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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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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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即指招标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主体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进行公告,公示招标信息,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等。

三、招标方式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对于需要特殊审批或具有特殊性质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并满足相关技术、财务等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主体有权拒绝其投标。

五、标书递交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主体,逾期递交的标书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人应保证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六、评标评标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利益等进行评估,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主体应及时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

八、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主体应按照合同法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九、违约处理如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主体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如解除合同、索赔等。

十、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受到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媒体等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为招投标管理办法,各招标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筛选承担政府采购任务的供应商,而向社会公开辟出具体需求,采集并评估来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相关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第四条在招标的过程中,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采购权力,加强招标管理,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推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组织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采用现代高效的管理方式,全面搜集和评估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和要求,为采购方选择最合适、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模和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竞争性。

第七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之前,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各方责任,公开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要求和指标等,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要求,提供满意的招标方案。

第八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设计一套科学的评审方法,合理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参预评审过程,并确保中标方为彻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是招标组织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之后,供应商准备竞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准确、清晰、规范、客观、公正,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充分阐述招标标准、要求、评审标准、标书格式和其它必备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采购需求介绍、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书价格、质量保证、质量验收、付款方式、汇款账号、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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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开支,保证购买物品、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质量,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合规部门的第二负责人、合规与内审风险管理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招标项目使用人(或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
1、物品采购:除车辆购置外,单笔金额在10万元或年累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家具电器、经营器械、劳保用品和电脑设备(消耗品)等;
2、服务项目:采取外包方式的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如保安服务等),设计、咨询、监控等单项合同估算
价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3、建筑、装修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包括改造工程、监控工程、消防工程、综合布线工程等;
4、其它项目:年累计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委员会决定,能够实行邀请招标:
1、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专业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2、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上述累计采购金额项目是指同一类型的,而且能够从单个供应商处获得的采购项目。

第一章招标准备工作
第六条每年一月,招标单位均要对上年采购项目分类统计,结合当年的采购计划,制定本年度的招标计划,并编制《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及实施情况表》(附件2)。

第七条招标工作开始,首先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成招标委员会,随后发布招标公告(附件3.1)或招标邀请书(附件3.2)。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经过新闻媒体发布。

招标邀请书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不少于3个),以函件形式发送。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后,招标单位应准备必要的招标
文件,于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制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投标人发售并登记。

(《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见附件4)。

招标文件的价格由招标单位确定,发售招标文件的收入列入招标单位的营业外收入。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2、招标须知(说明招标注意事项,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保证方式等。

见附件5.2);
3、招标项目说明(包括详细数量、质量需求、进度要求和设计、技术规范等,可参考附件5.3有关说明);
4、评标说明及中标须知(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中标须知进行说明,可参考附件5.5制作);
5、合同书范本;
6、其它必要资料或说明;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所确定的投标人的资料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的重要性相适应。

对工程项目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以上资格;500万元以内(包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应具备乙级资质以上资格;300万元以内(包括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应具有丙级资质以上资格;100万元以内(包括100万元)的,投标人应具有《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招标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具有能满足项目特殊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投标人购买文件时,必须出具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书等文件,招标单位审核其资格后,方可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提交的日期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招标文件购买人。

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对工程和重要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保证方式,即: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投标保函。

第二章投标和开标
第十一条收回投标书时,招标单位要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加盖齐缝章。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按投标要求将招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其投标即为有效投标。

第十二条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单位应将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将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开立专户存放。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或改由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过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拒绝。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三条开标应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前,应由开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单位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联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开标后应办理开标登记(《开标登记表》见附件7)。

第三章评标和定标
第十四条开标后,由招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

招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具有完全和独立的定标权。

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定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招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准备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经逐项列出招标文件的全部投标误差。

没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可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应当推荐为中标;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对项目的要求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

经评审,如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所有投标,否决所有投标的,可重新招标或改由其它方式采购。

定标方法可采用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投票表决制或评分制。

采用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投票表决制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即为中标。

如果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不止一人的,以抽签决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制的,招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进行综合评分,分数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如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不止一人的,以抽签决定中标人。

评审、定标结果应由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如不能按期结束,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有效期。

拒绝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项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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