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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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燃放物品,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一篇1200字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的存放、运输、销售和燃放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用户、批发商、零售商等相关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谁禁止未经许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所有经营者应具备专业的烟花爆竹仓库或储存空间,无火源、无电气设备、通风良好,防火安全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六条烟花爆竹存放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遵循必要的防火和爆炸安全措施。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在居住区或公共区域。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包括防护眼睛、防护手部、穿着适当的防护服以及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应维护良好的销售记录,对购买人员必须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必要的告知和警示。

第三章燃放管理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选择开阔的场地,远离易燃易爆和易燃化学物品。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场地周围应设置警示标识,确保人员不会无意间进入燃放区域。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严禁擅自延长或提前燃放。

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前应检查天气状况,避免风力过大、雨雪天气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燃放。

第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使用专用点火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点燃。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燃放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凡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处罚及奖励第十七条凡是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和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六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八条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

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顾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经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十一条经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储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风等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通风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产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产品安全。

第五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受损、泄漏,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章燃放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取得燃放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燃放范围、时间和方式进行燃放。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包括实体店面、电商平台等形式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程》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经营场所要求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设施,如消防器材配备、疏散通道设置等。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气体积聚。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照明设备,确保充足的光线照明,提高工作区域的可见性。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关的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第三章货物存放和展示要求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合理规划货物存放区,避免堆放过高、过密,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货物展示区,确保顾客可以清晰地看到商品样式和信息。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将易燃品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避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仓库,存放未售出的烟花爆竹,确保安全性。

第四章顾客服务和销售要求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提供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设置标志和线路,引导顾客从容疏散,避免拥挤和踩踏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和改进。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在预售期间设置专职人员,进行顾客引导和秩序维护,保障秩序井然。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节日消费品,每年都在中国的节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直受到重视和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零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将在2024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做出以下调整和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管理1. 烟花爆竹的零售资质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零售资质证书须定期审查和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管理1. 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并设置合理的通风、防火、防水等设施。

2. 烟花爆竹的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

同时,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防火器材。

3. 零售场所必须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协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储存符合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1.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非法销售,遏制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

2. 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销售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同时,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能够准确判断顾客的购买需求和安全风险。

3. 零售商要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顾客身份登记等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四、烟花爆竹零售公共安全宣传1. 政府主导,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

2. 在零售场所、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宣传展板、标语等,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和教育。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防火知识。

五、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 各地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可燃物贮存仓库等设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相应的验收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培训与考核、事故调查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源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严密组织和部署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疏散与逃生、事故报告和处置、伤员救治等。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应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所在乡镇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烟花爆竹经营专店(柜)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

四、必须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三无”伪劣产品;专店(柜)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能超过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存放数量,应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销售店内禁止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店内严禁吸烟。

七、销售店内不得留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发生事故时,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储存应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定点、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其仓储设施的选址应遵循《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节日期间,居民生活所需烟花爆竹由市、县(市)供销社统一组织向各零售点供应。

禁止其它部门或单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禁忌对象第八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规格。

允许燃放的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和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九条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即小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平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0时期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2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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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烟花爆
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舆论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区、县(市)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

第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常年零售经营者)和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临时零售经营者),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条常年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独立,房屋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符合防火要求,照明等电器设备设施采取防爆措施;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营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六)建立相关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常年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三)销售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烟花爆竹购销和存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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