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合集下载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摘要:本文将重点讨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以及其对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让运动员不再受到反兴奋剂滥用和违反的困扰。

关注于在竞赛中能够无极限的发挥实力,同时避免受到药物的伤害,使运动员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人权、修改、保障正文:近年来,全球性药物禁令势头向前,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球反兴奋剂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该条例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重大的成绩,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它提出的“权利型”理念,它强调运动员在竞赛中正当的人权,而不能被药物滥用和违反所影响,使其节省了巨大的生命危险。

随着全球反兴奋剂运动的深入发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也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条例修改应重点关注于审查查处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审查通用奖金系统和排名系统以及通过技术手段对抗兴奋剂滥用等方面。

其次,运动员人权的保护应在法律上获得更好的保障。

在这方面,条例应特别规定,如果认证机构查出运动员使用反兴奋剂违反规定,应提供法律支持。

另外,遵守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也应充分受到条例的保护,如保证运动员的安全和权利,防止其受到滥用和违反的伤害等。

总的来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虽然有利于运动员的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但也不容忽视在法律方面的建设,以便实现反兴奋剂运动的良性发展,全面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伴随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来自世界各地的运动员、体育组织以及公众经常使用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保护运动员的人权和权利。

首先,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家应当设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不仅对反兴奋剂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而且对可能存在反兴奋剂滥用风险的活动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其次,在具体的竞赛管理中,《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也要求各个国家建立健全的药物测试制度,以确保运动员的安全。

在测试阶段,应该开展全面的体检和试验,充分考察运动员的身体状况,以确定是否有滥用反兴奋剂的迹象,并严格审核使用反兴奋剂的运动员,以及持续监测他们的情况,并在他们有违规行为时做出严厉的惩罚。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者其代谢物、标记物;(二)运动员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三)逃避、拒绝或者未完成样本采集;(四)错过兴奋剂检查或者行踪信息填报失败;(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九)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行为;(十)与兴奋剂违规人员合作进行训练或者比赛的行为;(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立法原则)反兴奋剂工作应当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举报)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行政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的关系)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项目协会、有关行业体协: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推动“拿干净金牌”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1月9日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与者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反兴奋剂工作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宗旨和目标: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第五条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试题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试题

一、单选择题(5*10=50)
1.中国《反兴奋剂条例》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3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2.《反兴奋剂条例》中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检测中,部门根据兴奋剂检
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A.体育社会团体
B.国务院卫生主管
C.国务院体育主管
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3.现行版兴奋剂目录为年版.0
A.2021
B.2018
C.2015
D.2006
4,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A.促红素类
B.促性激素类
C.生长激素
D.胰岛素
5.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字样。

A.运动员慎用
B.运动员禁用
C.凭处方购买
D.无
6,中药含土的宁这种兴奋剂。

A.苦杏仁B,砂仁C.马钱子D.决明子
7,购买兴奋剂类药品实行管理。

A.非处方药
B.处方药
C.甲类非处方药
D.乙类非处方药
8.所有糖皮质激素赛内禁止给药。

A.口服、静脉注射,肌注或皮肤
B.口服、静脉滴注,肌注或皮肤
C.口服、静脉滴注,肌注或直肠D∙口服、静脉注射,肌注或直肠。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2.2.5《反兴奋剂条例》(2004)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01月13日发布《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反兴奋剂条例(2023年修正)是国家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对兴奋剂使用的监管和管理。

该修正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兴奋剂的定义和分类,涵盖各类兴奋剂的范围及其对人体的危
害程度。

2. 管理机构:设立了专门的兴奋剂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对
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3. 使用范围:对兴奋剂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体育竞技、医疗治疗等特定
领域的使用要求和限制。

4. 使用程序:规定了兴奋剂使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参与者的登记注册、验尿检测、使用记录的保存等。

5. 违规处罚:明确了对违反兴奋剂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赛等,
并建立了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追溯机制。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认知和警惕。

7. 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兴奋剂管理的配套措施,包括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检测机
构的建设等。

通过修正反兴奋剂条例,国家旨在规范兴奋剂的使用,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性,保护
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并促进社会公众对兴奋剂滥用的关注和反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兴奋剂条例》培训教案
1.培训课时:1课时
2.培训目的: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能更好的掌握反兴奋剂知

3.培训内容: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年01月13日发布
《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
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