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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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0.14
•【字号】哈政办规〔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寒流导致的气温骤降,确保城市居民室温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区2021—2022年度采暖期提前供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供热时间。

本采暖期于10月16日供热(提前4天)。

二、全面做好供热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按照供热期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室温达标;控制二次网回水温度,确保二次网回水温度25℃以上。

三、加强供热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要监管供热企业全面落实提前供热有关要
求,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供热企业开展检查,并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事实进行认定,为兑现激励补贴提供依据。

四、给予激励补贴。

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对供热企业给予一定激励补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4日。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推动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广大居民的供暖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供热单位、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以及供热用户。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通过优化供热设施、提升供热设备效能等手段,不断改善供热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标准,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第五条供热用户有权利享受到良好的供热服务,有义务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供热计量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设备,对供热的热量进行计量,并定期检验和维护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热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得篡改、造假。

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用户提供供热计量数据,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计量标准进行计费。

第八条供热用户有权利要求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计量数据,并得到相应的计费明细。

如有疑问,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市政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设备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备年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效能得到提升。

第十三条供热设备使用寿命达到规定年限后,应当进行报废或更新改造,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供热安全。

第四章供热管网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管网应当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供热管网的完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哈政办综[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1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全面做好2013至201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安全温暖越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管措施(一)建立供热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各供热企业要把供热隐患排查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

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做好供热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对供热弃管隐患排查实行按街区、按楼栋分片包保责任制;二是对供热企业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供热运行隐患排查实行供热企业监管责任制;三是对供热企业新、改、扩建供热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工期实行项目监管责任制。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供热隐患排查自查及整治体系建设,指导各区政府和各供热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供热质量监测系统建设。

充分发挥全市供热指挥调度平台作用,做好供热质量监测。

一是对供热企业运行参数实时监测,确保供热质量;二是对供热运行异常状况实行预警预报,及时发现供热运行故障,快速响应;三是24小时受理用热居民政策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转办并跟踪督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加快完善平台功能建设,扩大平台监管覆盖面,逐步实现平台监管全覆盖。

各区政府要相应建立二级平台,实现供热监管资源共享。

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三)完善供热质量考核机制。

实施两级供热质量考核机制,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与辖区内供热企业分别签订供热责任状,对各区政府和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进行考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办发[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燃煤、水、电、人工等费用持续上涨,加之供热标准提高,全市城市供热成本大幅上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保障全市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城市供热质量稳定提高,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37.35元。

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13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是指对于哈尔滨市供热工作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1.供热单位的义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时、稳定、安全地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并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2.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用户有权享受到稳定的供热服务,同时也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供热费用,并妥善使用供热设备。

3.供热费用的收取:
供热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

4.供热设施的安全: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

5.安全管理: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保障用户安全。

6.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哈尔滨市相关法规来确定。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哈政办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2011-2013年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2011-2013年是我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关键期,也是促进城市供热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热工作,大幅提高供热承载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全会和市委、市政府供热专题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大都市发展目标,以“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为己任,立足于哈尔滨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冬季供热关系民生、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具有生存性、保障性属性的实际,紧紧抓住规划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不到位、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推动城市供热规划、建设、改造、改革、管理等方面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和整体进步,加快提升城市供热的承载功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改善民生和建设现代大都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超前建设,构建热源保障能力新格局。

适应老城区“中兴”巨变、新城区外延拓展新形势,加快运作一批集中供热项目,新增集中供热热源能力1007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构建老城区有升级替代集中供热热源、新城区有集中供热热源保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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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
场秩序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8]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
(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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