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炭采矿权审批试点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2023/5/17
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2023/5/17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2023/5/17
(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贵州省煤矿产能指标置换确认函的流程

贵州省煤矿产能指标置换确认函的流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产能置换工作,助推全省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能指标认定(一)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根据其初步设计(开采方案)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未取得已批保留规模相应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
(二)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煤矿、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或实施方案已废止(撤销)的煤矿,属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属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属生产煤矿根据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
(三)已批保留煤矿产能置换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
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根据其可采储量计算矿井等级规模(储量备用系数采用原初步设计明确的数据),并根据计算后的矿井等级规模最高可按200%计算产能指标。
(四)煤矿企业上一年度按《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
(五)支持煤炭企业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板参与媒炭储备和应急调控,经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完成动用签约的煤炭可调节库存,可按50%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其中建立在煤炭调入地区和主要港口的可按100%折算。
申请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的煤矿企业集团,应满足生产煤矿公告总产能在300万吨/年以上、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求,自愿向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承诺(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在认真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低于30万吨或5天设计煤炭产量的可调节库存并承诺稳定3年以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
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省人民政府关于协议出让贵州省织金县戴家田煤炭勘探探矿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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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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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河潭 景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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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 起 花 溪 大 坝 溢 洪道 口
,
南抵 松 柏村
,
西 接上 车 田 村
,
北 至石 板 镇镇 山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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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为
1
9
平 方公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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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里河 滩景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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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 麦达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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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抵 清华 中 学侧 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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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接 花溪 大 道东 侧 董 家堰村
西 接 杉木 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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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中 曹
面积为
司 尖山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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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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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方公里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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髙 坡 云顶 景 区
。
东起 云 顶 村云 顶草 原
,
南抵 甲 定 茶 山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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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至 竹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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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方公 里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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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 陶 峡谷 景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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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长新 村
用 好 配套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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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快 推进 项 目 建
设
。
贵州 省 人 民 政 府
20 1 6
年
7
月
1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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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 公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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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戴 家 田 煤 矿探矿权 协 议 出 让 范 围 坐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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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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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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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晚二叠世含煤地层的沉积环境、聚煤规律及煤变质程度等将全省划分为六盘水煤田、兴义煤田、织纳煤田、贵阳煤田、黔西北煤田、黔北煤田、黔东北煤田、黔东南煤田、黔南煤田共9个煤田。
其中以六盘水煤田、织纳煤田、黔北煤田是重要的产煤地,其中水城——盘县一带为富煤中心。
贵州省煤类齐全,气煤、气肥煤、肥煤、焦煤、l/3焦煤、瘦煤、贫瘦煤、贫煤及无烟煤(---号、二号)均有分布,其中,无烟煤资源量最大,为1500.5亿吨,占全省资源总量的62.1%;烟煤919.1亿吨,占37.9%。
全省已查明的低硫煤总储量为184亿吨,推测的低硫煤资源量为536亿吨,总量达720亿吨。
下图为贵州省煤炭资源地域分布图。
建国以盎袁州盔基炭左量鲎益监况(兰位:万吨)贵州省地处西南及中南各缺煤省(区、市)结合部,是云贵大型煤炭基地的主体,是江南最大的煤炭产地,是我国煤炭输出主要省分之一。
我省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截止2006年底,全省煤炭已利用资源量约为90亿吨,仅为累计探明储量的16.3%;尚未利用煤炭资源量460多亿吨。
我省目前重点开发的矿区有黔北、水城、盘县、六枝、织纳、普兴六大矿区,这六个重点矿区共计已查明的资源/储量为500.73亿吨,占查明的总资源量的90.16%;基础储量为170.40亿吨,其中探明+控制的资源量为88.92亿吨。
其他非重点矿区基础储量14.29亿吨,其中探明+控制的资源量为2.56亿吨。
探明+控制的资源量与矿井产量之比(静态储产比)为84.7,远低于全国储产比(113),更低于世界储产比(228)。
与省外主要产煤大省相比,我省煤炭资源开采条件属中等偏下,没有可供露天开采的资源,由于地质构造比较复杂,我省煤炭开采条件也比较复杂。
2000年~2006年我省原煤实际年产量分别是3677、3731、5001、7816、9756.62、10797.5、11800万吨,年均增长21.45%,远高于全国这一时期11%左右的平均增长率,产量也一直排在全国的前10位,且有后来居上之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8•【字号】黔府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推动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8日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窗口期,促进我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一)培育壮大煤矿主体企业。
巩固现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继续推动主体煤矿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到2020年,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主体企业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其中:规模30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10家。
(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二)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深入实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分解落实“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法依规核减一批、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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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采矿权审批试点储量1亿吨以上煤炭采矿权审批办事指南(暂行)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一)、适用范围新立煤矿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办事指南相关依据;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报盘1份)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1980西安坐标系);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5、储量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6、资料汇交凭证;价款评估(计算)备案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9、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纸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3)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价款等证明材料;(4)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11、非企业法人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非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资料;(2)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3)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原件);1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招标拍卖挂牌公告;(2)成交确认书(原件2份)、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收据等资料;13、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有关批准依据之一:(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原件2份);(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开发和建设项目文件(原件2份);(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批准文件(原件2份);14、80坐标核查表及测绘资质(按[2009]17号公告要求);15、包含上述资料的电子报盘1份。
(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报国土资源部备案;5、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无(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注明提交2份的纸质件按规定提交。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在本机关办理的时间不计入公布的办理时限。
二、申请新立采矿权(一)、适用范围新立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办事指南相关依据;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价款评估(计算)备案证明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1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44号令要求);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7、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18、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19、80坐标核查表及测绘资质(按[2009]17号公告要求);20、发改委核准文件;21、涉及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22、电子报盘(包含上述资料内容)。
(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配号;5、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七)、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在本机关办理的时间不计入公布的办理时限。
三、申请采矿权延续(一)适用范围采矿权延续。
(二)主要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办事指南相关依据;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件1套、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
原已编制过的提交评审表);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原已编制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11、价款计算书或价款评估(计算)备案证明;12、80坐标核查表及测绘资质(按[2010]1012号通知要求)。
原证为80坐标的无需提交;13、电子报盘(包含上述资料内容)。
(四)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报国土资源部配号;5、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七)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在本机关办理的时间不计入公布的办理时限。
四、采矿权转让审核(一)适用范围将采矿权在规定条件下转让与他人。
(二)主要依据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国土资发【2010】145号3、《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件1套、电子报盘1份)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未在国土资源部办理抵押备案的说明;6、转让国有采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
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