文件中数据错误,则此整个申报批次数据不予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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